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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方針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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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Sanmosa在話題修訂方針與指引的命名格式上作出的最新留言:2 個月前

確定方針指引試行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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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WP:RELIST轉正討論。實質上現今站內沒有任何對於方針指引試行這個事情的任何規範,從而:討論中暴露出方針指引掛上試行即可實質上永久上路,直到有人意識到問題提出轉正討論才會引起社群注意,另外,一旦該討論無共識結案或直接討論靜止10天過期(如兩年前的試行檢討討論),該試行方針會繼續試行直到下一次試行轉正討論。因此,我認為需要對試行方針的時間做嚴格限制(即提出的試行期需要少於某個值,且試行結束的日期需要精確到具體日期),試行時間一到無論方針成效多好都要立刻終止實施該方針,並開啟方針轉正的討論,方針轉正討論僅有在「通過」這一個結果的前提下得到轉正才能繼續實施。據此,提出下列設想條文:

Wikipedia:方針與指引#確立方針及指引
現行條文

...

總體來講,有種方式去制訂某項方針或指引:

  • 吉米·威爾士本人或維基媒體基金會制定及頒布。
  • 一項提案經討論取得共識後獲正式採用。
  • 逐漸演化出的常規或慣例。將方針正式化的觀點已在互助客棧、郵件列表、以及相關的條目對話頁上公示,持續一段合理時間,並且所有的反對意見都已經妥善處理。

...

提議條文

...

總體來講,有種方式去制訂某項方針或指引:

  • 吉米·威爾士本人或維基媒體基金會制定及頒布。
  • 一項提案經討論取得共識後獲正式採用。
  • 逐漸演化出的常規或慣例。將方針正式化的觀點已在互助客棧、郵件列表、以及相關的條目對話頁上公示,持續一段合理時間,並且所有的反對意見都已經妥善處理。
  • 由試行方針和指引流程轉化而來的正式方針和指引。

...

(以下均為新增條文)

試行方針和指引 在嘗試提出方針或指引時,若出現部分討論者疑慮方針或指引的施行效果而難以取得一致共識,可以考慮使用試行流程以解決這樣的疑慮。

方針和指引的試行流程旨在提供可控的方針指引試驗環境,試行的方針和指引在試行開始後的最長【試行最長時間】內可以得到充分的測試,並在標明的試行結束時間會被立刻終止。

試行的開始 一般而言,提出方針或指引試行,與提出正式方針或指引的流程一致,均需在互助客棧方針版或正確的討論頁提出試行方針或指引的條文、意義等,得到充分的共識後進行試行。此外,試行方針或指引提出時還需要討論出一個合理的試行時間範圍,不得「不限期試行」。注意:提出試行方針或指引並不會降低共識形成的要求,而僅僅是讓關於方針或指引施行問題的顧慮得到解決。

方針和指引開始試行的一般流程如下:

  1. 於正確的頁面討論得出擬試行的方針或指引的條文,試行的時間範圍(不得超過【試行最長時間】
  2. Wikipedia:共識的要求公示
  3. 公示通過後,修改或建立對應的條文頁面,為試行方針標明{{Policy d'essai}}(試行指引標明{{Guideline d'essai}}),必須填寫參數|endtime=

此時方針或指引進入試行期。

試行的終止

打斷試行

任何人均可按對一般方針或指引提出異議的流程要求修改或終止方針或指引的試行。在討論結束前暫停方針或指引的試行,直至得出結論(含無共識)或討論過期而被存檔。若得出的結論為維持原條文或無共識,或討論因過期而被存檔,延誤的試行時間按天補償。例如,試行方針於2025年1月1日0時試行到2025年1月31日0時,在2025年1月15日12時被提出修訂,在2025年1月29日12時因討論靜默被無共識處理,則補償期計算為1月15日到1月29日的共15天,試行方針的實際結束時間延長到2025年2月15日0時。若得出的結論為改為新條文,延誤的試行時間不再補償。若得出的結論為終止試行,則不再恢復原條文的執行,也不再接受此次試行條文轉正,但不限制以相同理由於討論頁面重新徵求共識。

自然結束

試行結束時間一到,需立刻停止試行方針或指引的施行。試行方針或指引的提出者需按試行條文轉正一節的流程提出轉正討論,在【緩衝期時間】內未能提出轉正討論則視為提出者放棄該條文。

