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Wing/档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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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您好,我于06年编辑了大仁科技大学的条目,可是在08年1月2日由匿名编辑者59.127.8.80 大量更改 并且直接复制网站内容 不知道这样是否适合于条目使用?谢谢指导--Kitty (留言) 2009年5月21日 (四) 07:50 (UTC)
你好,我已收到您的留言,我想请教一下如果我要改回我的版本,但其实从那个时候到现在,其他人更新的内容是OK可以使用的 那这样我有该如何保留那些内容呢?还是之后我必须要一一再改回去呢? 请问有相关页面可以阅览吗?谢谢您:)Kitty (留言) 2009年6月1日 (一) 15:11 (UTC)
ESRI条目侵权
[编辑]笔者已经重新编写并删去会造成侵权误会的内容,见ESRI/temp,(因为刚刚编辑到一半…又不能存成草稿),请移除侵权告示,但内容笔者还会加强。
所以目前维基百科认为即使该公司公开对自已的介绍内容,也不能张贴在条目的内容?不过你举发的网页,其实也是copy自该公司的网页。 —Lauw (留言) 2009年7月28日 (二) 17:57 (UTC)
有关你对“UCenter”的侵权指控
[编辑]- 我创建的条目“UCenter”本文中有关“UCenter”的定义是由官方(Comsenz Inc.)所发出,用以诠释有关产品的资料。因此不能作出修改,引致与http://www.alan888.com/Discuz/archiver/tid-157521.html 相当接近。本人已于讨论页提出。-- 卓 x J% (留言) 2009年5月21日 (四) 15:20 (UTC)
邀请参加第七次动员令
[编辑]Wing/档案23您好:
第七次动员令将在7月15日开始,8月31日结束,为期一个半月,欢迎您的参与。
本次动员令的六个主题分别是:优化工程、体育、地理、节日、人物和方针翻译。
详细规定参见Wikipedia:动员令/第七次动员令
请收到此邀请函的维基人,利用{{subst:動員令}},将此邀请函发给还没有接获邀请的维基人,大家一起合力才能提高维基的品质。能否将动员令传播出去,是成败关键之一。
邀请人:ArikamaI 只有我理解得到黑暗的极端,是不可能照亮 (留言) 2009年5月23日 (六) 11:10 (UTC)
关于“色界”、“初禅”条目的侵权问题
[编辑]您好,有几件事需要劳烦您先了解:
- 色界、初禅是佛学里的专有名词,用术语来说叫做“名相”。
- 关于这两个条目的资料,敝人皆引用自佛光山的佛学大辞典。
- 您在“初禅”条目所举证的资料,完全和敝人转贴的内容毫无关联。“初禅”条目讲的是天界,你却引用“地狱”资料?请问要我如何认同您的检举?
- 又,您在“色界”条目所举证的网站,亦非佛学相关之网络媒体,而是属于道教或民间信仰性质的站台。您这样做,是否有“叫军队来抓小偷(抓小偷是警察的事)”、“叫警察来执行判决(执行判决是法官的事)”之虞?
