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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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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早期現代法律(特別是在神聖羅馬帝國內部)中,自主地古荷蘭語allōd,意即「完全擁有的土地」,來自於all(全部的)+ōd(財產)[1]中世紀拉丁語allodium)是指對某土地擁有完全所有權和轉讓英語Alienation (property law)權的人的土地資產英語estate in land

從歷史上看,自主地所有者是一種主權者。他們擁有領地、國家,以及其中的農奴,並享有完全所有權,不就自主地承擔任何封建義務或賦稅,也不因此需要承認上級領主的權威。無論土地大小,無論頭銜如何,自主地所有者與其他君長地位相同。雨果·格老秀斯說,「自主地的所有者是主權者」,因為自主地天然是自由的、世襲的、從祖先那裡繼承而來的、完全獨立的,並且是憑藉上帝的恩典所享有的。[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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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馬克·布洛赫. 封建社会(下). 由張緒山翻譯. 北京: 商務印書館. 2004: 286. ISBN 9787100041843 (中文). 
  2. ^ Adam, Frank. The Clans, Septs & Regiments of the Scottish Highlands 8th. Edinburgh and London: Johnston and Bacon. 1970. ISBN 9780717945009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