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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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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了刑事追诉时效(又称刑法追诉时效,简称追诉时效),即追究依法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1]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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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的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年限 经过年限a 例外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 五年 不适用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十年 不适用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五年 不适用
无期徒刑、死刑 二十年 如有必要,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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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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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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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薛正俭. 如何准确把握刑事追诉时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05-16 –通过检察日报.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_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 www.spp.gov.cn. [2025-03-26].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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