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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小薯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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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出自粵語版維基https://zh-yue.wikipedia.org/wiki/%E5%B0%8F%E8%96%AF%E8%8C%84—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Ivan.Wong hk對話貢獻)於2020年8月27日 (四) 03:17 (UTC)加入。回复

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對小薯茄的公關之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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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在娛樂圈混的……一鬧出桃色糾紛,就用大型實業的口吻宣布跟合作伙伴劃清界線?他自殺了!假如人真的死掉,無論粉絲和/或職員有多勤勞,都維持不了相關條目的“正能量充沛”狀態;其實同行普遍對維基百科“疏於監管”的原因並非愚蠢或吝嗇。--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01:51 (UTC)回复

@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請不要把相關新聞都收集到條目裡,新聞寫的都是同一件事,比重原則,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6:14 (UTC)回复
我跟你談常識呀!為甚麼不能寫下二號女主角叫FaFa Tse?為甚麼不能記載男主角William和第一女主角泳泳都曾經道歉?為其麼不能提及聲明重點之一——反駁程人富和姚澤汶吸毒的指控?--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7:02 (UTC)回复
這邊想跟您說明,首先妹妹不是成員,姐姐只是代為道歉,媒體會報導也只是因為妹妹的姐姐是有名的人,勉強有點關係,所以媒體報導了,到這裡都可以理解的吧。既然關係算是勉強,那就保持最低限度,讀者有興趣會自己去找的。現在只是希望您能注意比重的問題,此前內容和來源是剛好的。至於維護模板提到的,一個無法證明有利益衝突,另一個則是報導內容是否有所偏頗,故我認為兩個模板都應該要放置提醒。--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7:48 (UTC)回复
我認為Tisscherry的回答有問題,首先是「無法證明有利益衝突」這件事情,我推測你說的是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在編輯版本86278234加上的{{COI}},這個模板我在編輯版本86286832進行移除,移除理由如同我在編輯摘要說的「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並沒有在討論頁或是編輯摘要說明任何利益衝突的事情」;第二,你在編輯版本86286838加上的{{Citecheck}},這個模板是用來提醒參考資料被曲解甚至是無法證實內容可靠性的時候才會使用,然而你的回答卻是「報導內容是否有所偏頗」,若是如此你需要使用的模板應該是{{Example farm}}才對。此外你的編輯摘要是「妹妹是公司成員?」,然而條目內文並沒有任何「妹妹是公司成員」這樣的內容。--2402:7500:93E:22F6:206E:4BB0:90B1:53A7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8:38 (UTC)回复
吸毒的話,會被關的吧?只能退出了?--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7:55 (UTC)回复
請認真討論,不要牛頭不對馬嘴……你是指知道有成員(可能)吸了毒、被關和退出?消息來自哪裏?我沒有提供這項情報啊!正如明明沒有“吳泳是公司成員”的內容,你不止誤以為有,還為此亂掛模板和盲目回退。--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8:16 (UTC)回复
吸毒的問題是您提的?這和條目本身的關係是?那再請問妹妹不是公司成員,為什麼要收集這項新聞?--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23:22 (UTC)回复
回應IP,我一開始放置Citecheck,是我認為妹妹並不是公司成員,教練僅只是有合作過,各家媒體用這層關係切入寫報導,這樣立場是偏頗且應該要存疑的,即使現在放在條目內的文字看似中立。--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0:01 (UTC)回复
吸毒的問題是您提的?[來源請求]--Boring ghost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0:59 (UTC)回复
反駁程人富和姚澤汶吸毒的指控?,為什麼要寫這句?--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1:17 (UTC)回复
@GhostingbTisscherry我先前提出的是兩人被誣蔑在場和吸毒,不是他們在場和吸毒(現在更正:兩人被謊稱在場,一個被胡說吸毒;我為筆誤道歉……),這些正是聲明的少量重點之一。--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5:42 (UTC)回复
未有可靠實證的小道消息不一一收集,請見WP:BLP--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5:45 (UTC)回复
又是這樣……根本沒有人提出過要收錄“他們吸毒”的小道消息;要記載的是“他們被錯誤指控吸毒”的大道消息呀!--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6:05 (UTC)回复
還是請留意一下生者傳記比重,以及維基百科不是名人八卦與日記相關章節描述與限制,請適當拿捏,避免過度詳細反而淪為愛好者內容編造醜聞宣揚小道消息或流言蜚語的地方,請多方留意,謝謝。--薏仁將🍀 2025年3月2日 (日) 11:59 (UTC)回复
為了避免章節冗長,唯有犧牲丁點品質;我判斷如此取捨,徐偉霖和FaFa Tse的受害者色彩比傳媒形容的深了些,對小薯茄來說稍微不公道;可是魚與熊掌不可兼得,況且Ghostingb已經改善它少許……--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15:08 (UTC)回复
我大概知道,所以才會請你們適度拿捏,畢竟這是百科全書而不是娛樂新聞,也不是八卦雜誌,在相關編寫與用字遣詞還請斟酌篩選。--薏仁將🍀 2025年3月3日 (一) 02:59 (UTC)回复
我是覺得被屈吸毒這部份不太需要被加上,但偷食的主角已道歉這part是必需的,並已加上去--Boring ghost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9:52 (UTC)回复