- 虽然您在“色界”条目所举证的资料,也包括“初禅”的内容,但敝人还是基于上述“叫军队来抓小偷”、“叫警察来执行判决”的感受,无法认同您的检举。
敝人于刚加入维基的那段时间,也曾被检举过侵权,但那次是因为自己一时偷懒,几乎是一字不漏的转贴,加上检举者所举证的资料来源,正是官方网站的内容,而这些内容,也确实可以用自己的想法或见解来重新诠释,故对于那次的检举,本人毫无异议,同时也虚心接受。但这次的检举事件,却让人感到很纳闷,当然也有点气愤。
这类佛学名相,其实就和其它专业领域的术语一样,除非是有深入研究,或本身即从事该领域之工作,否则根本无法用自己的想法来重新诠释;再者,基于此前提,对于这类专有名词的解释,一般人所能引用的,理所当然就是具有权威性的资料,无论你再怎么找就是那几种,而这类的参考来源,其具体内容多半也相差无几,甚至还有可能会出现“用专有名词解释专有名词”的情形。
因此,若要举证敝人创建的“色界”、“初禅”条目有侵权行为,请提出最具体的证据,讲明白一点,就是麻烦您直接到佛光大辞典里引用这两个名相的解释内容,别在那边“叫警察来判案”,可以吗?谢谢。蓝斯艾瑞克 (留言) 2009年6月5日 (五) 07:54 (UTC)
首先感谢您于“2009年6月5日 (五) 12:32 (UTC)”对敝人提出的质疑,做出如下的回复:“Hsw1976您好,版权问题维基百科无法妥协。谢谢合作。”而对于您的回复,敝人只有一种感受,那就是:“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还真好当。”随便在网络上找来的资料,就可以做为怀疑侵权的依据。对于这种情况,请恕敝人直言,您这样的作法,比撰写无资料来源条目的维基人还不如。另外,您也不需要说什么合作,因为您只是单向性的强迫条目编写者,接受这种不合理的作风。
教宗条目命名
[编辑]谢谢您的帮助。
《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有如下规定:
- 使用全称:请尽量不要使用简称或缩写来命名条目。
- 名从主人:如果一个条目所描述的主体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里有出现到该事物的中文名称的,一般使用该中文名称。
该条附款1对于人物姓名中译进行了规定,指出“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出现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的,‘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
(1)首先,像天主教会内教宗、枢机之类的称号在其人的名称中并非普通头衔,而是名称的一部分。东方类似的情况如藏传佛教的活佛称号,情况虽不相同,但都体现了宗教名称的某些特点。这种称号和名称不能分开,后面所接的名称也非普通姓名,而是一种宗教名称,称号和名是一体不可分的。比如“教宗本笃十六世”,后面那个本笃十六世并非西方家族传承中的姓名,而属于特定宗教名称的一部分,和“教宗”是一体的。“名从主人”条附款1是对人物姓名的规定,而并未涉及宗教名称。譬如藏传佛教中的“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并不受此条款影响。应适用名从主人第2条,以宗教组织对该种名称的拥有为凭,根据该条命名。
(2)其次,教宗名称确实可以分开使用,比如“教宗本笃十六世”在实践中既可被称呼为“教宗”,亦可被称呼为“本笃十六世”。但根据使用全称规则,在维基百科命名时,应以全称命名。
(3)再次,该命名常规中还列出了一个“中国历代君主”命名常规,而并没有宗教名称命名规定。其实应依各宗教组织传统定条目名称,实践上目前维基有关各宗教组织的条目也是如此确定有关名称的,并无大碍。
(4)又次,天主教、东正教、圣公宗等基督教传统中还有圣人一节。教宗圣人的全称均为“教宗圣某某”,如“Papa San Giovanni I”,即应译为“教宗圣若望一世”。但“圣”字实可谓一种标明圣人身份的头衔,所加于其上的名称各异,大部分即为本人姓名,少数如教宗圣人则是宗教名称。东方情况不同,但类似的如“至圣先师”加于孔子名上,几可类比。但“教宗”是不能省的。比如“教宗圣若望一世”、“金口圣若望”、“圣若望·鲍思高”,均可去圣字称“教宗若望一世”、“金口若望”、“若望·鲍思高”。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天主教会有时也将同名圣人简称为“圣若望”之类。但在全称中必须完全称呼。
