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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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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刑事追訴時效(又稱刑法追訴時效,簡稱追訴時效),即追究依法對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超過這一有效期限,原則上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1]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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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年限 經過年限a 例外
不滿五年有期徒刑 五年 不適用
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 十年 不適用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五年 不適用
無期徒刑、死刑 二十年 如有必要,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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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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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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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薛正儉. 如何准确把握刑事追诉时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05-16 –透過檢察日報.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_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 www.spp.gov.cn. [2025-03-2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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