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使用非自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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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更名:“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WP:使用非自由内容”
[编辑]“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 → “WP:使用非自由内容”:WT:方針與指引#c-Sanmosa-20250214111300-修訂方針與指引的命名格式已通過(待完成所有移動後結案)。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9日 (三) 04:35 (UTC)
已逝世人物的傳記條目,可否合理使用傳主的肖像畫作?
[编辑]根據現行方針,已逝世的人物如果在公有領域不存在其自由版權的圖片,我們可根據「合理使用」原則,使用該人物具版權的圖片,用於傳主的條目識別傳主。我在這裡要求弄清楚的是,合理使用的圖片在這裡是否只限「傳主的照片」,還是也包括其他媒介,例如「傳主的畫象」。最近,有管理員指出歷史人物條目只可合理使用傳主的照片,我發現這是過度狹義地詮釋現有方針,與事實不符,理據如下:
- 查遍現行方針指引,找不到任何地方說明已逝世人物條目合理使用的圖片只包括「照片」。只限「照片」是部分人自行僭建而未經社群公決的逾越行為;
- 參考Wikipedia:上載,現時可供選擇上傳的合理使用圖片包括「這是一個已經逝世的人的歷史性畫像」,其下提供更詳細的指引說明「這是一個已經逝世的人的歷史相片或其他檔案。它將被用在關於其的條目中,作為該人物視覺識別的主要手段。」這已清楚說明照片不是唯一被許可的媒介;及
- 參考英文維基百科,經初步檢視,有極多例子證明已逝世人物的畫象是可按照合理使用原則,被上傳到維基百科和被使用於相關傳記條目。例子包括:en:File:A picture of Jacinto de Evia.jpg、en:File:Alfred Gautschi portrait.png和en:File:Alida van Houten self portrait.jpg等。
有人告訴我User:Wcam/著作权问题探讨已說明一切,但我閱後發現該頁面只是某人對於在世人物條目合理使用圖片的看法,不是探討在逝世人物條目合理使用圖片,該頁面所關注的也非在於上傳的媒介是否照片。再者,某人發表的言論我不明白為何可以作為方針規矩辦事,尤其是如果憑某人看法處理維基百科方針事務,這明顯是非常不妥的。--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0:40 (UTC)
- 不允许似乎是以仍可能制作自由版权作品为标准,那么如果肖像画必须对着真人来画,则等同照片,否则不等同?--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1:24 (UTC)
- 我不太理解您的留言,似乎文法有誤?我嘗試回應一下,所有上傳的檔案都要提供可查證來源,我認為現有機制已可處理您提出十分極端的情況(即可查證的來源圖畫無法辨識傳主身份)。事實上,透過特別的拍攝手法,同樣的極端情況也可出現在照片上。--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2:39 (UTC)
- 不是,我是说为什么逝者照片允许被合理使用而生者(现存人物/事物)不行的问题。对应英文指引之第一项、中文方针WP:NFCCP之第一项。何种情况能定为无法创作等效自由作品,我心存怀疑,比如草绘一张神似图,相比肖像画,在达成百科全书目的上的差异。--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3:01 (UTC)
- 我現在明白您的意思,這不是本討論關注的主題。事實上,據我理解生者不允許合理使用圖片的規定應該自維基百科存在之初已有之。「無法創作等效自由作品」的意思大概是即使人物仍然在世,但他已退休多時,就算是現在取得他當下仍在世的圖片(例如現在已經病入膏肓,卧病在床,全身插喉和面目全非的照片),卻無法代表他之所以著名的身份,我想這也屬於較特殊的情況。--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3:11 (UTC)
- 我仍对取得、等效的标准感到困惑。如果有画师根据录像等材料创作自由版权的画像,这不是仍可取得吗,这样一来大量合理使用都不符合无法取得。是否面对真人的绘制产生什么特别属性,或者基于非实体材料再创作易触及版权法律而完全不作考虑。--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3:33 (UTC)
- 這仍不是本討論的主題。據我理解,您的看法大致上是正確的,但前提是應該要先有這樣張畫像存在。如果您指的畫像只是假設存在,那事實上就是不存在或還未存在。要一名畫師畫出一張具一定相似度的畫作需要投入時間和精力等成本,畫成以後不見得一定會願意無償放到公有領域。願意像維基編輯們無償作出貢獻而又具一定水平的,在現實世界較少存在。--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3:41 (UTC)
- 关于主题,两点:1. 肖像画是否足够体现人物。2. 是否不可能再创作自由版权的肖像画。关于1,我认为可靠来源可体现,考虑普及度、辨识度及共识。关于2,正是我感到疑问的地方。只限照片可能是出于画作有时偏差较大,我怀疑这没有相关共识。