試行的轉正 在試行期及其後的【緩衝期時間】內,任何人(含試行條文的提出者)均可要求討論條文轉正事宜,條文轉正討論過程中不影響試行條文的施行。建議試行方針和指引的提出人在轉正討論中提供試行期的成效介紹,以便他人參考。

轉正討論可以得出的結論包括:「通過」、「不通過」、「延長」和「無共識」。僅有在轉正討論為「通過」時,試行條文確定為正式條文。若轉正討論無共識結案或因討論靜默被存檔,任何人都可以在討論結束起【緩衝期時間】內再次提出一次轉正討論,並附上先前一次討論的連結以利共識形成。兩次無共識的討論視為不通過。結論為「不通過」的討論與打斷試行一節相同,不限制以相同理由於討論頁面重新徵求共識。

試行的延長 若得出的結論為延長,則對應試行條文的試行期對應延長,延長的時間不應超過【延長最長時間】,且延長次數不應超過【延長最大次數】

個人設想的試行最長時間為180天,緩衝期時間為30天,延長最長時間為90天(即試行最長時間的一半),延長最大次數為3次(即允許延長270天,實際試行時間最長1年3個月)。若該方針得以確立,當前較混亂的試行條文情況無疑會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和規範,敬請社群商議。由於該修訂涉及到基本的方針確立流程,故直接放VPP便於更多注意。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5年1月28日 (二) 18:44 (UTC)回覆

WP:共識/有關中文維基百科規則的討論的發起位置搬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29日 (三) 05:02 (UTC)回覆
目前看應該社群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意願不大,提案14天無回復,撤回提案。𝐻.𝑁𝑎𝑡𝑠𝑢𝑚𝑖2025年2月13日 (四) 12:0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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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方針與指引的命名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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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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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擬修訂WP:方針與指引#方針及指引頁面的命名規則如下:

現行條文

為保證方針頁面名稱指代清晰明確,在命名維基百科命名空間的方針頁面時,可根據情況選擇性的使用「方針」詞綴

  • 選擇使用「方針」詞綴,則名稱格式為「維基百科:」+「(內容描述)」+「方針」,不得使用其他詞彙替代「方針」詞綴,也不得修飾「方針」詞綴,如不要命名為「○○正式方針」。
  • 若不選擇使用「方針」詞綴,則名稱格式為「維基百科:」+「(內容描述)」,不得以其他詞彙再現「方針」含義,如不要命名為「○○指南」、「○○守則」。
  • 非方針維基百科命名空間的頁面不得使用「方針」詞綴。
  • 命名維基百科命名空間的指引頁面名時以此類推。

不過,基於社群共識,《命名常規》、《格式手冊》和《收錄標準》頁面維持原名,不依以上規則修正

提議條文

在命名維基百科命名空間的方針、指引頁面時,除非不使用「方針」、「指引」詞綴會引起歧義,否則不得使用「方針」、「指引」詞綴

  • 若使用「方針」、「指引」詞綴,則名稱格式為「維基百科:」+「(內容描述)」+「方針」/「指引」,不得使用其他詞彙替代「方針」、「指引」詞綴,也不得修飾「方針」、「指引」詞綴,如不要命名為「○○正式方針」。
  • 若不使用「方針」、「指引」詞綴,則名稱格式為「維基百科:」+「(內容描述)」,不得以其他詞彙再現「方針」、「指引」含義,如不要命名為「○○指南」、「○○守則」。
  • 非方針、指引維基百科命名空間的頁面不得使用「方針」、「指引」詞綴。

不過,基於社群共識,本方針、命名常規》、《格式手冊》和《收錄標準》頁面維持原名,不依以上規則命名

方針與指引的子規則以該方針或指引的子頁面的格式命名,而不使用半形或全形括號,如人名命名常規是命名常規的子規則,因此命名為「WP:命名常規/人名」,而非「WP:命名常規 (人名)」。各子規則原始標題不得繁簡混用。

