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人法
外观

(重定向自美国残疾人法案)
1990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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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清晰及完整禁止以身心障礙為基礎的歧視的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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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稱 | 101-336(公法) 104 Stat. 327(法律总汇) |
立法機關 | 第101屆美国国会 |
訂立機關 | 參議院 |
簽署人 | 喬治·H·W·布什 |
簽署日期 | 1990年7月26日 |
生效日期 | 1990年7月26日 |
立法历程 | |
法案名稱 | S. 933 |
提案者 | 湯姆·哈金(D-IA) |
提案日期 | 1988年5月9日 |
相關委員會 | 參議院勞工及人力資源 |
缩写(通俗) | ADA |
俗称 | 1989年身心障礙美國人法案 |
修订历程 | |
修訂條文 | 美國法典第42卷:公共健康及社會福利 |
新增章節 | 美國法典第42编第126章 § 12101 et seq. |
以下法规已对本法规进行修訂 | |
修正历程 | |
列表 | |
美国最高法院訴訟案例 | |
Bragdon v. Abbott Olmstead v. L.C. 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Kentucky, Inc. v. Williams | |
相关链接 | |
立法歷程 |
美国残疾人法(英語: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是由美国国会在1990年7月通过的一项法案,经由老布什总统签署生效。2008年小布什总统签署了残疾人法修正案,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规定了残疾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就业方面不应受到歧视。修正案还明确规定了主要生活行为与实质限制等词汇的含义。[1]
参考文献
[编辑]- ^ 美国残疾人法案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与其他相关法律)下的就业权 (PDF). [2012-03-1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1-12-25).
外部链接
[编辑]- 美国残疾人法官方网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