- 我是鉴于,新闻界有法庭素描传统,以及一些条目用自由版权的Cosplay图(相似度一般)来体现原始形象,而认为具百科性门槛不高。关于画像的存在性,如果预期成本和要求不高,用十几分钟画或几十元买断可得一幅素描草图(如街头素描──我不确定是否必须对着真人来;漫画风格又如何──我不预期这被接受),可能就满足“可创作”门槛了。是否难度在于“质量尚可接受的自由作品”。如果素描草图可接受,可能比实地专门拍摄的难度、成本低很多,进一步压缩了合理使用版权图的理由。不过也想到,法庭素描本身有现场不可复制(而非人物不可重现)以及专业性保证的因素。回到标题来说,如果潜在易得(再创作)的人物画像被认为满足百科性,那么任何人物的商业照片都可能有不再合理使用的理由。--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5:35 (UTC)
- 我這兩天嘗試搜了一下英文維基,因為我記得好幾年前那邊曾有維基編輯為一名在世的知名人物畫了一幅頗醜的肖像畫,而且上傳到Wiki Commons。由於該在世人物沒有自由版權圖片,於是該名編輯便把自己創作的肖像畫放到條目。我依稀記得英文維基管理員後來介入阻止該名編輯的行為,但我已忘了是哪一條人物傳記條目了。如果有現實發生的例子,可能會有助討論。
- 此外,雖然中文維基沒有,但英文維基en:Wikipedia:Manual of Style/Images當中提到「
- Lead images should be natural and appropriate representations of the topic; they should not only illustrate the topic specifically, but also be the type of image used for similar purposes in high-quality reference works, and therefore what our readers will expect to see.」(粗體由我後加)。對於何謂「natural」,手冊給出進一步詮釋:「Natural means the obvious or usual type of image. For example, the natural choice for the lead image for an article about a person would be a drawing or photograph of that person, and the natural choice for the lead image for an article about an insect is a drawing or photograph of that insect. Natural does not mean casual or informal.」。由此可見,質量尚可接受的作品未必符合上述所指作品「應該等同用於高質量參考資料作類似用途的圖片類別,也是讀者希望所見到的」規定。因此,配合管理員的把關,現有機制應可杜絕您提出的極端情況。--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2日 (日) 18:12 (UTC)
- 這仍不是本討論的主題。據我理解,您的看法大致上是正確的,但前提是應該要先有這樣張畫像存在。如果您指的畫像只是假設存在,那事實上就是不存在或還未存在。要一名畫師畫出一張具一定相似度的畫作需要投入時間和精力等成本,畫成以後不見得一定會願意無償放到公有領域。願意像維基編輯們無償作出貢獻而又具一定水平的,在現實世界較少存在。--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3:41 (UTC)
- 我仍对取得、等效的标准感到困惑。如果有画师根据录像等材料创作自由版权的画像,这不是仍可取得吗,这样一来大量合理使用都不符合无法取得。是否面对真人的绘制产生什么特别属性,或者基于非实体材料再创作易触及版权法律而完全不作考虑。--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3:33 (UTC)
- 我現在明白您的意思,這不是本討論關注的主題。事實上,據我理解生者不允許合理使用圖片的規定應該自維基百科存在之初已有之。「無法創作等效自由作品」的意思大概是即使人物仍然在世,但他已退休多時,就算是現在取得他當下仍在世的圖片(例如現在已經病入膏肓,卧病在床,全身插喉和面目全非的照片),卻無法代表他之所以著名的身份,我想這也屬於較特殊的情況。--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3:11 (UTC)
- 不是,我是说为什么逝者照片允许被合理使用而生者(现存人物/事物)不行的问题。对应英文指引之第一项、中文方针WP:NFCCP之第一项。何种情况能定为无法创作等效自由作品,我心存怀疑,比如草绘一张神似图,相比肖像画,在达成百科全书目的上的差异。--YFdyh000(留言) 2025年1月31日 (五) 13:01 (UTC)
- 我不太理解您的留言,似乎文法有誤?我嘗試回應一下,所有上傳的檔案都要提供可查證來源,我認為現有機制已可處理您提出十分極端的情況(即可查證的來源圖畫無法辨識傳主身份)。事實上,透過特別的拍攝手法,同樣的極端情況也可出現在照片上。--Clithering(MMXXV) 2025年1月31日 (五) 12:39 (UTC)
- @Clithering:如果你認為管理員的做法不妥當,你可以考慮發起管理操作覆核請求。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1日 (六) 13:22 (UTC)
- 謝謝您的建議,但我認為問題癥結在於管理員胡亂詮釋方針,更治本的解決方法是把方針拿出來討論,去蕪存菁。--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2日 (日) 18:15 (UTC)
