班田制
日語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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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 班田収授法 |
假名 | はんでんしゅうじゅほう |
平文式羅馬字 | Handen shūju-hō |
班田制又稱班田収授法,是日本飛鳥時代至平安時代的律令制制度之一,係效法中國同時期的均田制而設。
概要
[編輯]班田制效法中國同時期的均田制而設,即國家擁有土地、調查戶籍,根據戶籍資料授予土地使用權。該制度在7世紀後期(飛鳥時代後期)出現,10世紀初(平安時代初期)停止實施
開端
[編輯]班田制首見於646年大化改新下頒布的改新之詔,但一般認為首次實施是在670年日本制定最初的全國戶籍--庚午年籍,或689年頒布飛鳥淨御原令時。[1]班田制實施之後公地公民制形成,部民制則因此廢除。
實施
[編輯]班田原則上每6年實施一次,日本當時每6年調查一次戶籍,調查的翌年10月於京城或國衙將結果製作成冊,與上一次調查結果比對,並報告中央的太政官,最遲於再翌年2月底新增人口可獲得土地,減少人口則收回土地。
另外班田制規定土地國有,六歲以上之公民,男子每人授田十一公畝,女子則為男子的三分之二,謂「口分田」,官員依等級和職位另有授田,稱為「位田」和「職田」,至於官奴婢與私奴婢亦各有授田。每六年一班,未及班而死亡者,田地歸公,既班者,田地終身受用,並負擔租庸調,死後官府收回土地。
唐日制度差異
[編輯]唐朝的均田制,是每三年進行一次戶籍登記(稱為「造籍」),不過戶籍登記與土地登記兩者是分開的。其中,土地的分配在每年進行「計帳」(賦役台帳)編制同時進行。此外,唐代均田制的前提是將戶口成員與土地統一為一個經營單位--「戶」。因此,實際的土地分配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土地調整的。同時,土地分配的具體操作是由地方的縣令執行的,僅在州一級出現多餘土地的情況下,才需上報中央(尚書省)以請求裁定。
日本的班田制,雖然是在中國均田制影響下實行的制度,但二者在制度機制上存在明顯差異。日本的班田制中,每六年實施一次,是結合戶口登記(造籍)與土地分配(班田)的統一作業,班田的實施依賴於戶籍的內容。也就是說,土地分配的「収授」只是班田程序中的一環。而所謂「戶」,也是通過造籍與班田形成的結果性組織。更重要的是,日本的班田制強調中央政府的主導。實施班田前,地方政府需向中央(太政官)申請,並提交「校田帳」(土地清冊)與「授口帳」(分配清冊),這些文件需經過民部省的核對(勘會)後,由太政官發出「班符」(即太政官符)來授權班田實施,顯示出中央對班田制的強控制力。[2]
廢止
[編輯]由於班田制伴隨的租庸調繁重,導致逃亡、偽造戶籍嚴重。另外人口增加導致可分配土地減少,加上三世一身法、墾田永年私財法實施後貴族、寺社逐漸掌握大量土地,使土地私有化,並招徠人民依附。9世紀後期桓武天皇曾經將班田由六年一次改為十二年一次,試圖減少班田土地消耗,但在902年最後一次班田之後,該制度便不再實施。此後日本土地制度進入莊園公領制時代,原本授予人民的土地變為私有地,其中繼續向朝廷繳納稅賦的稱為「國衙領」或「公領」,不向朝廷納稅的貴族、寺社土地則稱為「莊園」。
參考來源
[編輯]- 翰林出版社《歷史第二冊》
- ^ 班田収授法(はんでんしゅうじゅほう)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5-05-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5-03-28) (日語).
- ^ 三谷芳幸「律令國家と校班田」(初出:『史學雑誌』118巻3號(2009年)/改訂所収:三谷『律令國家と土地支配』吉川弘文館、2013年 ISBN 978-4-642-046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