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法是滿洲國的一部憲法性文件,是確定國家機關的成文法,共6章40條[1][2]。
滿洲國建國後隨即開始制定該法,1932年3月9日公布,1934年3月1日與帝制一同實施,其受到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強烈影響。
1934年《組織法》內容目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