- @Clithering:發起管理操作覆核請求並不妨礙這裏繼續討論。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3日 (一) 00:33 (UTC)
- 再次謝謝您的提議,但正如我在上面認為,覆核的理據在於對方針的理解和詮釋,我現時暫未有提出覆核的打算,望您能夠理解。--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3日 (一) 14:38 (UTC)
- 我的意思是,根據我的經驗,“把方針拿出來討論”有些時候無法防止“管理員胡亂詮釋方針”,甚至還反而讓情況更嚴重,因為有些時候“管理員胡亂詮釋方針”的行徑會誤導整個社羣,並讓整個社羣信以為真。另一方面,我看了你上面的描述,老實說我還是不太清楚整件事情具體是怎樣的,因此可能還需要你給出原始的討論連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3日 (一) 15:00 (UTC)
- 可能上面的討論有點離題了。你可以參考我上面最先的留言。簡單來說,根據現行方針,我們可以按照「合理使用」原則,在已逝世人物條目頂部加入「歷史相片或其他檔案」,用以識別該人物。我要求澄清的是,「歷史相片或其他檔案」是否只包括該人物的「照片」,而不包括其他媒介(例如該人物的「肖像畫」)。如果只包括該人物的「照片」,我認為是錯誤地解讀方針,因為方針從來沒有作此說明,也無法從方針條文看出有此意思。相關討論可見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24/12/30,謝謝。--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3日 (一) 18:58 (UTC)
- 按字面意思來看,“其他檔案”確實並沒有排除非照片檔案,甚至也沒有排除非圖片檔案。這屬於迴異詮釋了,Wcam也不是第一天這樣做了,你也不是第一個指出他的做法有問題的人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4日 (二) 01:23 (UTC)
- 我认为请求基金会对方针作进一步阐释会更好,更能防止某些用户垄断解释权。--Aiden Dermot Young(留言) 2025年3月5日 (三) 13:55 (UTC)
- 可能上面的討論有點離題了。你可以參考我上面最先的留言。簡單來說,根據現行方針,我們可以按照「合理使用」原則,在已逝世人物條目頂部加入「歷史相片或其他檔案」,用以識別該人物。我要求澄清的是,「歷史相片或其他檔案」是否只包括該人物的「照片」,而不包括其他媒介(例如該人物的「肖像畫」)。如果只包括該人物的「照片」,我認為是錯誤地解讀方針,因為方針從來沒有作此說明,也無法從方針條文看出有此意思。相關討論可見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24/12/30,謝謝。--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3日 (一) 18:58 (UTC)
- 我的意思是,根據我的經驗,“把方針拿出來討論”有些時候無法防止“管理員胡亂詮釋方針”,甚至還反而讓情況更嚴重,因為有些時候“管理員胡亂詮釋方針”的行徑會誤導整個社羣,並讓整個社羣信以為真。另一方面,我看了你上面的描述,老實說我還是不太清楚整件事情具體是怎樣的,因此可能還需要你給出原始的討論連結。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3日 (一) 15:00 (UTC)
- 再次謝謝您的提議,但正如我在上面認為,覆核的理據在於對方針的理解和詮釋,我現時暫未有提出覆核的打算,望您能夠理解。--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3日 (一) 14:38 (UTC)
- @Clithering:發起管理操作覆核請求並不妨礙這裏繼續討論。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3日 (一) 00:33 (UTC)
- 謝謝您的建議,但我認為問題癥結在於管理員胡亂詮釋方針,更治本的解決方法是把方針拿出來討論,去蕪存菁。--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2日 (日) 18:15 (UTC)
- 我一直覺得社群部分成員對合理使用原則詮釋過緊。但這畢竟涉及法律問題,不能隨意定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2月5日 (三) 09:50 (UTC)
- 據我理解,enwiki的合理使用原則在條文上與實際執行上都是比zhwiki寬鬆的,然而從來沒有任何因此引發的版權訴訟。由此可見,在佛羅里達州法律的框架下,把zhwiki的合理使用原則放寬至如enwiki一般並不涉及甚麽不可觸及的法律問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5日 (三) 09:54 (UTC)
- 現在這麽一討論,令我覺得目前不是在於方針問題,而是在於人為操作的問題。。。--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6日 (四) 17:15 (UTC)
- 這問題一直都是“人為操作的問題”,我上面解釋了一大輪就是為了説明這事,不過無論如何你現在總算看明白了也是好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7日 (五) 14:28 (UTC)
- 我明白您的看法,,當然我也有各種考慮。或許我可以基於以上的討論,能更有力地提出管理操作覆核請求。謝謝!--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9日 (日) 06:29 (UTC)
