祈理士,英國大律師及殖民地官員,1979年6月至1983年6月任香港律政司兼行政立法兩局當然官守議員,1980年1月至1983年6月進一步兼任法律改革委員會首任主席。在律政司任內,他推動多項立法工作,當中包括制訂《放債人條例》和放寬《公安條例》等,後來又處理過因香港前途問題而衍生的國籍等問題。在法改會主席任內,他參與研究香港發展仲裁業務,以及檢討有關於同性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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