以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0日 (四) 02:56 (UTC)回覆

上述提案的主要變動有以下幾點:
  1. 基於不作多餘消歧義的原則廢除自由選擇是否使用「方針」、「指引」詞綴的規定,並改為只有不使用「方針」、「指引」詞綴會引起歧義的情況下方允許使用「方針」、「指引」詞綴;
  2. 將「命名維基百科命名空間的指引頁面名時以此類推」一條以直接在上文同時提及「指引」詞綴的方式取代;
  3. 增加方針與指引的子規則的命名格式規定;
以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0日 (四) 03:04 (UTC)回覆
本方針」應該沒必要加?並未命名為「方針與指引方針」,因而仍是按以上規則的命名。另外,「詞綴」一詞的使用,我語感上倒是沒覺得大問題,但不太符合這一詞的含義(不論是詞典含義還是語言學含義),詞綴的意思應該是「附加在詞根上表示語法意義的語素」(在詞根後的稱「後綴」,如「科學家」的「家」、「桌子」的「子」等),不知道有沒有更好的詞代替?(邀請@魔琴參與討論。)不過後一個問題不影響公示,因為原先用的也是「詞綴」,也不涉及條文實際更改。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30日 (四) 07:53 (UTC)回覆
@自由雨日WP:方針與指引作為方針在命名上使用了「指引」一詞,為免生疑問,加入其實還是比較穩妥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1日 (五) 06:22 (UTC)回覆
但很顯然「指引」這裡不是作「詞綴」呀……「方針與指引方針」「方針與指引指引」才是類似的「詞綴」。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31日 (五) 06:31 (UTC)回覆
@自由雨日然而位置上確實對應。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1月31日 (五) 06:46 (UTC)回覆
那看來這個問題也涉及後一個「詞綴」這一詞本身用詞不當的問題了……(用的不是「詞綴」一詞本身的含義,導致定義不明確。)這樣的話兩個問題或許都可以先放放,因為只是用詞問題,不涉及實際的改動。 ——自由雨日🌧️❄️ 2025年1月31日 (五) 06:57 (UTC)回覆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7日 (五) 14:39 (UTC)回覆
建議將「方針與指引的子規則名稱整體須繁簡統一。」一句改為「各子規則原始標題不應繁簡混用。」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7日 (五) 17:36 (UTC)回覆
@Ericliu1912兩者的意思似乎並無不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1日 (二) 00:28 (UTC)回覆
比較簡潔,而且向來都是說「別繁簡混用」,少有反過來稱「要繁簡統一」者。又若意思無不同,那能否直接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1日 (二) 16:27 (UTC)回覆
@Ericliu1912按你這樣説的話,倒也不是不可以,但考慮到這是方針,我把「不應」調整為「不得」。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2日 (三) 06:11 (UTC)回覆
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2日 (三) 09:18 (UTC)回覆

下方為須更名的規則頁面列表:

僅去除「方針」、「指引」一詞
僅由括號改為斜號
除去除「方針」、「指引」一詞外僅調整語序
除去除「方針」、「指引」一詞、調整語序外尚有其他名稱上的變化

未列於此處但名稱仍帶「方針」、「指引」一詞的規則頁面均因消歧義的需要而不改動名稱。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13 (UTC)回覆