- 這問題一直都是“人為操作的問題”,我上面解釋了一大輪就是為了説明這事,不過無論如何你現在總算看明白了也是好事。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7日 (五) 14:28 (UTC)
- 現在這麽一討論,令我覺得目前不是在於方針問題,而是在於人為操作的問題。。。--Clithering(MMXXV) 2025年2月6日 (四) 17:15 (UTC)
- 據我理解,enwiki的合理使用原則在條文上與實際執行上都是比zhwiki寬鬆的,然而從來沒有任何因此引發的版權訴訟。由此可見,在佛羅里達州法律的框架下,把zhwiki的合理使用原則放寬至如enwiki一般並不涉及甚麽不可觸及的法律問題。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2月5日 (三) 09:54 (UTC)
在人物傳記條目合理使用人物配偶的圖片
[编辑]各位可先參考維基百科: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25/01/29,我多年前上載一幅何才夫人圖片作合理使用,但近日被管理員Wcam濫權刪除,理據如下:
- 提刪投票中大多數意見和共識同意保留圖片;
- Wcam對相關方針憑空解讀,穿鑿附會,無法提供合理解釋和出處支持其說法;
- Wcam無視保留意見,亦無法解答對其提出的質疑,一味只靠「人數是否佔多數不是判定結果的唯一標準」作尚方寶劍行掩耳盜鈴之實,濫用管理員權力凌駕正當討論;及
- Wcam作為提刪者卻拖延提刪討論和投票,導致投票不合理地長期積壓。逃避多日後,Wcam突然在5月7日拋出一些似事而非的理據,並在另一管理員SCP-2000配合下,在約9小時後突然草草結束並繞過討論和投票,自行決定刪圖,也不予足夠時間讓人回應。總言之就是一貫圖片我先刪,之後你自己慢慢看著辦的態度和技倆。兩人行政失當和缺乏操守的問題已在編輯歷史中清楚記錄。
返回何才夫人的圖片,該圖用於其丈夫何才的條目。何才條目對其妻子有完整的介紹,但篇幅又不適合為何才夫人開設單獨條目,因此在其丈夫的條目使用圖片符合合理使用原則,具體理據如下:
- 維基百科:使用非自由內容的第8項方針指出:「條目中的意義。只有當其呈現將有助於加深讀者對條目主題的理解,而其缺失將妨礙理解時,非自由內容才能被使用。」就此,何才夫人作為何才的髮妻,與何才本人高度相關,在何才條目內有有效的描述,因此在何才條目內使用何才夫人的相片絕對有助讀者了解何才,缺失圖片自然會妨礙對條目主題的了解。
- 參考英文維基,「條目主題」英文是「article topic」,不是「article title」(條目標題),何才夫人明顯地與「何才」的「主題」密切相關。
- 英文維基建基於維基基金會決議和相關的全域方針,在Wikipedia:Non-free content制定了很清晰的指示,說明已逝世人物的圖片可作合理使用,可作參考,原文如下:「Pictures of deceased persons, in articles about that person, provided that ever obtaining a free close substitute is not reasonably likely.」。請留意,當中的「articles」是眾數而非單數,而且是廣義的「articles about that person」,不是狹義的「articles of that person」。因此,用於辨認已逝世人物的合理使用圖片,並沒有規定只可用於該人物的條目,與「條目主題」互相呼應。
- 圖片已上載逾15年,很難理解圖片為何在方針政策無大變動的情況下突然被提刪。
我認為有關的提刪討論和投票應予重啟和繼續進行,歡迎各位發表意見,謝謝。--Clithering(MMXXV) 2025年5月9日 (五) 16:45 (UTC)
- 回应如下:
- 我仅是将此图片提报至存废讨论并参与讨论,绝无行使任何管理权限。
- 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
有較多的(○)保留票不一定等於檔案不會被刪除。
- MOS:第一句:
第一句應告訴非專業的讀者條目的主題是甚麼或誰。
这是经社群共识确立的正式指引,而何才条目第一句没有提及其他人物,故何才条目的主题不是其他人物。 - WP:NFCC#8:
只有當其呈現將有助於加深讀者對條目主題的理解,而其缺失將妨礙理解時,非自由內容才能被使用。
此图片违反这一点。 - 此图片上传于2009年,根据基金会版权方针「决议」第5条,2007年3月23日之后上传的文件如不能符合非自由内容使用规定则必须删除。
- 综上,Clithering以上主张均与本地方针、指引和基金会方针相违背。
- --Wcam(留言) 2025年5月9日 (五) 19:26 (UTC)
- 先说一句,这不是Wcam删的,是已离任的管理员SCP-2000删的。--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 2025年5月10日 (六) 00:14 (UTC)
- 我一直以來都很懷疑Wcam過度詮釋了NFCC。考慮到Wcam對IFD持續與龐大的影響力,就算具體執行刪除操作的人不是Wcam,這很難說不是Wcam的意思。SCP-2000倒不是Wcam的傳聲筒,但Wcam對IFD持續與龐大的影響力本身就會影響處理IFD者的判斷。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10日 (六) 12:41 (UTC)
- 我的绝大多数意见都有方针作为依据,并非我的影响力大,而是相当数量的维基用户对于著作权相关方针规定有准确的认识。--Wcam(留言) 2025年5月10日 (六) 17:25 (UTC)
- 你的影響力還不大嗎,你都處理IFD很多年了,而且你還是IFD的主要處理者,哪有人敢沒事跟你在IFD那邊叫板啊。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12日 (一) 07:41 (UTC)