維護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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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scherry請說明您在條目加上{{Citecheck}}的理由。--2402:7500:93E:22F6:206E:4BB0:90B1:53A7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7:47 (UTC)回复

上面回應了。--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7:49 (UTC)回复
@2402:7500:93E:22F6:206E:4BB0:90B1:53A7他留下的編輯摘要為“妹妹是公司成員?”,根本是他自己理解錯誤;我因此把這部分改寫得清晰點,卻被回退。--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8:05 (UTC)回复
@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我忘記問您在編輯版本86278234加上{{Advert}}的理由是什麼?--2402:7500:93E:22F6:206E:4BB0:90B1:53A7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8:51 (UTC)回复
  1. “小薯茄新鮮、正派的形象和拍攝風格吸引許多名人、企業、政府機關主動邀請拍攝廣告……”
  2. 總會有人在努力地把全部負面內容移除;我以前當IP用戶時,在英語維基百科為某美國大財團加上被定罪的消息後,領教過類似的手段,特別是“WP:NOTNEWS”不適用於好消息和官方新聞稿的做法,常規操作還有用傀儡隨機回退對象的其他正常編輯,並且隨機附上不相關的規則。
--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9:06 (UTC)回复
WP:廣告代言,語句再修飾應可保留,若您覺得不能放整段刪除也是符合方針指引。另外想請您理解,現在沒有人不讓您放這段內容,只請注意比重,我貼過幾次了。您在英維的經歷和這裡無關,不要用以往的經歷一概看待。--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23:54 (UTC)回复
在上面,你的低效率溝通風格有目共睹;在我報告“編輯爭議”之前,你的行為明明就是簡單地反覆把它回退成自己的版本,與言論的去蕪存菁主張南轅北轍呀!--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5:55 (UTC)回复
您可以表達意見,但請收起情緒。您認為提報是您所謂的高效率溝通嗎?有沒有可能,您不適當的跟隨媒體的煽動報導內容寫條目呢?--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6:05 (UTC)回复
溝通效率高不了多少,不過的確有,最少你不是只懂回退,而是作了些小修改,包括把“{{citenews}}”換成“{{example farm}}”。我的專注情緒有何不妥?反而你的情況似乎導致依然搞不清楚部分爭論點何在,例如究竟我主張記載的是“小薯茄成員可能吸了毒”,還是“他們確實被誣陷吸了毒”。--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6:25 (UTC)回复
所以您是要討論不當的介入他人婚姻還是其他不當行為?--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7:35 (UTC)回复

違反WP:BLP的內容應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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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注意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不是報道八卦新聞的小報,詳見百科方針WP:NOTSCANDAL。請各位注意以下數點:

