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
外观
嫖客,又称狎客[1]、寻芳客,是指嫖妓的人。“嫖”字在早期本来并没有狎玩娼妓的意思[2],到后期才转为现在的意思。古代的嫖客大多为寻找性服务,现代则专指与性工作者进行性交易的人。有些国家嫖妓犯法(瑞典等国受女性主义运动影响罚嫖不罚娼),有些国家则是准设红灯区大赚买春钱(如荷兰、德国)。
历史
[编辑]希腊神话记一美貌的妓女拉伊丝,价码为一千德拉克马,狎客仍不绝于途。古希腊的妓女分作数级。最低级的称为[πόρναι] 错误:{{Lang}}:无法辨识代码 gre(帮助)[3],这个字来自[πέρνημι] 错误:{{Lang}}:无法辨识代码 gre(帮助),即“贩卖”,这些“卖春妇”一般为性奴隶,从属于叫做[πορνοϐοσκός] 错误:{{Lang}}:无法辨识代码 gre(帮助)的人,直译就是“牧妓人”。
周越然《言言斋佚文》记有法国民谣:“十个男子九个嫖,不嫖必定有蹊跷;倘非天阉不成器,当是身体吃勿消”。[4]当时巴黎登记有案之妓女约六千或七千人,其不登记的暗妓恐在六万人以上。[5]《约翰生传》作者包斯威尔(J. Boswell)在日记记1764年某日嫖妓的经过。
陈独秀因在八大胡同与北京大学学生们同昵一妓,亲往妓院“打场”,以至于抓伤某妓女下体。
法律以及规范
[编辑]嫖妓、性交易在各国之间法律皆不同,因司法管辖区和国家/地区而异。
台湾
[编辑]嫖客在购买性服务后不付钱,会被告诈欺罪,跟霸王餐类似,举凡是吃饭、按摩、理发、性交易后不付钱,消费后不付钱皆属于诈欺罪[6][7]。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 ^ 《陈书·江总传》:“总当权宰,不持政务,但日与后主游宴后庭,共陈暄、孔范、王瑗等十余人,当时谓之狎客。”
- ^ 《说文》:“轻也。亦作僄。”汉文帝之女馆陶公主,名刘嫖。
- ^ 这个字初见于阿尔基洛科斯([Ἀρχίλοχος] 错误:{{Lang}}:无法辨识代码 gre(帮助))留下的一个残篇上(fgt. 302 W = Lasserre 91),阿尔基洛科斯为公元前6世纪的军人兼诗人。
- ^ 《言言斋佚文》第四十三节《蛮女借妻》,1908年《万象》第八、九期合刊
- ^ 《言言斋佚文》第四十三节《百里妓数》,1908年《万象》第八、九期合刊
- ^ 对于这种消费完不付钱的霸王行为,美容店家该怎么办呢?
- ^ [新闻]白嫖至少涉及诈欺罪,最重可处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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