- 確實,鑒於這個原因,我甚至懷疑閣下(指Wcam,非Sanmosa)是否仍適合作為共享資源的管理員,已有數個使用者反饋濫用PCP成癮。--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18日 (日) 01:00 (UTC)
- 我的绝大多数意见都有方针作为依据,并非我的影响力大,而是相当数量的维基用户对于著作权相关方针规定有准确的认识。--Wcam(留言) 2025年5月10日 (六) 17:25 (UTC)
- Wcam對於「條目主題」的理解過於窄了。Wcam給我的感覺就是一個獨立的小小作品的人物寫二三十字,也可以用非自由圖片;一節內容對於某人物談三四百字,也不能使用非自由圖片。這種硬生生解讀「條目主題」不見得是法律上和基金會的原意。--Ghren🐦🕛 2025年5月10日 (六) 16:40 (UTC)
- 这并非我的理解,而是经社群共识确立的正式指引的规定。--Wcam(留言) 2025年5月10日 (六) 17:27 (UTC)
- 我是觉得应该整体看「有助於加深讀者對條目主題的理解」,而不是单把「条目主题」这四个字揪出来。比如人物传记条目不能放有版权图片的花的照片,原因应该是「这张花的照片不能加深讀者對传主的理解」,而「花不是条目主题」只能算二级结论/经验法则。--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 Next 2025年5月10日 (六) 18:13 (UTC)
- 补充:能说的地方在于是否(显著)有助于。比如是传主发现并首次研究了那种花,可以说「放这张花的照片,能帮助读者理解,传主他到底发现了怎样的花」,这确实有助于理解条目主题。如果这张图片是自由版权,那是可以放上去的,不算离题。但能帮助读者理解多少,有没有到显著(significantly)的程度,非自由版权图片还要看重这点。虽然这个「显著」想吵也有得吵就是了🤣--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 Next 2025年5月10日 (六) 18:31 (UTC)
- 我也覺得Wcam對於某些著作權原則詮釋過於狹隘。雖然他自己總是說這樣解讀符合基金會有關精神(大意),但這類細節本應是社群可以討論的議題,不是死板的禁臠。——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5月10日 (六) 17:24 (UTC)
- 对非自由内容相关规则做出较严格的解读,符合基金会著作权方针的规定。维基百科本就是「自由的百科全书」,对待著作权问题向来严格。--Wcam(留言) 2025年5月10日 (六) 17:28 (UTC)
- 但是按这里的说法,强调自由使命可能会伤害分享知识的愿景,所以应该在中间取得平衡。一些人认为较严格会被另一些人认为过度严格?--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 Next 2025年5月10日 (六) 17:38 (UTC)
- 你這句話正好就是我上面說的意思(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5月11日 (日) 16:10 (UTC)
- 对非自由内容相关规则做出较严格的解读,符合基金会著作权方针的规定。维基百科本就是「自由的百科全书」,对待著作权问题向来严格。--Wcam(留言) 2025年5月10日 (六) 17:28 (UTC)
- 我认为还是应将该人物单独写成条目。不愿意写短条目是个人偏好,但既然有专门介绍该人物的来源,那么这张图片是可以有条件恢复的。而条目主题到底能指多大范围是一个字眼问题,如何理解终究是众人标准不一、不断互煮。说不定方针当初这么写就没考虑这些,大家不如讨论一下自己眼中的条目主题到底是怎样的范围,把这个先明确出来。——暁月凛奈 (留言) 2025年5月10日 (六) 21:15 (UTC)
- 我會覺得強行分出來一條獨立條目的處理過於死板,而且你們也沒能說明到底不分立的所增加的版權風險在哪裏。我會認為「主題」指的是關注度中「值得收錄的主題」,能達到關注度標準的,可以算是一個「主題」。但是這個「主題」是要獨立成條,還是並在其他條目裏,編者可以有自己的考慮(
假定:意味着可靠來源的有效介紹只假定而不保證某主題可在維基百科擁有獨立條目。即使某個主題符合上述標準,編者們也有可能達成共識,認為不應該為其另立一篇條目。
)。何才夫人(黛瑪·哈金斯)本身已經一個有關注度的主題,只是編者認為放在何才條目記述更為方便,讀者觀感更佳而已。--Ghren🐦🕛 2025年5月11日 (日) 04:51 (UTC)- 謝謝您的意見,題外話,我覺得Wcam由提刪討論中期開始改用「黛瑪·哈金斯」稱呼何才夫人有點帶風向的企圖,似乎想借此拉開何才夫婦的關係。但我想指出,哈金斯是何才夫人的娘家姓氏,人家25歲已嫁給何才,一早按西方傳統改跟夫姓成為何才夫人,仍然以對方娘家姓氏作為稱呼,除非是該人本來的選擇,否則可視作語帶有不敬之意的。--Clithering(MMXXV) 2025年5月14日 (三) 15:53 (UTC)
- 我會覺得強行分出來一條獨立條目的處理過於死板,而且你們也沒能說明到底不分立的所增加的版權風險在哪裏。我會認為「主題」指的是關注度中「值得收錄的主題」,能達到關注度標準的,可以算是一個「主題」。但是這個「主題」是要獨立成條,還是並在其他條目裏,編者可以有自己的考慮(
- 謝謝以上各位發表的意見,抱歉這幾天要先處理條目寫作和修繕,加上公私事忙,未能及早回應。我對於Wcam的留言有以下幾點回覆:
