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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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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藻
大明太常寺卿
籍贯广东广州府香山县
字号字采侯
出身
  • 万历四十年壬子科举人

何藻(16世纪—17世纪),采侯广东广州府香山县小榄人[1]明朝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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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藻是万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广东乡试第七十二名举人[2],因母亲患病不肯参加会试,母亲对他说:“你若能博取一第,得朝廷俸禄,便可毕我一生。”于是收拾行装出行,但越岭不久托病回家,天启七年(1627年)母亲去世,哀毁骨立几乎不能站起来,服阕后授普宁教谕,改户部主事,督理山东临清仓务,仓内用旧斛不符合现有制度,他念及民困请求更替新斛以便民,又对抗前来催税的宦官,遭对方记恨而被弹劾匿藏新斛用旧斛,遭逮捕下诏狱,不久因该宦官收贿后失势得以脱罪,升户部广东司郎中,南明永历年间陞太常寺[3]。著有《普宁宦稿》、《西塘汇刻》、《螽斯集》、《四六新钞》、《清署纪言》等书[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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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光绪《香山县志·卷十三·列传》:何藻,字采侯,小榄人 申志,万厯壬子举人,以母疾不肯赴会试 张府志,母曰:“汝第行也,倘博一第,邀朝廷禄养,便可毕我一生矣。”乃治装,然度岭未几托病返,甲子丁母忧,哀毁骨立几不能起 申志,后授普宁博士,转户部主事,督理山东临清仓务,仓内用旧斛年久失旧制,藻念民困已极,为请更新斛以便民,时中使督催山东四省粮饷按临清,藻抗礼不少逊,中使衔之,飞章劾藻匿新斛用旧斛,就逮诏狱,及中使以贿败得脱,诏复原官至户部广东司郎中,著有《普宁宦稿》三卷、《西塘汇刻》二十卷、《螽斯集》二卷、《四六新钞》五卷、《清署纪言》二卷。 张府志
  2. ^ 光绪《香山县志·卷十一·选举表》:举人 明……万厯……何藻 小榄人,字采侯,四十年壬子科第七十二名,户部郎中,晋太常寺卿,有传,暴志
  3. ^ 钱海岳《南明史·卷五十八·列传第三十四》:(永历)时先后官太尝者,为赵龙、谢良瑾、何藻、卢兆龙、曾文炜云。……藻,字采侯,香山人。万历四十年举于乡。自户部广东司郎中,升太尝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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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绪《香山县志》·卷十一·选举表
  • 光绪《香山县志》·卷十三·列传
  • 钱海岳南明史》·卷五十八·列传第三十四
官衔
前任:
谢光翰
明朝普宁县教谕
崇祯年间
继任:
邱民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