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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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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简任状,任命蒋复璁担任国立中央图书馆馆长
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简任状,任命戴安国担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长

简任,现为中华民国政府文官编制之一,为公务人员官等,分为第十至十四职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荐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二级官阶;事务官最高职等为简任第十四职等。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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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任”名称源自汉代选任官员的用语。《后汉书·卷二十九》记载东汉光武帝尚书令申屠刚生平:“刚每辄极谏,又数言皇太子宜时就东宫,简任贤保,以成其德。帝并不纳。” “简”通“拣”,即拣选之意。“简任”就是择优任用的意思。

北洋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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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0月16日北洋政府颁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和《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规定,特任官以下文官分九等;其中第一、第二等为简任官,由中华民国大总统就合格人员中简任,包括国务院直辖各局局长和各部次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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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务员任用条例》及1933年颁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简任官共分8级,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并予任命。1933年9月23日公布执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简任各级俸别为法币680、640、600、560、520、490、460、430元。[1]

简任1级包括:中央各部次长、各委员会的副委员长、中央政府所属各局局长、各省政府主席。

其余简任官有:

正式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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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职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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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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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比照简任第14职等总统府(简任)副秘书长、国家安全会议副秘书长、中央研究院副院长、行政院政务副秘书长、政务次长委员会政务副主任委员、中央二级独立机关(例:中央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银行副总裁、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政务副人事长、行政院主计总处政务副主计长、国立故宫博物院政务副院长、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政务副主任委员、直辖市副市长等
  2. 比照简任第13职等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署长、独立机关(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专任委员、县(市)副县(市)长、直辖市政府局(处)长、直辖市政府委员会主任委员等
  3. 比照简任第12职等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委员、县(市)政府一级单位主管及所属一级机关首长列政务职等。

事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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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等跨列者以最高职等计)

  1. 列简任14职等
    1. 中央:五院(常务)副秘书长、总统府局长、国家安全会议秘书处处长、国史馆副馆长、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常务副人事长、行政院主计总处常务副主计长、国立故宫博物院常务副院长、立法院顾问、审计部副审计长、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常务副主委、常务次长、委员会常务副主委、法务部调查局局长、法务部廉政署署长、法务部司法官学院院长、教育部青年发展署署长、内政部警政署署长[3]国立大学校长[4]
    2. 地方:直辖市政府秘书长、直辖市议会秘书长
  2. 列简任13职等
    1. 中央:总统府副局长、总统府公共事务室主任、公使、副常任代表、立法院会计处会计长、立法院参事、立法院处长、(一般中央三级机关)长、司法院厅长、最高法院书记官长最高行政法院书记官长、最高检察署书记官长、惩戒法院书记官长、国立独立学院校长[5]、国立大学附设医院院长[6]、国立大学副校长[6]
    2. 地方:直辖市政府副秘书长、直辖市议会副秘书长、县(市)政府秘书长
  3. 列简任12职等
    1. 中央:部会主任秘书、司/处长、副署(局)长、国立专科学校校长[7]、国立大学总务长等行政单位主管[8]、国立大学各学院院长或学系主任暨研究所所长[8]总领事国史馆台湾文献馆馆长、总工程司、技监、参事
    2. 地方:县(市)议会秘书长、技监、顾问、参事
  4. 列简任11职等
    1. 中央:部会副司(处)长、署(局)主任秘书、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书记官长、高等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书记官长、高等行政法院书记官长、署(局)组长、副总领事、副总工程司、(中央四级机关)分署/分局长(例: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北基宜花金马分署分署长)、(简任)技正、(简任)秘书、专门委员等
    2. 地方:直辖市政府副局(处)长、直辖市政府所属二级机关(例:台北市商业处)首长、县(市)政府一级机关单位首长/主管、参议等
  5. 列简任10职等
    1. 中央:署(局)室主任、署(局)副组长、分署(局)副分署(局)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书记官长、地方检察署及其检察分署书记官长、领事馆领事、一等秘书、(简任)技正、(简任)秘书、(简任)正工程司、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校长[9]
    2. 地方:直辖市政府局(处)主任秘书、县市政府一级机关副首长、专门委员、县辖市副市长、长、公立高级中等学校校长等。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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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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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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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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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33年9月23日公布执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来源:《司法院公报》1933年第91期。
  2. ^ 朱洪涛:“民国大学校长的薪俸标准”,来源:《随笔》2021年第7期。
  3. ^ 注:警政署署长职务列警监(特阶),亦相当于简任(14职等)事务官职务。
  4.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大学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兼具公务员身份,并得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4职等之主管加给。
  5.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独立学院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具公务员身份,并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3职等之主管加给。
  6. ^ 6.0 6.1 注:具公务员身份,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3职等之主管加给。
  7.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专科学校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具公务员身份,并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2职等之主管加给。
  8. ^ 8.0 8.1 注:具公务员身份,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2职等之主管加给。
  9. ^ 注:教师不列职等,惟在高级中等学校兼任校长等行政职务者具公务员身份,并领取相当于简任第10职等之主管加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