- 請Wcam不要再拿甚麼「有較多的保留票不一定等於檔案不會被刪除」拿來作擋箭牌,這已近乎是對所有參與討論者的侮辱!現在不是維基新手在空談闊論(對不起,我無意冒犯任何新手),有關的提刪討論涉及好幾位一直有關注相關議題的維基編輯(包括好幾位資深的維基編輯),Wcam是否認為其他維基編輯提供的深入意見是廢話?抑或是Wcam當這些意見透明?Wcam是否覺得其他維基編輯過度清閒?Wcam是否理解其他維基編輯花了多少時間與他認真地就議題進行討論?Wcam的意見的含金量是否較多,怎由得他一再拖延討論、再而(配合SCP-2000)如此目中無人地草草結束討論?他們憑甚麼有如斯漠視多位資深編輯的作為,一手包辦提名和執行自己參與其中而且有身份衝突的裁決?說到這裡,我的確感到憤怒。即使是上面新發起的討論,也再次看到Wcam的個人見解受到質疑,我強烈認為有關的提刪討論必須予以重啟以示公允。
- Wcam口口聲聲說他跟方針辦事,但他沒有,這在提刪討論和上面已清楚指出,再歸納如下:
- Wcam說「MOS:第一句:第一句應告訴非專業的讀者條目的主題是甚麼或誰」,用這句話來作為圖片不可合理使用的理據是無關宏旨。MOS有關第一句的方針當然只是用來規範引文第一句如何扼要地描述條目主題,僅此而已,當中沒有延伸規範條目圖片的使用。Wcam的延伸解讀是原創研究。此外:
- Wcam引用「WP:NFCC#8:只有當其呈現將有助於加深讀者對條目主題的理解,而其缺失將妨礙理解時,非自由內容才能被使用」。這句話的重點除了「條目主題」,還有對「條目主題」的「理解」。參考英文維基,「條目主題」英文是「article topic」,不是「article title」(條目標題),何才夫人作為何才的妻子,在條目內具有有效的敘述和篇幅,在何才條目加入何才夫人的妻子的圖片,無論程度有多深或淺(亦可能因人而異),的確「有助於加深讀者對條目主題的理解,而其缺失將妨礙理解」。在提刪討論中,我也已回應Wcam,何才夫人不是張三李四,而是何才的髮妻,並比喻說如果透過認識Wcam的妻子不能加深對Wcam的妻子,而不認識Wcam的妻子不會妨礙對Wcam的認識,那相信Wcam的妻子(甚至是Wcam本人)都會很傷心。
- Wcam表示「根據基金會版權方針「決議」第5條,2007年3月23日之後上傳的文件如不能符合非自由內容使用規定則必須刪除」。不過,基卡上述原因,有關圖片根本沒有違反。此外,英文維基建基於上述的基金會決議和相關的全域方針,在Wikipedia:Non-free content制定了很清晰的指示,並說明已逝世人物的圖片可作合理使用,原文如下:「Pictures of deceased persons, in articles about that person, provided that ever obtaining a free close substitute is not reasonably likely.」。請留意,當中的「articles」是眾數而非單數,因此,用於辨認已逝世人物的合理使用圖片,並沒有規定只可用於該人物的條目。再者,這裏用的是「about」,不是「of」。如果方針是寫「in articles of that person」(該人物的條目),我可以理解適用範圍會收窄很多,例如「劉德華的條目」包括「劉德華」和「劉德華影視作品列表」等。但是,方針寫的是「in articles about that person」(與該人物相關的條目),很簡單的英語常識就是指該人物和與該人物有關的事物。例如英文「Talk about yourself」(請介紹一下您自己),很標準的答案您會介紹您自己的名稱、身份、興趣,然後也會介紹一下您的家人,例如妻子。網上隨手找一個網站作例子(例如英倫銀行),網頁「About」選單下並不只介紹銀行的歷史,而是還有銀行的董事會、銀行高管人員、銀行與社區的關係等,題材是很廣泛的。同理,在何才條目介紹何才夫人的相關章節中使用何才夫人的圖片,完全符合「in articles about that person」(與該人物相關的條目)的要求。
- 我同意上面其他維基編輯的意見,由於合理使用圖片的規定具複雜性,因此很難用一把尺硬套到所有個案,反而要逐案處理,亦正因如此解釋了因何維基百科有提刪的投票和討論專頁,不是Wcam一言堂。如果Wcam有這麽厲害,那倒不如關掉互助客棧?這裡和上面所有討論由他說了算好不好?謝謝。--Clithering(MMXXV) 2025年5月14日 (三) 15:43 (UTC)
- 关于英维方针,Wcam曾指出“
这里的about和of本就没有你所说的这么大的差别,请不要split hairs that do not exist in English
”。参考en:Wikipedia:Files_for_discussion/2018_July_7#File:Lazarsfeld.jpg、en:Wikipedia:Files_for_discussion/2016_December_11#File:Eric Garner facebook.jpg和en:Wikipedia:Files_for_discussion/2017_July_7#File:James Thomas Hodgkinson.png,我认为阁下的解读与英维社群的实践不相符。--dringsim 2025年5月24日 (六) 12:55 (UTC)- 謝謝您的留言和提供的英文維基案例參考,時間關係我沒有仔細閱讀,但初步覺得不相關。案例一(File:Lazarsfeld.jpg):在「美國學者政治觀」的條目合理使用某學者的圖片,不能幫助讀者了解該條目的主題;案例二(File:Eric Garner facebook.jpg):在「某人被警方使用武力導致死亡」的條目,合理使用的圖片只限於呼應內文須形象化地呈現的部份;案例三:在「某槍擊事件」條目,由於條目主題是槍擊案而非人物傳記,因此合理使用槍擊手肖像圖片不能協助了解讀者了解槍擊事件。
- 我的理解是,根據現行做法,已逝世人物的傳記條目是可以按合理使用原則使用肖像圖片。在何才夫人的個案而言,何才夫人沒有獨立的條目,但在何才條目中已有相關生平並佔一定的篇幅,因此我認為是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的。上面列舉的三個在爭議聲中通過的案例都不涉及人物傳記條目,案情亦與本個案有很大分別,似乎在不同的處境(context)下也存在不同的解讀(例如案例三強調以條目的性質(即事件類條目)來決定人物肖像圖片的使用是否符合條目主題)。我建議可提供在人物傳記條目合理使用配偶圖片的提刪案例,這樣會更具參考價值。此外,鑒於三個案例已經是好幾年前,有沒有更近期和更相關的案例可以參考?謝謝。--Clithering(MMXXV) 2025年5月24日 (六) 18:58 (UTC)
