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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殘疾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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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
建立清晰及完整禁止以身心障礙為基礎的歧視的法案
引稱101-336(公法)
104 Stat. 327(法律總匯
立法機關第101屆美國國會
訂立機關參議院
簽署人喬治·H·W·布什
簽署日期1990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6日
立法歷程
法案名稱S. 933
提交者湯姆·哈金D-IA
提交日期1988年5月9日
相關委員會參議院勞工及人力資源英語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Health, Education, Labor and Pensions
  • 參議院通過:1989年9月7日(76–8 173號唱名表決,取自Senate.gov)
  • 眾議院通過:1990年5月22日(一致唱名表決)
  • 協商委員會報告:1990年7月12日
    • 眾議院同意通過:1990年7月12日(377–28 228號唱名表決,取自Clerk.House.gov)
    • 參議院同意通過:1990年7月13日(91–6 152號唱名表決,取自Senate.gov)
縮寫(通俗)ADA
俗稱1989年身心障礙美國人法案
修訂歷程
修訂條文美國法典第42卷:公共健康及社會福利英語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新增章節美國法典第42編英語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126章 § 12101 et seq.
以下法規已對本法規進行修訂英語Amendment
修正歷程
美國最高法院訴訟案例
Bragdon v. Abbott
Olmstead v. L.C.
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Kentucky, Inc. v. Williams
相關連結
立法歷程

美國殘疾人法(英語: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是由美國國會在1990年7月通過的一項法案,經由老布什總統簽署生效。2008年小布什總統簽署了殘疾人法修正案,於2009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規定了殘疾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就業方面不應受到歧視。修正案還明確規定了主要生活行為與實質限制等詞彙的含義。[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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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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