(5)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未见有有关头衔的禁止性规定。即便有此规定,由于其不涉及宗教名称,故和本主题并无关系。本次修改并不涉及维基百科法规之修订,若您有兴趣对我们各宗教方面的名称进行规定,还望在命名常规中进行讨论。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欢迎您批评指正。
Uiophjkl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22:49 (UTC)
- 希望您能对以上各条逐一进行详细回应,以便咱们进一步讨论。我在上文中列有五条主要理由,现您仅质疑一项,是否表示您同意其他四项呢?谢谢。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1日 (一) 10:55 (UTC)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继续同我进行讨论。我拜读了您的最新回复,现谈谈拙见。
首先我先谈谈对您的回复的意见。我的五条理由是以首先、其次、再次、又次,及最后讨论顺序展开。按您对我第三条的批评,似乎您是将我的第二条即“使用全称”当作了第三条。为帮助您进行梳理,我已将上次回复中的五条理由逐一编号,当对您进一步批判我的观点有所裨益。希望您能再次阅读。
在上一个回复中,我已经说明希望您对我的各项理由逐一进行回复。在您的新回复中,我很高兴地看到您对我的前四项理由进行了初步质疑(虽然我不知道您理解的是哪四项理由)。在此也希望您对我的第五项理由提出有根据的批评。既然您在第一次回复中以“按照中文维基百科的命名常规应该不加头衔”为由提出质疑,希望您能援引《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的相关规定条文,以便我进行回复。若无相关规定可据,则您的最初质疑就难以成立,自然不用进一步回复。
我再说说您对我第二条理由(您似作为第三条?)的质疑。根据您的回复,您是将我的第一和第三条理由(您似作为第二、四条?)归为同类,而第二条理由(您似作为第三条?)则单列。其实第一、二条理由才是一体的。既然我在第一条理由中已经点明宗教名称的特殊性质,则根据名称的一体性,方有第二条理由中援引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之“使用全称”规定进行的说明。在第一条理由中我已说明了教宗不同于普通头衔,故您用欧洲君主之类普通头衔的命名例子来反驳我的第二条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若如您单独驳我此条,似应该以同属特殊宗教名称者如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写成“丹增嘉措 (达赖喇嘛)”之类来反驳我(我只是打个比方)。又,建议您依据维基百科·命名常规的条文来进行反驳,毕竟例子再多也还是例子,不是法规,您应当根据正式规定来判断。若用举例子的方式进行批评,想必作为资深维基人的您也清楚,维基百科中尚有以人名加头衔的方式命名的条目,我不以此为据正是据例子不足采之理。
我的第四条理由即天主教会圣人命名法,这是我据以支持宗教名称论的极显明的理由之一,而非您所误认为的是后者的结果或与后者同因。有关该命名法的论据,最方便、权威的可见教廷所出圣人历等。您若对根据名从主人采用教会习惯有质疑,希望您在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提出,以便修改相关规定。
暂回复如上。待您对我提出的五条理由进行详细回复后,咱们可再进一步地讨论。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2日 (二) 09:53 (UTC)
您好!很高兴又收到了您的回复。
