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嘉植
外觀
馬嘉植(?—?),字培元,號木山,浙江嘉興府平湖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編輯]天啓七年(1627年)丁卯科浙江鄉試第二十八名舉人,崇禎七年甲戌科進士[1][2],授南直武進縣知縣,充平湖給諫,十五年官至吏科給事中,崇禎十五年彈劾陳新甲誤國下獄,論張四知、魏照乘庸劣充位,罷之。崇禎十六年,蔣臣奏行鈔法:「經費之條,銀錢鈔三分用之,納錢銀買鈔者以九錢七分為一金,民間不用,以違法論,不出五年,天下之金錢盡歸內帑矣。」,馬嘉植疏爭之[3]。十七年,催解浙江、南直外項出京。弘光時,轉工科給事中,督餉江西、福建,馬士英嫉其亢直,外補廣東道御史,即謝事歸。葺圖於湖湄曰東臯,與郭紹儀起兵,兵敗削髪為僧,名行旦,村居,自號「鐡雪道人」,苦節十數年卒[4]。
家族
[編輯]曾祖馬千里,增生,以子馬維銘封太平知縣;祖馬維鉉,貢生,字鼎甫,隨父九衢於孫簡肅家塾,曲承父志。簡肅字之曰體衢。廩餼館榖,一無所私。課弟維銘成進士,撫孤甥陸瑞徵,為之婚娶,舉妻侄潘某三喪。萬曆庚子以貢授保昌訓導,卒於官署,贈刑部郎中,祀名宦,子馬德灃、馬德澍;父馬德澍,字商雨,增廣生,扶父喪歸里,哀感路人。弟馬嘉楨,字允和,崇禎十二年舉人,為僧名弘任。馬嘉相,不應試。族人馬上選,號幼庵,為僧。
參考資料
[編輯]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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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程九萬 |
明朝武進縣知縣 1636年-1642年 |
繼任: 張士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