  1. 該事件是一宗普通的婚外情個案
  2. 該事件的三名主角都不是公眾人物。三名主角都不符合維基百科:收錄標準/人物的標準。該三名主角之所以登上八卦新聞,都是由於一宗不符合維基百科:收錄標準/事件標準的瑣碎事情。
  3. 該事件的三名主角都與小薯茄沒有直接關係。其中一個是小薯茄商業合作夥伴,其中一個是小薯茄成員的妹妹,發生地點也不是小薯茄的地址。可以想像到,如果將這些疏遠的關係都收錄於小薯茄條目,那麼類似條目將會變得雜亂無章。

同時,根據方針WP:BLP,「在將在世人物的傳記內容添加到任何維基百科頁面時,編者應特別謹慎。」維基百科沒有理由收錄三名非公眾人士、並且與條目主角無關的私生活。原則如下:

  1. 如果事件本身值得收錄於條目內,而且牽涉公眾人物(符合NT:BIO),應該以「提及名字但不記錄無關細節」的方式收錄
  2. 如果事件本身值得收錄於條目內,但是牽涉人士並非公眾人物(不符合NT:BIO),應該以「不提及名字」的方式收錄
  3. 如果事件本身不值得收錄於條目內,而且牽涉人士並非公眾人物(不符合NT:BIO),應該完全不記錄該事件

由於最近發生的事件屬於第三類,因此為了遵守WP:BLP的指引,我將相關內容移除。--像您這樣的人建立的哦留言2025年3月3日 (一) 15:31 (UTC)回复

我們必須確保條目的正確性,堅持使用高質素的參考文獻。有關在世人物的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內容都應立即移除而無需等待討論的結果,無論該內容是負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確的。

生者傳記必須在考慮到主角私隱下謹慎地撰寫,因為維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書,而不是小報新聞。我們的職責不是去譁眾取寵,也不是成為散播他人八卦訊息的主要工具。是否會對在世人物造成傷害是進行編輯判斷時應考慮到的重要因素。

本方針不僅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還適用於在其他頁面中出現的生者傳記內容。在維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復內容的人應承擔舉證之責,特別是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因此編者應能說明此等內容符合維基百科所有內容方針和指引的原因。

——WP:BLP
  • @像您這樣的人建立的哦不對;這是“濫用程序”。你既然創立了“條目探討”的議題,就應該在那兒繼續辯論下去,想加快進程的話可以使用“RFC”模板,或者在這兒邀請些人過去;而非這樣輸打贏要地靠局部複製貼上的方式,另選地方從頭再來;這樣會導致其他人已經提出的觀點被忽略。--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3日 (一) 18:43 (UTC)回复
    • @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感謝指出我沒有在這討論頁邀請編輯參與公開討論,我已經加入連結,並將合適程序會謹記在心。在兩個討論頁的討論都沒有說明:如此指明道姓記錄一些人的私隱生活,是否必要而且沒有違反維基百科方針(「我認為加入那些關乎在世者私生活的內容是必要而且沒有違反維基百科方針,因為:......」)。請你在加入內容之前,先就此加以說明,並得社群共識沒有違反方針。--像您這樣的人建立的哦留言2025年3月4日 (二) 00:34 (UTC)回复
      @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我不知道有討論,不然我很早會明確表達不收入,讓您繼續放也只是勉強就這樣。您一開始認為可以放,是不是因為媒體寫了這些人曾經和條目主題有關係,所以就應該收入呢?但如我上面所說,妹妹並不是公司成員,教練只是是某人朋友有數次合作關係,因為事情鬧大(我們都知道這樣的狀況很容易鬧大),條目主題為了自保切割才趕緊澄清的,姐姐也要代妹妹道歉,這些風波的源頭可能只是要鬧大,像您覺得女一女二必須要等等的,我不知道媒體為什麼要這麼下標題和報導內容,但平心而論,這是個人行為,我不認為牽連到關係勉強的團體寫出來的報導是中立的,您要不要從這個角度思考看看呢?是不是被媒體煽動了呢?再換個方式說,我可以理解姊姊想維護妹妹所以出面幫她道歉,但我不認為這樣就是「事件」要算到這個團體頭上。--提斯切里留言2025年3月4日 (二) 02:39 (UTC)回复

