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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元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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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元璧
大明
籍貫江西饒州府安仁縣
出生弘治十二年己未五月二十八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艾氏,繼娶李氏
出身
  • 嘉靖十七年戊戌科進士出身

吳元璧(1499年—?),字君錫,江西饒州府安仁縣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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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十六年(1537年)丁酉科順天府鄉試第二十三名舉人。嘉靖十七年(1538年)中式戊戌科會試第八名,登第二甲第三十九名進士[1][2]。授刑部主事,二十一年往南直隸江南決囚,二十二年八月貶揚州府通判。[3],遷興化府同知。[4]後官雲南、貴州參政。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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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吳克己;祖父吳璵,義官;父吳上達,母徐氏;繼母李氏。具慶下[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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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二百七十七》:嘉靖二十二年八月,故事:南北直隸決囚,原系刑部編定外號,為一籍用印,給各府分貯。每遇秋後,則刑部先期奏請,遣官赴內府領精微批文,以批號比內號,底簿號同,齎詣各地方,會同巡按御史審決。二十一年刑部題遣主事戴楩往北直隸,吳元璧往南直隸江南,呂顒往南直隸江北,楩等各請批文輙行,而失與內號相驗。於是元璧至鎮江府與原給外號驗不合,不可以行事,而楩亦稱批號與籍號不同,各為巡按御史參劾。刑部覆聞,得旨:精微批號,乃朝廷用防奸偽,關係匪輕。該部關領不審,以致所遣官員不能舉正更易,致誤決囚大事。所奏都察院按治以聞。都察院覆:元璧等宜納贖還職。 上以元璧等所領舛錯,不行奏請舉正,而隱蔽如此,令都察院查原差各官俱調外任,遂調楩順德府、元璧楊州府、顒河南府,俱通判。
  4. ^ 王錡撰《寓圃雜記》卷六《吳元璧對句》,原文為:「吳元璧自幼多遷徙,五十三始得官,二年即致仕。又三年,築室方成,因書一對於壁,以警子婿,曰:『二十三遷,方定此居;五十九歲,始有今日。』」
  5.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十七年戊戌科進士登科錄》 
官銜
前任:
王烱
明朝興化府同知
嘉靖年間
繼任:
江以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