首先,您在回复中指出,“在许多西方语言维基版本中,包括天主教的官方语言拉丁语版本中,直接使用教宗名字,因此您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依然没有根据。”此点是不符合维基百科·列明来源的规定的。在维基百科·列明来源中明确规定,“请留意,各维基版本是不能互相参考的。”即便所有西方语言维基版本均直接使用“教宗名字”,也不能即援引其来确定中文维基百科条目名称与内容。作为资深维基人,我想这一点您比我清楚得多。您特别青睐拉丁语版本维基的内容,似认为该语言版本维基在有关天主教的条目上具有权威性,但需要提醒您的是,语言和权威性是两码事。我使用中文编辑维基,但我就对中国的道教、周代礼制、中国核武器之类的主题毫无研究,更不用说具有权威性了。若有道教研究者或道教徒,周代礼制专家,中国核武器研究者在其他语言维基上编制条目,其权威性当然可能比我强。权威性不属于任何特定语言的维基版本。如果像您说的举点其他语言维基版本的例子就能当论据的话,那我也能根据意大利文、英文等维基版本来说,“在许多西方语言维基版本中,包括天主教教廷所在地意大利的意大利语版本中,使用教宗本笃十六世之类命名,因此您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依然没有根据。”作为维基人,不应这样讲。
其次,您又一次未认真阅读我的回复。我在上个回复中写得十分明白,“有关该命名法的论据,最方便、权威的可见教廷所出圣人历等。”您却说我“没有给出任何来源来支持您的这个说法”。这说明您对我的回复并没有仔细阅读。
最关键的是,即便我没有指出上述来源,您也应该首先回答我的第五个问题,即您所称的有关头衔的禁止性规定的来源在何处。该问题是基于您最根本的质疑,这个问题并不附属于其他四个问题,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因此您对我其他四个问题的反驳并不能代替您对该问题的回答。您说“按照中文维基百科的命名常规应该不加头衔”。可能我眼神不济,我查阅了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但没找到该规定。首次回复时,我只要请您给出您的来源就行了。您言之有据,咱们进一步讨论才有价值。但为了将问题说透,我除了在理由五中向您提出该问题外,还另行向您提出了四个理由,以表讨论之诚意。您迟迟不愿回答您作为本次讨论的提出者理应首先回答的问题,却仅质疑我的前四条理由。我在理由五中说得很清楚,您如果不能回答您的这个问题,是根本没有凭据来质疑我前四条理由的。
自您提出要求讨论后,我一直感到十分荣幸,几次回复均秉持维基百科“尊重其他参与者”的关键方针,详细阐述本人观点,实盼望您能在阅读后进行认真的回复,以便咱们共同讨论,相互学习。我还为您阅读方便调整了原回复。可您既不认真看我的回复,又对我的问题避而不谈,令我倍感失望。是您首先提出质疑,您总得先给您的质疑找点法规上的正式理由不是。若您的质疑是基于维基百科的正式规定,那我当然要进一步学习相关规定并进行相应答复。希望您在答复中谈一谈,您所说的“按照中文维基百科的命名常规应该不加头衔。”的来源。先把您最初质疑的来源谈清楚,让我相信您确有诚意认真讨论,咱们再讨论我后来提的那四条理由的来源问题。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3日 (三) 23:33 (UTC)
为了再次帮助您回复,我特别归纳咱们的第一争点如下:
- Wing:“按照中文维基百科的命名常规应该不加头衔。假如想更改命名常规的话请首先讨论,然后再更改。请不要随意破坏常规。谢谢。”
- uiophjkl:“请在《维基百科:命名常规》中指出您的质疑的来源,谢谢。”(即我的理由五的第一部分)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3日 (三) 23:42 (UTC)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问题的回复。
我在上次回复中说:“先把您最初质疑的来源谈清楚,让我相信您确有诚意认真讨论,咱们再讨论我后来提的那四条理由的来源问题。”您这次终于初步回答了您质疑的来源问题,(虽然还纠缠了一下我的那四条理由),让我初步相信您也有诚意讨论。为免模糊焦点,咱们现在只先讨论咱们的第一争点,待该问题讨论清楚了再讨论其他四个问题也不迟。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我记得我在历次回复中从来没有提到过德国民法。您若对其感兴趣可以自行研究,咱们这里不谈。