八卦新聞應該收錄於小薯茄條目嗎?請注意違反WP:BLP的編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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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發生了一宗私人紛爭的花邊新聞,一名與香港網絡媒體團隊小薯茄合作的男子,被其妻子揭發婚外情並在網絡公開,該外遇對象為小薯茄成員吳冰之妹妹。雖然該關係中的三人皆不是小薯茄成員,但因外遇對象的姐姐是小薯茄成員,所以在網絡上一些報道八卦新聞的媒體以「小薯茄成員之妹」為標題大肆宣揚。小薯茄公司發表了聲明,表示與該事件無關。

有幾位維基編輯出於善意將相關事件收錄於小薯茄條目,有其中一位則在編輯摘要中發表一些情緒化的宣洩。身為維基百科邊輯,我們應該關注的只有一點:內容應該收錄於維基百科嗎?為了避免編輯戰,我請社群就此事件發表意見。

我認為該事件不應該收錄於維基百科,因為:

  1. 該事件是一宗普通的婚外情個案
  2. 該事件的三名主角都不是公眾人物。三名主角都不符合維基百科:收錄標準/人物的標準。該三名主角之所以登上八卦新聞,都是由於一宗不符合維基百科:收錄標準/事件標準的瑣碎事情。
  3. 該事件的三名主角都與小薯茄沒有直接關係。其中一個是小薯茄商業合作夥伴,其中一個是小薯茄成員的妹妹,發生地點也不是小薯茄的地址。可以想像到,如果將這些疏遠的關係都收錄於小薯茄條目,那麼類似條目將會變得雜亂無章。

另外想請社群加以監察的是違反維基百科:生者傳記的情況。上述三名主角皆非公眾人物,因此根據WP:BLPNAME,維基百科不應在任何條目記錄他們的姓名。有編輯違反方針,在小薯茄條目的編輯摘要提及其中一人名字,並在吳冰條目中堅持加入其非公眾人物妹妹的名字。由於在世人物傳記高風險主題,因此希望管理員能夠處理。--像您這樣的人建立的哦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4:50 (UTC)回复

