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取
外观
行取,指的是明清兩代的選拔科道官員制度,通常和考選一起進行。《大明會典》曾提及地方州縣的知縣和推官中,若有進士、舉人出身而治績才能出眾者,就可以經由吏部會同都察院行取考選,調職監察御史、六科給事中等官職[1][2][3]。例如晚明的名臣楊漣就是從常熟縣知縣經行取後,被提拔為戶科給事中[4]。袁化中也曾經任內黃、涇陽知縣,以政績被朝廷行取考選,最後授予河南道御史的官職。[5]
萬曆年間,明神宗倦勤怠政,官缺不補,於是當時科道曾經出現「上久格行取,言路寥寥,其中者,俱積資歲久」[6]、「近因主上久不考選科道,其俸滿應行取同咨到部守候者,充滿輦下」的情況[7]。崇禎年間,御史王道純就曾提出晚明「天下守令甲科當十之三,而舉貢其七。考選之所及者,甲科得其九,乙榜得其一」,可見晚明以後,行取考選制度開始演變為「首甲科,次鄉科」的不平衡狀態,大部份都是進士出身的知、推官員才能被錄入行取冊內[8]。清朝大體跟隨明制[9][10],但略有進行改良,例如清聖祖時期就命令「行取州縣,曾陷賊中者勿選科道」[11],有時還會委任行取未補官者,作為「額外御史」隨班議事[12]。
註釋与参考资料
[编辑]- ^ 《大明會典》(卷之五):「凡給事中、御史。舊皆類選。後給事中、止於進士內、年三十以上者、考選奏補。其御史、以進士舉人教官等項選除、又後以行人、博士、進士中書、及行取進士舉人出身知縣推官、吏部會同都察院考選、分送兩京理刑、或試職滿日、升除實授」
- ^ 《大明會典》(卷之五):「五年、令行取推官知縣等官、以四分為率、進士三分、舉人歲貢一分、一體選除科道」
- ^ 《明史》(選舉一):「給事中、御史謂之科道。科五十員,道百二十員。明初至天順、成化間,進士、舉貢、監生皆重選補。其遷擢者,推官、知縣而外,或由學官。其後監生及新科進士皆不得與。或庶起士改授,或取內外科目出身三年考滿者考選,內則兩京五部主事、中、行、評、博,國子監博士、助教等,外則推官、知縣。自推、知入者,謂之行取。」
- ^ 《明史·卷244》:「楊漣 ,字文孺,應山人。為人磊落負奇節。萬曆三十五年成進士,除常熟知縣。舉廉吏第一,擢戶科給事中,轉兵科右給事中。」
- ^ 《萬曆三十五年丁未科進士履歷便覽》:「袁化中,熙宇,書四房,壬午六月十九日生。武定州人,庚子鄉三十四名,會二百五十三名,三甲二十九名。禮部觀政,丁未六月授內黃知縣,壬子補涇陽知縣,充本省同考,戊午行取考選,庚申授河南道御史...」
- ^ 《萬曆野獲編》(第十二卷)
- ^ 《萬曆野獲編》(第二十六卷)
- ^ 《崇禎長編》:「近日薦剡之登,首甲科,次鄉科,而歲選則寥寥也。至於彈章所及,非痼病之,乙榜則潦倒之,明經而甲科之及者亦鮮。自今開薦,宜以才品為主,如廉能卓異,雖貢舉亦登前列,才守無疵者次之;若貪縱自恣,雖甲科亦宜重懲,則人人爭勵矣。又次則公考選之法,縂計天下守令,甲科當十之三,而舉貢其七;考選之所及者,甲科得其九,乙榜得其一。且有台而無省,多南而少北,夫莫非王臣,何分台省﹖莫非王土,何分南北﹖自今宜先行各直撫按凡俸滿循卓,推知等官皆載入行取冊內,臨時虗公諮訪,南北一體備用,則大典為有光矣。臣非過求於甲科也,現今邊功昭著,大半出於乙榜,倘不遭此大患,則劉可訓竟以監司老,而左應選不幾以下僚沉乎。天下之為二臣者,不少惟聖明深念之也。帝謂辨官論才豈拘資格,奏內選除、舉劾、考選等項有関吏治,所司即與酌行。」
- ^ 《清史稿》(志八十五):「知縣行取,蓋仿明制,初有薦推、知皆得考選科、道。吳江知縣郭琇、清苑知縣邵嗣堯、三河知縣彭鵬、靈壽知縣陸隴其、麻城知縣趙蒼璧,皆以大臣薦舉,行取授御史,得人稱最。」
- ^ 《清史稿》(志九十一):「初制,縣置知縣一人。順治十二年,諭吏部參酌州、縣制,區三等。先是臺諫需人,依明往例,行取知縣。」
- ^ 《清史稿》(聖祖本紀一)
- ^ 《清史稿》(聖祖本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