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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破四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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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编辑]

即使要合并,也应该是把四旧合并到破四旧,而不是把破四旧合并到四旧。

小弟反复细阅这段引文,发觉这段发言只是提出了一个主张,但并没有为这主张提出一个“理由”。因此,当大家说“理由同上”时,大家说的“理由”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大家能否见告?

本人对合并与否暂没有既定取态,如果论者为他提出的主张提供了很好的理由,小弟也许也会接纳认同或未可知。欠缺论点和交流的表决,却让人感到惋惜和遗憾。--210.6.97.82 2010年1月21日 (四) 09:13 (UTC)

CAO NI MA. NI WAN PA TAT. HAHAHAHA 71.31.30.66留言2019年5月27日 (一) 00:5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