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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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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廷忠
大明瑞州府同知
籍貫福建福州府長樂縣
字號字允卿
親屬(祖父)成化十六年舉人高伯齡
(父)弘治十四年舉人高㙱
出身
  • 嘉靖四年乙酉科舉人

高廷忠(14世紀—15世紀),允卿福建福州府長樂縣后澳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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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廷忠是嘉靖四年(1525年)乙酉科福建鄉試舉人,二十三年(1544年)授奉化知縣,剛到任就廢除不便於民的十多條律例,每天早出晚歸,不沽名釣譽,僅順應人情風俗便於行政,亦能節用不濫費、不苟取,有人將山珍海錯潛置金中,他默默送回不張揚,是如此律己容人,適逢地方夏天大旱,他就屏蓋素服步禱,五天後雨下如注,人民免於饑荒,陞瑞州同知,縣民為他立祠祭祀[1][2]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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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民國《(福建)長樂縣志·卷二十四·列傳四》:高廷忠,字允卿,后澳人,祖伯齡,字平哲,成化十六年舉人,知雩都縣有惠政,時稱循吏;父㙱傳見鄉行;廷忠嘉靖乙酉舉人,授奉化令,甫至即除法之不便於民者十餘條,每日戴星出入,不務釣名,惟順人情宜土俗,期於政行事集而已,尤能節用不濫費、不苟取,有饋海錯潛置金其中者即默返之,不揚於眾,值夏旱屛蓋步禱,凡五日雨如注,民賴不饑,為立祠以祀。 乾隆賀志
  2. ^ 光緒《(浙江)奉化縣志·卷十八·名宦》:高廷忠,長樂人,舉人,嘉靖二十三年任,甫至即剗法之不便於民者十餘條,每日五鼓起至晡始息,不矯矯以沽名,惟順人情土俗而期於政,行事集不濫費、不苟取,有饋海錯而潛置金其中者,即默返之不揚於眾,其貞以律己而容人之過類如此,值夏大旱憂惻不遑,乃屏蓋素服步禱於龍所,凡五日雨遂如注,民以不饑,兢兢持守六年如一日,當道優奬,民德之為立生祠,後陞江西臨江【瑞州】府同知。 嘉靖志,參康熙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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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福建)長樂縣志》·卷二十四·列傳四
  • 光緒《(浙江)奉化縣志》·卷十八·名宦
官衔
前任:
徐獻忠
明朝奉化縣知縣
1544年-1549年
繼任:
蕭萬斛
前任:
何中行
明朝瑞州府同知
1549年-1554年
繼任:
章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