@Ericliu1912為了讓管理員更好地處理修訂通過後規則名稱的處理,這裏提出一個規則更名的提議,如果沒問題的話,可以在修訂通過後按此直接處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15 (UTC)回覆
既有分設請求頁面者,如保護方針、存廢覆核方針、解除權限方針、翻譯指引等,均不應更名;又「錢幣學條目指引」現行內容雖以命名為主,然並不排斥未來加入其他格式規範,故應考慮更名為「錢幣學格式手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1:21 (UTC)回覆
@Ericliu1912然而:
  1. WP:保護WP:翻譯現時分別重新導向至WP:保護方針WP:翻譯指引,此外保護與解除權限的對應請求頁面分別是WP:請求保護頁面WP:申請解除權限,由此可見社羣基本上不會混淆保護、解除權限與翻譯的規則頁面與請求頁面,因此不應該認為保護、解除權限與翻譯的規則頁面與請求頁面存在(以hatnote以外的方式)消歧義的需要;
  2. WP:存廢覆核WP:存废复核雖然現時重新導向至WP:存廢覆核請求,然而連入甚少,由此可見社羣基本上不會以WP:存廢覆核WP:存废复核指存廢覆核請求,因此也不應該認為存廢覆核的規則頁面與請求頁面存在(以hatnote以外的方式)消歧義的需要;
  3. WP:錢幣學條目指引自2014年起存在至今,但一直以來都只有條目名稱相關的規範,因此該規則實際上是作為命名常規而存在的,而不具備任何其他格式規範的元素,再者命名常規與格式手冊有不同的分工,兩者不宜混同。
綜以上,我維持我原有的請求。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46 (UTC)回覆
我認為存在消歧義的必要,但不反對更名(可以用頂注主從消歧義);(2025年2月14日 (五) 12:04 (UTC):回復後Sanmosa補充了表述另外,雖鏈入較少,但移動頁面會仍可能會導致這些鏈入中的留言改變原意,因而認為應儘量使用管道連結[[WP:存废复核请求|WP:存废复核]]來替換掉原有的[[WP:存废复核]]。(我印象中我也用「WP:存廢覆核」指稱過「WP:存廢覆核請求」,但沒找到鏈入,可能是我習慣討論頁留言時在鏈入前加冒號:,這樣看來或許以後不應當加冒號?思考...) ——自由雨日🌧️❄️ 2025年2月14日 (五) 11:53 (UTC)回覆
@自由雨日存廢覆核方針的內容自2014年起才置於獨立頁面,因此2014年前的連入實際上同時指存廢覆核的規則頁面與請求頁面的現有內容,因此2014年前的連入不需要替換。2014年起的連入可以手動替換,這點我不反對。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1:56 (UTC)回覆
@自由雨日更新一點:結構式討論的存檔無法修改。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2:55 (UTC)回覆
這相當於主從消歧義,有重新導向不代表標題也要移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4:23 (UTC)回覆
@Ericliu1912然而新規則的規定是「除非不使用『方針』、『指引』詞綴會引起歧義,否則不得使用『方針』、『指引』詞綴」,現在既然我已經證明了保護、存廢覆核、解除權限與翻譯的規則頁面與請求頁面並不存在(以hatnote以外的方式)消歧義的需要,那不移動實際上是違反新規則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06 (UTC)回覆
比方說「存廢覆核」我就覺得有歧義。姑且不論這個新規則過於嚴格,無建設消歧義頁面必要本來就不等於沒「引起歧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5:12 (UTC)回覆
@Ericliu1912然而這是hatnote能處理的事情,不是嗎?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16 (UTC)回覆
那我沒太多意見了,別移動不留重新導向便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5:28 (UTC)回覆
@Ericliu1912方針與指引頁面被移動保護,因此需要管理員移動。我同樣認為保留重新導向是必要的,不然又有一大堆連入需要處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44 (UTC)回覆
另針對解除權限提一個對案,該方針應參照「權限申請方針」併入申請解除權限頁面,後者並得更名為「權限解除申請」(對標「權限申請」),故此處應暫時跳過更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5:28 (UTC)回覆
比照存廢覆核方針的內容自2014年自存廢覆核請求頁面獨立的先例,可能把WP:權限申請分拆才是比較好的處理,因此不贊同暫時跳過更名。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5:46 (UTC)回覆
制度先例是否挪用,要看是否符合經驗樣態。實際考察顯示,權限解除申請頁面業務一直很少,無必要分開。權限申請各子頁面已經分拆,再獨立個方針頁面也沒益處,反而不利快速查閱。存廢覆核請求很多,分開是正確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6:06 (UTC)回覆
@Ericliu1912我的意思是既然統合、分拆與否有爭議,那不如先不要暫時跳過更名,而是在合適的地方開新提案處理你説的事情。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4日 (五) 16:34 (UTC)回覆
此事辦得了,則自無更名必要;反而若堅持先更名之,屆時後者正名之際,將產生額外移動之技術問題。若自始不移動,對站務本身亦未有任何妨礙,實屬有益無害。故本人認為,有關部分更名操作應予擱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4日 (五) 19:32 (UTC)回覆
