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美国残疾人法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美国残疾人法案
1990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
建立清晰及完整禁止以身心障礙為基礎的歧視的法案
引稱101-336(公法)
104 Stat. 327(法律总汇
立法機關第101屆美国国会
訂立機關參議院
簽署人喬治·H·W·布什
簽署日期1990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6日
立法历程
法案名稱S. 933
提案者湯姆·哈金D-IA
提案日期1988年5月9日
相關委員會參議院勞工及人力資源英语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Health, Education, Labor and Pensions
  • 參議院通过:1989年9月7日(76–8 173號唱名表決,取自Senate.gov)
  • 眾議院通过:1990年5月22日(一致唱名表決)
  • 協商委员会報告:1990年7月12日
    • 眾議院同意通过:1990年7月12日(377–28 228號唱名表決,取自Clerk.House.gov)
    • 參議院同意通过:1990年7月13日(91–6 152號唱名表決,取自Senate.gov)
缩写(通俗)ADA
俗称1989年身心障礙美國人法案
修订历程
修訂條文美國法典第42卷:公共健康及社會福利英语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新增章節美國法典第42编英语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126章 § 12101 et seq.
以下法规已对本法规进行修訂英语Amendment
修正历程
美国最高法院訴訟案例
Bragdon v. Abbott
Olmstead v. L.C.
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Kentucky, Inc. v. Williams
相关链接
立法歷程

美国残疾人法(英語: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是由美国国会在1990年7月通过的一项法案,经由老布什总统签署生效。2008年小布什总统签署了残疾人法修正案,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规定了残疾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就业方面不应受到歧视。修正案还明确规定了主要生活行为与实质限制等词汇的含义。[1]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