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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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指以人力或畜力驅動、不使用引擎的道路車輛,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牛車等。
各地規範
[編輯]中華民國
[編輯]法律上將「非機動車」稱為「慢車」,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70條: 「慢車」包括:人力車輛(如自行車、三輪車)、畜力車輛(如牛車、馬車)。其中,自行車又細分為:普通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Pedelec)、電動自行車(不需駕照但需登記)等類型。
電動自行車、行動輔具(如電動輪椅)也被視為慢車管理,需符合車輛規格規範,部分需至監理站登記,並貼上識別標誌。肇事時,慢車駕駛人承擔的是民事與行政責任,與機動車責任區分處理。
馬來西亞
[編輯]對「非機動車」的法律定義相對寬泛,主要涵蓋自行車、三輪車、牛車、馬車、人力車等未使用任何機械動力的車輛。相關定義可見於《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Road Transport Act 1987)第2條中的「vehicle」與「pedal bicycle」。
目前馬來西亞將電動滑板車(e-scooter)與電動自行車(e-bike)視為特種車輛,若其最高時速不超過25km/h、動力輸出不超過250W,可歸類為「低速非機動車」,但仍需遵守道路安全管理規定。
2021年起,政府對電動代步工具進行更嚴格限制,如禁止電動滑板車上公路,僅允許在人行道、公園範圍內使用。
肇事責任方面,人力非機動車使用者在交通事故中主要承擔民事責任,但若違反交通規則(如逆行、紅燈通行),亦可被罰款或控以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非機動車還包括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相應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由於速度比機動車慢,因此非機動車肇事適用和機動車肇事不同的法規。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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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編輯]- 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 交通部公路局慢車分類說明:https://www.thb.gov.tw
- 《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Road Transport Act 1987):Road Transport Act 1987 (Akta Pengangkutan Jalan 1987): https://www.agc.gov.my
- JPJ Official Announcements on Micromobility: https://www.jpj.gov.my
- News: 「E-scooters banned from roads, says Malaysia’s Transport Ministry」 – Malay Mail, April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