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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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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不使用引擎道路车辆,如:脚车三轮车马车牛车等。

各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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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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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将“非机动车”称为“慢车”,依据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9条、第70条: “慢车”包括:人力车辆(如脚车、三轮车)、畜力车辆(如牛车、马车)。其中,脚车又细分为:普通脚车、电动辅助脚车(Pedelec)、电动脚车(不需驾照但需登记)等类型。

电动脚车、行动辅具(如电动轮椅)也被视为慢车管理,需符合车辆规格规范,部分需至监理站登记,并贴上识别标志。肇事时,慢车驾驶人承担的是民事与行政责任,与机动车责任区分处理。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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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的法律定义相对宽泛,主要涵盖脚车、三轮车、牛车、马车、人力车等未使用任何机械动力的车辆。相关定义可见于《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Road Transport Act 1987)第2条中的“vehicle”与“pedal bicycle”。

目前马来西亚将电动滑板车(e-scooter)与电动脚车(e-bike)视为特种车辆,若其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动力输出不超过250W,可归类为“低速非机动车”,但仍需遵守道路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起,政府对电动代步工具进行更严格限制,如禁止电动滑板车上公路,仅允许在人行道、公园范围内使用。

肇事责任方面,人力非机动车使用者在交通事故中主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若违反交通规则(如逆行、红灯通行),亦可被罚款或控以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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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机动车还包括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相应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脚车等车辆。由于速度比机动车慢,因此非机动车肇事适用和机动车肇事不同的法规。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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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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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2. 交通部公路局慢车分类说明:https://www.thb.gov.tw
  3.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Road Transport Act 1987):Road Transport Act 1987 (Akta Pengangkutan Jalan 1987): https://www.agc.gov.my
  4. JPJ Official Announcements on Micromobility: https://www.jpj.gov.my
  5. News: “E-scooters banned from roads, says Malaysia’s Transport Ministry” – Malay Mail, April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