- 关于英维方针,Wcam曾指出“
- @Liuxinyu970226:87335408抱歉,方针WP:讨论發起位置有言:
讨论结束后亦应让讨论原地存档,避免重复在多个页面存档后出现讨论分支。
因而我移除了您加的存档。若需留存记录的话,可以在这些讨论页發送{{讨论通告}}。 ——自由雨日🌧️❄️ 2025年5月18日 (日) 02:32 (UTC)- 請問現在即是如何?Wcam沒有回應?如是者,該被刪除的圖片應予復原,謝謝。--Clithering(MMXXV) 2025年5月23日 (五) 12:40 (UTC)
- @Clithering:現在或許是提起WP:管理操作覆核請求的時機,要是他再不給合理回應的話就可以開始走除權程序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4日 (六) 09:34 (UTC)
- 似乎僅有屢次濫用權限,包含回退他人管理操作等,構成除權絕對要件;有關政策理解歧異,應以討論為先,若社群修訂規則以後,仍確實不加遵守,始有咎責基礎。又非自由檔案著作權,既牽涉法律議題,也不宜逕以社群聲量斷論,需要更多專業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5月24日 (六) 16:01 (UTC)
- WP:管理員的離任中提及「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為解任條件之一,因此「屢次濫用權限」不是被提請解任的必要條件。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4日 (六) 16:29 (UTC)
- 謝謝兩位的提醒,在此再吐糟一下。我很明白管理員和其他關注站務的朋友在維基百科的維護方面花了很多時間,但我在維基百科的定位是編輯,不是站務管理者,我本來是不應該這樣參與太多站務和方針議題的。我自問多年來都盡力恪守各項方針和指引,務求做到最好,然而今次的例子充分揭露Wcam濫用機制地隨便提刪圖片的問題,這導致我白白浪費很多原本用於編輯條目的寶貴時間,並把這些時間用於理順一些本來根本無需討論的事情。可能有點進取,但我認為中文維基百科日後可考慮加入條款,要求提刪者先找到一名不會參與投票的和議人,有關的提刪投票才能發起,提刪者或許也不應該持續找同一人擔任其和議人,以免和議人淪為橡皮圖章。對於是否對Wcam發起解任罷免,我現階段沒有這方面的打算,因為這只會分散我更多用於編寫條目的時間。事實上,參與維基百科多年來,我應該只曾一次參與過解任罷免投票。--Clithering(MMXXV) 2025年5月24日 (六) 19:03 (UTC)
- 這裡討論的是「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我想社群對非自由檔案著作權此一方面具體如何執行尚無共識,否則Wcam早就被解任。何況他負責縮小非自由檔案大小的機器人目前仍常年運作,不受阻礙。所以我們現在需要的不是解任投票,是建立「普遍的操作規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5月25日 (日) 07:40 (UTC)
- 然而我說的“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可並不止NFCC,單是上面提到他不當引用MOS來意圖促使其他管理員無視共識方針的規定刪除操作已經算“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了。就算真要明確NFCC,這也與潛在可以開展的解任程序並不衝突。再者,現在討論的事情與他的bot無關,我無法理解你在此處提到他的bot的用意。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5日 (日) 10:50 (UTC)
- 目前規則比較粗略,所以他尚有解釋的空間。如果社群能夠認同如此解釋過於嚴格,則應當修訂規則,明確指出適切範圍,這樣纔有追究是否違反規則的基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5月26日 (一) 14:09 (UTC)
- 然而我說的“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可並不止NFCC,單是上面提到他不當引用MOS來意圖促使其他管理員無視共識方針的規定刪除操作已經算“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了。就算真要明確NFCC,這也與潛在可以開展的解任程序並不衝突。再者,現在討論的事情與他的bot無關,我無法理解你在此處提到他的bot的用意。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5日 (日) 10:50 (UTC)
- 我还是那句话,建议去C区讨论Wcam是否仍适合当那边的管理员。--Liuxinyu970226(留言) 2025年5月26日 (一) 01:47 (UTC)
- WP:管理員的離任中提及「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為解任條件之一,因此「屢次濫用權限」不是被提請解任的必要條件。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4日 (六) 16:29 (UTC)