  1. 這樁事情導致其中一人自殺(獲救),這點也引來了媒體的廣泛報導;“像您這樣的人建立的哦”沒有在上方提及。
  2. 這宗個案引致小薯茄鄭重回應——其更正:一——兩個被(錯誤)指控在場,一個被(錯誤)指控吸毒)個核心成員被指控吸毒,接着公司發布的聲明之重點之一正是否認這點;“像您這樣的人建立的哦”也是沒有在上方提及。
  3. 其中兩個主角都多次參演該公司的影視作品;“像您這樣的人建立的哦”還是沒有在上方提及。
--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6:36 (UTC)回复
這起事件跟小薯茄這家公司沒有直接關係,只是因為牽扯到其中一位成員的家屬才被收錄進去,我認為不應該在小薯茄收錄這起事件。另外@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您提供的第一個來源似乎是404連結,請修正這個問題。--2402:7500:93E:22F6:206E:4BB0:90B1:53A7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7:40 (UTC)回复
  1. 程人富和姚澤汶都被指控吸毒,更正:程人富和姚澤汶均被錯誤地指控捉姦時在場,後者甚至被冤枉吸了毒,)以至於小薯茄重複反駁;吳冰也為妹道歉了;兩項消息均被廣泛報導,因此這起事故固然應該收錄在這個條目。
  2. 謝謝提醒;已改正!
--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7:53 (UTC)回复
  1. 本次事情應該牽涉小薯茄嗎?不應該!(此乃維基百科部分用户(包括我——因此主張收錄關鍵信息)的“主觀願望”。)
  2. 本次事情有否牽涉小薯茄?有——程人富和姚澤汶被誣蔑、吳冰代妹道歉、公司聲明;吳泳和徐偉霖與公司的合作關係被傳媒大肆報導!(從可靠來源看到的“客觀現實”就是如此。)
--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2日 (日) 05:31 (UTC)回复
有一项是有问题的——其他的没看,不发表意见——“在吴冰条目中坚持加入其非公众人物妹妹的名字”照目前的来源看是不行的。
1、这显然属于WP:BLPNAME对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传记主角家人)的姓名的要求下“假定不能使用他们的姓名,即使这些姓名已曾被媒体提及”情况中“他们本身未达维基百科条目的收录标准,例如以下原因:他们仅因为与备受关注的人物有关,才在第三方已发表来源中被提及姓名......尽管第三方已发表来源曾广泛提及他们的姓名,但这些来源对他们的介绍都只有寥寥数语,如轻微事故、刑事犯罪和突发公共事件。”等两款原因——目前来源缺乏对其妹符合NT:GNG中“有效介绍”要求的内容,也缺乏剥离其姊身份下的独立介绍,无法支撑其姓名突破上述两项而被录入于其姊条目中;
2、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阁下以陈奕迅父亲姓名被收录在陈的条目为由为其添加理由辩护是没有根据的,陈父姓名被收录的原因是因其自身已经符合NT:GNG收录标准,而非所谓“同為名人的親屬的姓名應當留下”。
综上,收录标准不等同于知名度或报刊报道篇幅,请@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阁下仔细检查NT:GNG等相关要求并移除不符合要求的内容。--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8:07 (UTC)回复
@银色雪莉應要求移除了--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1日 (六) 18:25 (UTC)回复
@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閣下從善如流,勇於移除自己在吳冰條目加入的違反方針內容,我很欣賞你負責任👍。
然而,雖然小薯茄不是在世者傳記,但最近被人加入一些會影響在世者的隱私,同樣應該遵從WP:BLP指引。而你和其他加入內容的人都沒有在任何討論說明為何該等內容沒有違反WP:BLP。請先負舉證責任,在這互助客棧或條目討論頁說明:如此指明道姓記錄一些人的隱私生活,是否必要而且沒有違反維基百科方針。在確定沒有違反方針之前,該等內容應被移除。--像您這樣的人建立的哦留言2025年3月4日 (二) 00:19 (UTC)回复
樂見以理性討論方式找出折衷方案。--薏仁將🍀 2025年3月4日 (二) 00:29 (UTC)回复
上面探討過的《吳冰》條目爭議,只研究了「吳泳」等姓名收錄與否的事宜;我應银色雪莉和像您這樣的人建立的哦的要求,仔細閱讀了那些“內容方針”,發現根據“Wikipedia:LPNAME”的案例“隨着李某的兒子遭到逮捕,李某公開宣佈放棄他此前的立場,轉而支持對海洛英成癮者的治療。那麼其子遭到逮捕的事件就可以寫進李某的條目中,但他的兒子仍然不是憑藉其自身原因而備受關注,所以條目中仍不應提及其子姓名,即便該名此前已被媒體廣泛報道。”,“吳冰為妹道歉”的事件“可以”隱去「吳泳」、「FaFa Tse」和「徐偉霖」地收錄在《吳冰》條目。至於應否收錄?看傳媒的情況吧!客觀地說,《星島日報》、《明報》和《東方日報》等可靠的大報都已經鋪天蓋地地報道;主觀地說,有人自殺(獲救)意味原本“普通的婚外情個案”已經大幅升級。至於像您這樣的人建立的哦列出的“Wikipedia:收錄標準/事件”,它論述的是“是否適合作為條目收錄”;何況對此“中文維基百科尚無採納共識”?--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4日 (二) 15:00 (UTC)回复
@Ricky36Factrecordor你們都是在吳泳偷情新聞出現以後編輯過《吳冰》條目,而可能未知道有這場討論的用户,我邀請一起研究。--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4日 (二) 15:26 (UTC)回复
@银色雪莉請問你判斷隱去三個姓名地在條目《吳冰》記載“吳冰代妹為其偷情行為道歉”一事會否違反方針或指引?--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4日 (二) 15:28 (UTC)回复
我曾經編輯過,但很快被刪改。雖然這事不是發生在吳冰本人身上,但影響力大,其妹的「情夫」也與小薯茄有合作過。建議另開「吳泳」條目。--Ricky36留言2025年3月5日 (三) 14:16 (UTC)回复
@Ricky36我會嘗試一邊低頻率修改,一邊用編輯摘要游説對方;不能排除他(們)對方針和指引的理解不夠深入的可能性,正如我也因此犯過錯。根據银色雪莉的講解,現在為吳泳建立獨立條目大概會違規;不妨幫忙衡量沿用你先前把該項論述加入《吳冰》的方案、改為放進《小薯茄》還是乾脆不記載是最好的吧!--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5日 (三) 15:17 (UTC)回复
你可以試試。--Ricky36留言2025年3月5日 (三) 15:23 (UTC)回复
@Ricky36呣……看來你理解得到這番角力的某項重要特質;還有個秘密告訴你——我支持(過)的兩個方案不僅較為符合中立原則,也恰好是對小薯茄(包括吳冰)和吳泳的免費和無價的公關協助(不是令他們先苦後甜的策略,而是始終減辣的那種!);很早就勉強不違規地寫了相關的技術提示出來,也有人透徹明白箇中原理,可惜他們當中明顯不包括關鍵者。--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留言2025年3月6日 (四) 14:52 (UTC)回复
@微甜微酸微苦__微鹹很高興看見你閱讀了WP:BLPNAME,這是良好溝通的基礎。很可惜你引用的段落的理解不正確,容我簡單解說一下。