您既然说这个做法是社群一直使用的共识,那么我就先说说这个“共识”。《维基百科:共识》中指出,“一个共识是人们依照诸如中立的观点等方针,并通过有礼貌地讨论和辩论来达成的。”您自己都明确承认:“过去没有过讨论。”连讨论都没有,哪里来的共识?您却说,“过去没有过讨论”,因此这个做法才是共识。这就令人感到十分困惑。照咱们维基百科·共识的规定,恰恰应当相反地说“过去没有过讨论”,因此这个做法才不是共识。不待我辩驳,您的叙述首先就自相矛盾。
您还说,“欧洲君主、贵族,包括教宗的命名方法始终是不加头衔”。抛开教宗不谈,就是您自己提出的欧洲君主、贵族,其条目命名也不像您所说的“始终”不加头衔。现在维基百科里就仍有为数不少的“欧洲君主、贵族”条目不像您说的那样,这一点想必作为资深维基人的您知道的比我多。如果您是想用列举例子的方式通过数量来证明您的观点,那么我已在前几次回复中反复说明,这种通过列举例子证明规则存在的办法是无效的,翻遍维基的规定也没有哪一条说,某种条目的数量达到多少多少或占类似条目的百分之几,就能自动产生出个“共识”来。您如果知道这种数量要求或百分比规定,不妨提出。一些条目名类似这一事实本身只能证明有若干维基用户的个人编辑习惯相同而已。您有您个人的编辑习惯,我也有我个人的编辑习惯。咱们应该充分尊重对方的个人习惯,此即维基百科“尊重其他参与者”的关键方针之表现。
《维基百科:管理员》中写明:“应当指出的是,管理员没有任何高于其他用户的特权,唯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这段话说得非常明白,作为管理员,其唯一的天职就是实现“共识”,而且为了强调共识的性质,还重点申明必须是“社群讨论”所得。换句话说,没有讨论,不存在共识,管理员就没有权利干涉其他用户的正常编辑行为。这就是维基百科对管理员最根本的要求。相信您比我更能理解和体会其中的深义,更相信您不会以个人编辑喜好代替管理员对共识的尊重。
以上叙述并不表明我对您所持的有关条目名称中头衔的见解有什么特殊的反对意见。我充分尊重您的个人观点,并无特别的意见。条目名称加头衔也好,不加头衔也罢,都和我编辑的这些宗教名称没什么关系。哪怕将来维基百科真的在条目名称头衔问题上达成了某种共识,也不能自动扩展其适用范围至宗教名称上。更重要的是,宗教名称的编辑规则也不会自动适用于编辑像您说的欧洲君主、贵族之类的条目上。您和喜欢在条目名里加头衔的维基用户各安其便也好,讨论并达成共识也罢,都和我们这些宗教名称的编辑者相安无事,大家各自编辑就好。现在您还不待您所关注的条目名称头衔领域里达成共识,就先强要扩展您所喜欢的条目名称头衔编辑方法至我们这些宗教名称条目上,窃以为似乎有所不妥。还请您千万再慎重考虑考虑,非常感谢您。
另:鉴于您在答复中回答了我有关您的质疑的来源的问题,我郑重撤销上次对您的诚意的怀疑,并诚心向您表示最深切的歉意。希望您不要介怀。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4日 (四) 20:16 (UTC)
您好!很高兴又收到您的新留言。我打开了您留的页面链接,但没找到您的有关发言或转贴,只看见一个“苏州什么什么”的用户开启的讨论。您指的是这里吗?谢谢!
--Uiophjkl (留言) 2009年6月10日 (三) 17:06 (UTC)
RE: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编辑]您好,您提示我创建的条目镜·双城和百度百科相同,认定我为侵权 但是人物简介这一章是该小说上简介部分的原话,这也属于侵权吗?希望能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请封禁我吧
[编辑]根据Wikipedia:封禁方针,针对用户帐号(比如不适合的用户名)的封禁一般都是无限期的。" (留言) 2009年6月1日 (一) 08:32 (UTC)
感谢
[编辑]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有关违规发言原载于这里和这里,谢谢--210.6.97.179 2009年6月2日 (二) 07:54 (UTC)
同一用户的同一种风格发言有持续趋势--210.6.97.178 2009年7月3日 (五) 04:06 (UTC)
紧急求助
[编辑]Hi,wing,我回来了。又要麻烦你紧急翻译de:Bois du Cazier,这是6月16日的每日图片的相关条目,感觉像是一个灾难的遗址。谢谢。—木木 (发呆中) 2009年6月3日 (三) 14:10 (UTC)