@Ericliu1912我實在不知道你是如何得出「額外移動之技術問題」這個結論的,(1)「WP:解除權限」、(2)「WP:解除權限方針」、(3)「WP:申請解除權限」與(4)「WP:權限解除申請」是四個不同的名稱,而且你的提議中內容統合後、移動前的頁面是(3),至於(4)本來就未被任何頁面佔用,由此可見這根本不會引起任何的技術問題,我懇請你在作出任何陳述前先小心查證。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5日 (六) 00:45 (UTC)回覆
無論如何,這「為移動而移動」可謂多餘。我也不知道為何你堅持不多等幾天或一兩週時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5日 (六) 02:32 (UTC)回覆
@Ericliu1912兩週的時間已經相當於此提案發起至通過所需的時間了,再者你也無法排除你的提案遇到其他反對意見的可能性,先不説最終是否真的能通過,就算真能通過,實際所需的時間可能更長。而且你真要這樣説的話,那我是否也可以說我也不知道為何你堅持不遵守新規則,我按規則辦事不應被如此指責。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5日 (六) 02:40 (UTC)回覆
罷了,隨便,那就更名唄,合併事宜另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16日 (日) 17:35 (UTC)回覆
@Ericliu1912那既然你都來了,還請你代為執行移動操作。方針與指引頁面被移動保護,因此需要管理員移動。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6日 (日) 23:34 (UTC)回覆
我移動了部分。--千村狐兔留言2025年2月18日 (二) 16:36 (UTC)回覆
@Manchiu你的移動操作有問題,保護方針頁面直接被你弄不見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9日 (三) 01:54 (UTC)回覆
抱歉。已由他人修正。--千村狐兔留言2025年2月19日 (三) 10:32 (UTC)回覆
WP:非歧視方針我倒覺得可以移到WP:禁止歧視,不歧視我個人覺得怪怪的--SunAfterRain 2025年2月19日 (三) 15:26 (UTC)回覆
@SunAfterRain但這就與「Non-discrimination」一詞不對應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0日 (四) 01:49 (UTC)回覆
@Sanmosa也不用嚴格對應啊,意思表達對就好,不用像某個叫 twn 的什麼「忠於原文」把自己限縮住了(雖然也有一部分是開發人員寫的訊息特爛就是了)。--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0日 (四) 03:14 (UTC)回覆
@SunAfterRain問題在於這是法律方針,用詞不準確對應可能會引申不必要的問題。考慮到美國奉行的是普通法系,參照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中文法律用詞還是有必要的。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0日 (四) 04:56 (UTC)回覆
@Sanmosa我不認為這個用詞挪動會導致引申問題,如果您已經有發現了可以說一下是什麼問題,但僅僅是「因為這個詞彙與法律用詞不一致」這種理由恕我不能苟同,你維看這些方針指引的叫編者不是那些文謅謅的法律人士。--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0日 (四) 07:33 (UTC)回覆
更何況真要說的話,雖然是法律方針,但本地譯本也不是有效法律文件。--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0日 (四) 07:36 (UTC)回覆
@SunAfterRain我不認為你可以代WMF負責。既然這是有關法律事項的條款,那條款本身就有必要與法律用詞看齊,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並不乏因條款行文不準確而引申法律問題的案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2 (UTC)回覆
@Sanmosa從來都不是真正法律文本的東西何談負不負責?基金會法務部門有真的審過譯本並承認這算正式文本嗎?假若真的有審過,那你也不能直接移動;假若否,那我也看不出你的理由到底哪裡成立了。--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6 (UTC)回覆
@SunAfterRain這與普通法系下的合約法有關,你將事情想得過於簡單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38 (UTC)回覆
@Sanmosa我覺得是你想的太複雜了,什麼合約法不合約法,這個譯本名為法律方針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不管沒有這個譯本根本不會影響這條法律方針存不存在,如果譯本真的有法律效力的話也不用元維基每個法律相關譯本都要加上請以原文為主。--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49 (UTC)回覆
@SunAfterRain我先說明,你這樣認為不代表法院也這樣認為,「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這點並不一定成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1日 (五) 09:52 (UTC)回覆
@Sanmosa那你要能證明他有法律效力啊,我甚至不能理解當初翻譯的人為何根本沒加上請以原文為主那段話--SunAfterRain 2025年2月21日 (五) 09:54 (UTC)回覆
@SunAfterRain那隨你(然後我感覺本地的頁面也可以比照enwiki直接弄個指向基金會頁面的軟重新導向,而不用保留譯文,這可能還省事,而且也不用繼續設為本地方針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22日 (六) 02:09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