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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優先通行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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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通行權標誌指示車輛欲通過路口之先後順序。車輛常因移動軌跡相交,彼此之動線相互干擾,而與其他車輛、行人相衝突。確認誰有先行權的一般原則稱之為「通行權」或「優先權」。以此來確認在一具有衝突的道路上,誰具有優先權,誰應該要禮讓。不需要等待的車輛被稱之為「具有通行權」或「享有優先權」。

標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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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讓路」標誌有英文和正體中文兩種版本

讓路標誌告知駕駛必須給主幹道之車輛讓路。依據《維也納公約》,標準標誌為白色或黃色之倒三角形,並有一紅色邊框。[1]

根據《維也納道路標誌暨號誌公約》所規定的優先通行權標誌
讓路 倒正三角形 白色或黃色 紅色 0.9米(大),0.6米(小) 無字樣
停止 八邊形 紅色 白色 0.9米(大),0.6米(小) 白色「停」字樣
圓形 白色或黃色 紅色 0.9米(大),0.6米(小) 紅色倒三角形內以黑色或深藍色之「停」字樣
優先通行權 菱形 白色 黑色 0.5米(大)、0.35米(小) 黃色或橙色方塊
優先通行權終止 菱形 白色 黑色 0.5米(大)、0.35米(小) 黃色或橙色方塊,並帶黑色或灰色對角線
對向車道優先 圓形 白色或黃色 紅色 未指定 黑色箭頭為具有優先權之方向,紅色箭頭方向則無優先權
優先於對向車道 矩形 藍色 未指定 白色箭頭為具有優先權之方向,紅色箭頭方向則無優先權

替代优先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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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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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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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Road Traffic and Road Signs and Signals Agreements and Conventions | UNECE. unece.org. [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