通知
[编辑]您好。经过早前在互助客栈(方针)的讨论,除了把无版权讯息或/及来源档案的删除时间确定为挂模板的五日后外,还决定把仿效疑似侵权的处理方式建立专页——“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以方便管理及避免模板被用户私下移去,还望阁下以后协助维护该专页。—J.Wong 2009年6月3日 (三) 15:49 (UTC)
需要您的意见和建议
[编辑]汉字文化圈语言专有名词的中译规则的草案刚刚完成,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讨论以获得社群的共识。如果可以的话,恳请您阅览一下这个提案,我们非常需要您的意见和建议以让它更完善。非常感谢!--서공・Tây Cống・セイコゥ (相談 / 詞 / 壇) 2009年6月5日 (五) 12:48 (UTC)
关于条目三阶教与智俨法师
[编辑]一些成语我承认是抄袭了别人的网页,这点上我承认并道歉。但三阶教与智俨法师两条,我看来阁下所怀疑的条目依据,但是其中我大量翻看古文原文所获得的依据为什么也算是侵权。而阁下所引用的原文连依据都没有。比如三阶教,我有10多处引用,但阁下所引用的文章连一处都没有,敢问阁下,这样做是否恰当?我无意阁下的宗教信仰,但看到阁下曾经封杀过别人编写的佛教词条,我对阁下所能保持的中立态度持负评价。敬上!—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6日 (六) 16:21 (UTC)
- 以下是三阶教中阁下声称我涉嫌侵权的原文中没有的、鄙人查看古文的部分整理的。一并敬上,拜谢!维基那么多文章没有引文部分,阁下唯独对佛教词条如此独钟。末学深表赞许。—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6日 (六) 16:29 (UTC)
^ 《续高僧传》(卷十四)
^ 《五教章》(上):“后代信行禅师依此宗立二教,谓一乘三乘。三乘者即别解别行及三乘差别,并先习小乘后趣大乘是也。一乘者谓普解普行,唯是一乘,亦华严法门及直进等是也。”
^ 《七阶佛名》的礼诵次序是︰敬礼常住三宝、叹佛功德、普光佛等五十三佛、释迦佛等三十五佛、宝集佛等二十五佛、忏悔文、梵呗文、说偈文、三归依文、无常偈等。
^ 隋费长房《历代三宝记》(卷十二):“居大僧下,在沙弥上……头陀乞食,日止一食”。
^ 《金石续篇》(卷六)
^ 《陶斋藏石记》(卷十九)〈管真墓志〉
^ 《像法决疑经》强调布施的功德︰“若复有人,多饶财物,独行布施,从生至老不如复有众多人,不问贫富贵贱若道若俗,共相劝化,各出少财,聚集一处,随宜布施贫穷、孤老、恶疾、重病困厄之人,其福甚大。”
^ 《昼夜六时发愿法》:“昼三夜三,各严香花,入塔观像、供养、行道、礼佛。平旦及午时,并别唱(称名)五十三佛,余阶总唱(五十三佛以外佛号概括唱念)。日暮初夜,并别唱三十五佛,余阶总唱。半夜后夜,并别唱二十五佛,余阶总唱。观此七阶佛如在目前,思惟如来所有功德,应作如是忏悔。”
^ 9.0 9.1 韦述《化度寺无尽藏院》︰“寺内有无尽藏院,即信行所立。京城施舍,后渐崇盛。贞观后,钱帛金绣,积聚不可胜计。常使各僧监藏,供天下伽蓝修理。燕凉蜀赵,咸来取给。……武太后移此藏于东都福先寺,天下物资,遂不复集,乃还移旧所。”
^ 《历代三宝纪》(卷十二):“夫涅盘一理,趣有万途。……信行此途(三阶教),亦是万衢之一术也。但人爱同恶异,缘是时复致讥。”
^ 《开元释教录》认为信行的撰述是“乖反圣旨,复冒真宗”。
^ 《群疑论探要记》(卷六):“中自存至理,然因之至谓念佛读经等,为所谓别法,今日修之。为增长我见之堕狱业因,其弊有不堪者,故当时禁其传播,毁其撰集。”
^ 《开元释教录》(卷十八):“开皇二十年有敕禁断,不听传行,而其徒既众蔓延弥广。既以信行为教主别行异法,似同天授立邪三宝,乃至开元十三年乙丑岁六月三日敕诸寺三阶院并令除去。”
^ 《历代三宝记》:“费长房录中初列信行撰述,而后同二十年判断不听流行。”
^ 《太平广记》(卷四九三):“其无尽藏财分为三分︰一分供养天下伽蓝增修之备,一分以施天下饥馁悲田之苦,一分以充供养无碍(斋僧)”。
^ 日本《贞元释教录》(卷二十八),当时京城内55寺各有三阶禅院,其住持相续达200余年,僧尼二众有千人以上,都奉三阶教法。
^ 日僧道忠撰《释净土群疑论探要记》,其中(卷六至卷八)广引信行《三阶佛法》及三阶教僧神昉《十轮经钞》之文
感谢你的欢迎!