演員李某已同意某個鼓吹對海洛英成癮者處嚴厲刑罰的運動使用他姓名,而報紙報道說他已成年的兒子卻因持有海洛英而被逮捕。儘管這一公開的指控具有諷刺意味,但由於他的兒子並不能因其自身原因而備受關注,因此其子的私隱仍應受到保護。
隨着李某的兒子遭到逮捕,李某公開宣佈放棄他此前的立場,轉而支持對海洛英成癮者的治療。那麼其子遭到逮捕的事件就可以寫進李某的條目中,但他的兒子仍然不是憑藉其自身原因而備受關注,所以條目中仍不應提及其子姓名,即便該名此前已被媒體廣泛報道。

案例中這兩句句子,意思是說明「儘管條目可以記載『李某兒子因持有海洛英遭到逮捕,李某因而支持對海洛英成癮者的治療』,但條目仍然不應提及李某兒子的姓名」。所以WP:BLPNAME並不是用來支持你在條目收錄某事件。關鍵是如果事件本身值得收錄,就應該以保障非公眾人士的方式收錄。
根據方針WP:NOTGOSSIP,「名人八卦和日記。即使個體值得關注,並非所有涉及的事件都是如此。例如名人和體育明星的新聞報導可能頻繁出現且涵蓋大量瑣事,但使用來源會導致條目過度詳細,看起來像本日記。不是名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個人細節,每一場比賽、進球、或揮手都有足夠意義寫進人物傳記內,只有符合收錄標準的事件或讀者可能感興趣的內容才值得納入。」這婚外情事件純粹是一宗僅牽涉非公眾人物私生活的八卦新聞,與條目主角的關連甚薄弱,本身就沒有需要記錄在條目,更遑論是否提及姓名。閣下為了把事件弄得很像好重要,而把很多與主角沒有關係的負面內容加入,是屬於WP:COATRACK描述的不良行為。
方針WP:NOTSCANDAL,「編造醜聞或宣揚小道訊息或流言蜚語。生者傳記或相關內容必須符合高標準。違反標準則可能是誹謗或者侵犯私隱。條目絕不可以純粹寫來毀壞他人名聲。」將一件瑣碎的負面新聞誇大,記錄在某條目中,會令讀者對於該條目主角產生錯誤的印象,違反WP:BLP的原則。
因此,請閣下先確保加入的內容符合上述方針,而且以正確方式記錄事件,否則請勿加入違反WP:BLP的內容。--像您這樣的人建立的哦留言2025年3月5日 (三) 16:0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