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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破四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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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

[編輯]

即使要合併,也應該是把四舊合併到破四舊,而不是把破四舊合併到四舊。

小弟反覆細閱這段引文,發覺這段發言只是提出了一個主張,但並沒有為這主張提出一個「理由」。因此,當大家說「理由同上」時,大家說的「理由」具體內容到底是甚麼?大家能否見告?

本人對合併與否暫沒有既定取態,如果論者為他提出的主張提供了很好的理由,小弟也許也會接納認同或未可知。欠缺論點和交流的表決,卻讓人感到惋惜和遺憾。--210.6.97.82 2010年1月21日 (四) 09:13 (UTC)

CAO NI MA. NI WAN PA TAT. HAHAHAHA 71.31.30.66留言2019年5月27日 (一) 00:5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