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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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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藻
大明太常寺卿
籍貫廣東廣州府香山縣
字號字采侯
出身
  • 萬曆四十年壬子科舉人

何藻(16世紀—17世紀),采侯廣東廣州府香山縣小欖人[1]明朝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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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藻是萬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廣東鄉試第七十二名舉人[2],因母親患病不肯參加會試,母親對他說:「你若能博取一第,得朝廷俸祿,便可畢我一生。」於是收拾行裝出行,但越嶺不久託病回家,天啟七年(1627年)母親去世,哀毀骨立幾乎不能站起來,服闋後授普寧教諭,改戶部主事,督理山東臨清倉務,倉內用舊斛不符合現有制度,他念及民困請求更替新斛以便民,又對抗前來催稅的宦官,遭對方記恨而被彈劾匿藏新斛用舊斛,遭逮捕下詔獄,不久因該宦官收賄後失勢得以脫罪,陞戶部廣東司郎中,南明永曆年間陞太常寺[3]。著有《普寧宦稿》、《西塘彙刻》、《螽斯集》、《四六新鈔》、《清署紀言》等書[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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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光緒《香山縣志·卷十三·列傳》:何藻,字采侯,小欖人 申志,萬厯壬子舉人,以母疾不肯赴會試 張府志,母曰:「汝第行也,倘博一第,邀朝廷祿養,便可畢我一生矣。」乃治裝,然度嶺未幾托病返,甲子丁母憂,哀毀骨立幾不能起 申志,後授普寧博士,轉戶部主事,督理山東臨清倉務,倉內用舊斛年久失舊制,藻念民困已極,為請更新斛以便民,時中使督催山東四省糧餉按臨清,藻抗禮不少遜,中使銜之,飛章劾藻匿新斛用舊斛,就逮詔獄,及中使以賄敗得脫,詔復原官至戶部廣東司郎中,著有《普寧宦稿》三卷、《西塘彙刻》二十卷、《螽斯集》二卷、《四六新鈔》五卷、《清署紀言》二卷。 張府志
  2. ^ 光緒《香山縣志·卷十一·選舉表》:舉人 明……萬厯……何藻 小欖人,字采侯,四十年壬子科第七十二名,戶部郎中,晉太常寺卿,有傳,暴志
  3. ^ 錢海岳《南明史·卷五十八·列傳第三十四》:(永曆)時先後官太嘗者,為趙龍、謝良瑾、何藻、盧兆龍、曾文煒云。……藻,字采侯,香山人。萬曆四十年舉於鄉。自戶部廣東司郎中,陞太嘗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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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緒《香山縣志》·卷十一·選舉表
  • 光緒《香山縣志》·卷十三·列傳
  • 錢海岳南明史》·卷五十八·列傳第三十四
官衔
前任:
謝光翰
明朝普寧縣教諭
崇禎年間
繼任:
邱民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