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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402.R7 - 快速刪除方針R7準則實施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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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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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編制基礎和適用範圍
本實施導則根據《快速刪除方針(PL402)》(下稱「方針」)對於R7準則的規定和快速刪除的實際操作慣例編制,適用於以R7為理由提請的快速刪除。
第2條 適用對象
根據方針規定,R7準則適用於「導向目標明顯未介紹名稱所指事物,或名稱涵蓋的主題明顯比導向目標更廣泛的重定向」的快速刪除。
第3條 適用的情形
根據方針規定,R7準則在以下具體情形中適用:
  1. (情形一)主命名空間重定向頁面導向目標明顯未介紹名稱所指事物,即導向目標完全未提及重定向名稱或其別名,或雖提及但仍不含有對重定向名稱所指事物的有價值描述;
  2. (情形二)主命名空間重定向頁面名稱涵蓋的主題明顯比導向目標更廣泛的重定向,即重定向名稱所指事物並非導向目標本主題或其子主題,且與導向目標主題並無密不可分的聯繫。
掛有{{錯字重定向}}的頁面,根據其對應正字,來判斷是否適用R7準則。
第4條 排除適用的情形
根據方針規定,R7準則在以下具體情形中不適用,即能排除本導則第3條所列情形的適用性:
  1. (情形三)掛有{{收錄標準重定向}}或{{合併重定向}}的頁面;
  2. (情形四)標題用字存在未解決的爭議;
  3. (情形五)重定向標題或其別名是一個列表的項目之一,而該重定向的導向目標是該列表;
  4. (情形六)原重定向標題可改成消歧義頁,或重定向至其他消歧義頁。

第二章 情形一適用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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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情形一的適用範圍
重定向頁面導向目標完全未提及重定向名稱或其別名,或雖提及但仍不含有對重定向名稱所指事物的有價值描述,適用情形一。
對於「別名」的識別和「有價值」的判斷須符合「明顯」的標準。「明顯」指的是無需經仔細查證或結合一定專業背景知識即能識別或判斷。「專業背景知識」指的是超越一般常識而需要一定時間學習和探究方可掌握的知識。
第6條 完全未提及
本導則第5條所稱「完全未提及」指的是,導向目標條目正文中未出現重定向名稱或其別名。但當重定向名稱本身就是導向目標的別名時,則不適用本條。
第7條 有價值描述
本導則第5條所稱「有價值描述」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描述的必要)導向目標條目存在重定向名稱所指事物的必要;
  2. (描述的詳細程度)描述的詳細程度,構成有效介紹,足以讓讀者直接了解到事物的基本信息。其中,「有效介紹」的定義,參考《收錄指引(GD401)》通用收錄標準準則1的規定。
第8條 存在描述的必要
本章所稱「存在描述的必要」指的是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所介紹的事物本身是條目主題的組成部分。
  2. 所介紹的事物本身不是條目主題的組成部分,但如不對該事物進行詳細介紹,會妨礙讀者對條目主題的理解。

第三章 情形二適用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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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情形二的適用範圍
重定向名稱所指事物並非導向目標本主題或其子主題,且與導向目標主題並無密不可分的聯繫,適用情形二。
對於重定向名稱所指事物是否較導向目標頁面主題「更廣泛」和是否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繫」的判斷須符合「明顯」的標準。「明顯」的定義與本導則第5條一致。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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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5條之1 第8條第1項所述情形的例子
維基市考古博物館是條目《維基市博物館列表》主題的組成部分,在條目中存在對維基市考古博物館描述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