[编辑]我是支持台湾独立的台湾人,感谢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海外侨民的你对我的欢迎!--雒文雄 (留言) 2009年6月6日 (六) 18:28 (UTC)
- 感谢!不过请你注意用户:Altt311对我使用者页面的破坏!--雒文雄 (留言) 2009年6月6日 (六) 18:42 (UTC)
被永久封禁的用户名称
[编辑]“影武者”用户名称在中文维基百科被永久封禁了!
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E5%BD%B1%E6%AD%A6%E8%80%85
“世良田二郎三郎”用户名称在中文维基百科被永久封禁了!
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E4%B8%96%E8%89%AF%E7%94%B0%E4%BA%8C%E9%83%8E%E4%B8%89%E9%83%8E
“刘黎儿”用户名称在中文维基百科被永久封禁了!
http://zh.wikipedia.org/wiki/User:%E5%8A%89%E9%BB%8E%E5%85%92
--雒文雄 (留言) 2009年6月6日 (六) 19:21 (UTC)
其实“影武者”就是“世良田二郎三郎”,目前出没于“刘黎儿”的部落格。
--丁文雄 (留言) 2009年6月6日 (六) 19:52 (UTC)
关于条目朱赛贝·托纳多雷
[编辑]- 关于条目朱赛贝·托纳多雷,请问阁下一而再再而三地针对鄙人是出于何种目的,请仔细审查完这个条目再做考究。1,我的资料和阁下认为鄙人抄袭的只有一句话相同,而偏偏那句话我已经做了注释来源“^ (简体中文)夹杂在托纳多雷三部曲中的《天伦之旅》(2008年7月11日).于2009年6月10日查阅. ” ,,而这个来源正是你所用的认为我侵权的来源,难道阁下没有看到么?其他的95%都和您所引用的那篇文章无关,上次我对您的抗议,您品德高贵没有回复鄙人,这次鄙人再次恳请阁下参与讨论。谢谢—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1日 (四) 13:57 (UTC)
- 鄙人的文章字符总共是:5,439字节,和阁下所引用的文章“夹杂在托纳多雷三部曲中的《天伦之旅》” 只有一句话相同,是“吉赛贝·托纳多雷的影片数量不多,大多以家乡西西里岛为背景,题材也偏好少年的憧憬和老年的回忆,但几乎每部都是精心锤炼的作品。”只有100字节左右。而且那句话我偏偏在后面有标注来源,文章来自“夹杂在托纳多雷三部曲中的《天伦之旅》(2008年7月11日).于2009年6月10日查阅.”。我真是奇怪了,难道合理、合适、合法地引用一句话也就被删除整个条目么?阁下真的是处于版权保护考虑还是自身原因?鉴于诸多原因,鄙人重审上次和您留言的评价:我对阁下所能保持的中立态度持负评价! 敬上!—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1日 (四) 14:16 (UTC)
关于1728年柏林条约
[编辑]- 您好,我正试图给1728年柏林条约这个条目加入一些参考资料,但是发现除了德语维基百科(该条目同样挂有缺少来源模板)以外,无资料提到这个条约,对威廉一世和查理六世的介绍中也未提及这一条约,以至于我在怀疑这个条约是否存在过,希望听到您的看法。--不寐听江 (留言) 2009年6月14日 (日) 18:50 (UTC)
您删的太快,先喝口水吧
[编辑]您好,您提请删除鄙人创建的条目 ICD-10 第一章: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ICD-10 第二章:肿瘤、ICD-10 第三章: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和某些涉及免疫机制的疾患、ICD-10 第四章: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ICD-10 第五章:精神和行为障碍,曾经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09/06/06提请过,后来条目被保留了。也就是说您在十天之内,以同一理由,向同一条目(及同类条目)再次提请删除。在下窃以为您是忙于删除条目,可能忘了这些,特意友好提醒一下。祝您吉祥!—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9日 (五) 19:13 (UTC)
请您给出侵权部分的详细范围,以便改写。请给我留言,谢谢。玄菟仙翁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19:15 (UTC)
重新整理并参考德语条目,尚未完成,请教如何添加"尚未翻译完成"和"翻译自德语条目"格式? 请回信告知,谢谢. 潜伏者 (留言) 2009年8月5日 (三) 01:5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