- 似乎僅有屢次濫用權限,包含回退他人管理操作等,構成除權絕對要件;有關政策理解歧異,應以討論為先,若社群修訂規則以後,仍確實不加遵守,始有咎責基礎。又非自由檔案著作權,既牽涉法律議題,也不宜逕以社群聲量斷論,需要更多專業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5月24日 (六) 16:01 (UTC)
- @Clithering:現在或許是提起WP:管理操作覆核請求的時機,要是他再不給合理回應的話就可以開始走除權程序了。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5月24日 (六) 09:34 (UTC)
- 請問現在即是如何?Wcam沒有回應?如是者,該被刪除的圖片應予復原,謝謝。--Clithering(MMXXV) 2025年5月23日 (五) 12:40 (UTC)
- 首先声明,我并未发现,在何才条目使用何才夫人图片,能够增加维基百科的法律风险。
- 但是,Wcam的理解符合英维过往实践,也符合(被Wcam观点主导的)中维过往实践。编者提供的迂回的论证,即读到传主妻子的照片有助于理解传主,不可能说服英维参与文件存废讨论的人。
- Wcam认为“这里的about和of本就没有你所说的这么大的差别”,这也符合英维一般运用。
- 基金会精神就是限制合理使用,越严格越好,因此Wcam理解当然更符合基金会精神。
- 我并不认为,维基百科允许的在死者传记条目对死者照片的合理使用,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增加读者对传主的理解,但我当然欢迎这一约定。
- 对于举出的后两个英维案例,编者否认“某人之死”和死者的相关性。然而“某人之死”和某人的相关性,显然高于某人和某人发妻的相关性。
- 然而可以发现,英维有大量的谋杀案条目在合理使用被害人的照片,如en:Murder_of_Jonelle_Matthews。就我看来,英维的存废讨论时而删除谋杀案的被害者照片,时而保留谋杀案的被害者照片,处于自相矛盾的状态。
- 编者认为,何才夫人应并入何才条目来叙述。我认为这并不合理。
- Fire Ice 2025年5月26日 (一) 06:32 (UTC)
- en:Murder_of_Jonelle_Matthews中的照片未曾被提删,可能只是被遗漏了(正如本案的图片上传逾15年才被提删)。--dringsim 2025年5月26日 (一) 09:55 (UTC)
- 你可以说它是被遗漏的,但只要在FFD稍一搜索就能发现被保留的,比如en:Wikipedia:Files_for_discussion/2022_November_20#File:Watts_family_colorado_murder.jpg、en:Wikipedia:Files_for_discussion/2024_July_8#File:Jonathan_Lewis.jpg。
- 顺带一提,英维Wikipedia:Non-free content准许合理使用图片之十,“Pictures of deceased persons”,该条款的提案者的初衷就是为了确认谋杀案条目的死者图片能否合理使用,然而英维编者并不清楚“articles about that person”之微言大义,因此“主题图片只能合理使用于主题条目本身”的思维惯性还在顽固运行。该AFC见en:Wikipedia_talk:Non-free_content/Archive_55#RFC:_Clarifying_policy_on_pictures_of_deceased_persons。
- --Fire Ice 2025年5月26日 (一) 11:53 (UTC)
- 可說是被遺漏,但也的確可說沒有遺漏且正當存在的。有沒有較近期涉及條目使用配偶圖片的英維案例作參考?--Clithering(MMXXV) 2025年5月31日 (六) 01:43 (UTC)
- 没有找到,大概也是没人有这种需求。不过,有个近似于GAME的方法——没有案例,可以制造案例,找一个情况类似的条目上传一张再提删,或者更温和的,在英维客栈直接询问即可。但是我不清楚早已知晓的英维的思维惯性,有何必要再去证实。--Fire Ice 2025年5月31日 (六) 02:25 (UTC)
- 上面所引英維案例皆敘事性條目,與傳記條目不同,上述情況也有好幾處不同的關鍵性差異。維基百科甚至於對傳記條目有獨立和專門的MoS,我覺得如需要在英維討論也會有可爭辯的理據,謝謝。--Clithering(MMXXV) 2025年6月1日 (日) 03:01 (UTC)
- 没有找到,大概也是没人有这种需求。不过,有个近似于GAME的方法——没有案例,可以制造案例,找一个情况类似的条目上传一张再提删,或者更温和的,在英维客栈直接询问即可。但是我不清楚早已知晓的英维的思维惯性,有何必要再去证实。--Fire Ice 2025年5月31日 (六) 02:25 (UTC)
- 可說是被遺漏,但也的確可說沒有遺漏且正當存在的。有沒有較近期涉及條目使用配偶圖片的英維案例作參考?--Clithering(MMXXV) 2025年5月31日 (六) 01:43 (UTC)
- 你可以说它是被遗漏的,但只要在FFD稍一搜索就能发现被保留的,比如en:Wikipedia:Files_for_discussion/2022_November_20#File:Watts_family_colorado_murder.jpg、en:Wikipedia:Files_for_discussion/2024_July_8#File:Jonathan_Lewis.jpg。
- en:Murder_of_Jonelle_Matthews中的照片未曾被提删,可能只是被遗漏了(正如本案的图片上传逾15年才被提删)。--dringsim 2025年5月26日 (一) 09:55 (UTC)
- 是否可能就此事修正方針與指引?不確定社群有無達成任何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5年6月10日 (二) 15:3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