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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优先通行权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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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通行权标志指示车辆欲通过路口之先后顺序。车辆常因移动轨迹相交,彼此之动线相互干扰,而与其他车辆、行人相冲突。确认谁有先行权的一般原则称之为“通行权”或“优先权”。以此来确认在一具有冲突的道路上,谁具有优先权,谁应该要礼让。不需要等待的车辆被称之为“具有通行权”或“享有优先权”。

标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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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让路”标志有英文和繁体中文两种版本

让路标志告知驾驶必须给主干道之车辆让路。依据《维也纳公约》,标准标志为白色或黄色之倒三角形,并有一红色边框。[1]

根据《维也纳道路标志暨号志公约》所规定的优先通行权标志
让路 倒正三角形 白色或黄色 红色 0.9米(大),0.6米(小) 无字样
停止 八边形 红色 白色 0.9米(大),0.6米(小) 白色“停”字样
圆形 白色或黄色 红色 0.9米(大),0.6米(小) 红色倒三角形内以黑色或深蓝色之“停”字样
优先通行权 菱形 白色 黑色 0.5米(大)、0.35米(小) 黄色或橙色方块
优先通行权终止 菱形 白色 黑色 0.5米(大)、0.35米(小) 黄色或橙色方块,并带黑色或灰色对角线
对向车道优先 圆形 白色或黄色 红色 未指定 黑色箭头为具有优先权之方向,红色箭头方向则无优先权
优先于对向车道 矩形 蓝色 未指定 白色箭头为具有优先权之方向,红色箭头方向则无优先权

替代优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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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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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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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Road Traffic and Road Signs and Signals Agreements and Conventions | UNECE. unece.org. [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