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水上新娘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水上新娘是指20世纪80年代香港渔民与中国大陆女性通婚后,因政策问题导致其妻子无法合法居留香港的社会事件。此事件涉及香港政府的入境政策、中国大陆的户籍制度,以及两地的政治与社会环境。

背景

[编辑]

许多香港渔民的妻子来自中国大陆,这些妻子被称为“水上新娘”。当时中国政府为方便管理,曾推出“流动渔民上下岸证”,允许她们随丈夫出海来港,但原籍户口会被取消。[1]

由于水上新娘并非持单程证来港,港府只容许她们在香港水域逗留,不准上岸,只有特殊情况(如就医或生育)才可破例。这导致她们面临各种困难,如无法送子女上学,或查证及遣返的风险。

事件经过

[编辑]

随着渔业式微,香港政府开始安置艇户上岸,规定旧艇不能换新艇,并提供公屋安置计划。然而,水上新娘因无法合法上岸,也无中国大陆户籍,处境进退维谷。部分渔民获安排上岸居住,但其妻子却无法随行。

1984年,一群水上新娘的丈夫向政府请愿,要求其妻子获准长期居留,并召开记者会陈述困境。然而,港府随后向水上新娘发出遣返令,认定她们的丈夫已转业,不再符合“水上新娘”的资格。此举引发更大关注,国际媒体也广泛报道,欧洲议会更曾讨论此事,批评政府的处理方式。[2]

1985年,在压力下,港府提出若水上新娘“自动”离港,将请求中国政府优先批准她们返回香港。14名水上新娘最终接受安排,返回中国大陆后申请单程证。

1985年10月,首名水上新娘成功获批单程证回港。事件一度停滞,经进一步交涉后,1986年10月,所有遣返的水上新娘均获准回港。1987年,中港政府达成协议,水上新娘可向户籍所在地申请出境证,并于3年内依结婚先后次序获批来港。至1991年6月,审批工作结束,共1,238名水上新娘及其在内地出生的286名子女获准来港,事件告一段落。[3]

参见

[编辑]

参考

[编辑]
  1. ^ 中港兩邊不是「人」的水上新娘. 《百姓》第97期. 1985-06-01. 
  2. ^ 香港水上新娘政策,勞動歐洲議會討論. 星岛日报. 1986-01-12. 
  3. ^ 水上新娘赴港定居,審批工作圓滿結束. 华侨日报. 199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