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2.R7 - 快速删除方针R7准则实施导则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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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编辑]- 第1条 编制基础和适用范围
- 本实施导则根据《快速删除方针(PL402)》(下称“方针”)对于R7准则的规定和快速删除的实际操作惯例编制,适用于以R7为理由提请的快速删除。
- 第2条 适用对象
- 根据方针规定,R7准则适用于“导向目标明显未介绍名称所指事物,或名称涵盖的主题明显比导向目标更广泛的重定向”的快速删除。
- 第3条 适用的情形
- 根据方针规定,R7准则在以下具体情形中适用:
- (情形一)主命名空间重定向页面导向目标明显未介绍名称所指事物,即导向目标完全未提及重定向名称或其别名,或虽提及但仍不含有对重定向名称所指事物的有价值描述;
- (情形二)主命名空间重定向页面名称涵盖的主题明显比导向目标更广泛的重定向,即重定向名称所指事物并非导向目标本主题或其子主题,且与导向目标主题并无密不可分的联系。
- 挂有{{错字重定向}}的页面,根据其对应正字,来判断是否适用R7准则。
- 第4条 排除适用的情形
- 根据方针规定,R7准则在以下具体情形中不适用,即能排除本导则第3条所列情形的适用性:
第二章 情形一适用细则
[编辑]- 第5条 情形一的适用范围
- 重定向页面导向目标完全未提及重定向名称或其别名,或虽提及但仍不含有对重定向名称所指事物的有价值描述,适用情形一。
- 对于“别名”的识别和“有价值”的判断须符合“明显”的标准。“明显”指的是无需经仔细查证或结合一定专业背景知识即能识别或判断。“专业背景知识”指的是超越一般常识而需要一定时间学习和探究方可掌握的知识。
- 第6条 完全未提及
- 本导则第5条所称“完全未提及”指的是,导向目标条目正文中未出现重定向名称或其别名。但当重定向名称本身就是导向目标的别名时,则不适用本条。
- 第7条 有价值描述
- 本导则第5条所称“有价值描述”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第8条 存在描述的必要
- 本章所称“存在描述的必要”指的是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 所介绍的事物本身是条目主题的组成部分。
- 所介绍的事物本身不是条目主题的组成部分,但如不对该事物进行详细介绍,会妨碍读者对条目主题的理解。
第三章 情形二适用细则
[编辑]- 第9条 情形二的适用范围
- 重定向名称所指事物并非导向目标本主题或其子主题,且与导向目标主题并无密不可分的联系,适用情形二。
- 对于重定向名称所指事物是否较导向目标页面主题“更广泛”和是否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的判断须符合“明显”的标准。“明显”的定义与本导则第5条一致。
附录
[编辑]- 注5条之1 第8条第1项所述情形的例子
- 维基市考古博物馆是条目《维基市博物馆列表》主题的组成部分,在条目中存在对维基市考古博物馆描述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