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追訴時效
外觀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5年3月27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刑事追訴時效(又稱刑法追訴時效,簡稱追訴時效),即追究依法對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超過這一有效期限,原則上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1]
內容
[編輯]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年限 | 經過年限 | 例外 |
---|---|---|
不滿五年有期徒刑 | 五年 | 不適用 |
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 | 十年 | 不適用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十五年 | 不適用 |
無期徒刑、死刑 | 二十年 | 如有必要,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
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情形
[編輯]-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2]
注釋
[編輯]1.^a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參考文獻
[編輯]- ^ 薛正儉. 如何准确把握刑事追诉时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05-16 –透過檢察日報.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_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 www.spp.gov.cn. [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