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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 (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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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機制(Social Mechanism)這一術語以及對社會現象的「機制性解釋」[1](mechanism-based explanation)起源於科學哲學

機制方法背後的核心思想被埃爾斯特[2]表述如下:「解釋一個事件就是要說明它為何發生。通常而言……這種解釋採取這樣一種形式,引用某個先前事件作為我們試圖解釋的事件的原因……[但是]僅僅引用事件作為原因是不夠的:還必須或者至少提出一種可能的因果機制(causal mechanism)。」

現有定義雖存在顯著差異,但其共同核心在於:通過詳細說明被觀察到的規律是如何產生的,使其變得可理解。 當前對機制概念最令人滿意的討論可見於馬赫默(Machamer)、達登(Darden)和克拉弗(Craver)的研究[3]。根據他們的界定,機制可以被認為是由實體(及其屬性)以及這些實體單獨或與其他實體協同參與的活動所構成。 這些活動引發變化,而變化的類型取決於實體的屬性、活動以及其相互關係。 按這樣的定義,機制是指一系列的實體和活動,它們以特定方式組織起來,從而能夠規律地產生某種特定的結果。我們通過參照這樣的機制來解釋觀察到的結果,而這些機制正是結果得以規律性產生的原因。[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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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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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彼得·赫斯特洛姆. 解析社会:分析社会学原理. 由陳雲松; 范曉光; 朱彥翻譯. 南京: 南京大學出版社. 2010. ISBN 9787305077227. 
  2. ^ Elster, Jon. Nuts and Bolts for the Social Scienc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3. ^ Machamer, Peter; Darden, Lindley; Craver, Carl F. Thinking about Mechanisms. Philosophy of Science. 2000, 67 (1). ISSN 0031-8248. 
  4. ^ Hedström, Peter; Ylikoski, Petri. Causal Mechanisms in the Social Sciences.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010-08-11, 36 (Volume 36, 2010). ISSN 0360-0572. doi:10.1146/annurev.soc.012809.102632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