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Talk:死刑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基础条目 死刑属于维基百科社會和社會科學主题的基礎條目。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進條目。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標準評為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法律专题 (获评乙級高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法律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法律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乙级  根据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乙级
   根据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條目已评为高重要度
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只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任何法律問題應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專業法律人員。
死亡专题 (获评乙級极高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死亡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死亡相关条目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乙级
 极高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條目已评为极高重要度
人權专题 (获评乙級高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人權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人權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乙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條目已评为高重要度

最初討論

[编辑]

本页电影“死刑”与定义的死刑产生了歧异,请求管理员帮助!--Jintan 23:05 2004年6月24日 (UTC)

只是簡單的消歧義問題罷了,电影“死刑”放到死刑 (电影)就行了。 --Lorenzarius 06:02 2004年6月25日 (UTC)

首段關於死刑的論述特別提及「部分社會主義國家、伊斯蘭國家」個人認為是非必要的,也有標籤化之虞,而最強勢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也未廢除死刑,所以我稍作修正,加入了「資本主義國家」。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06:43 (UTC)[回复]


各位,請多支持維基百科,多寫幾篇關於死刑方法的文章吧!

我剛剛加入了「斷頭台」 (断头台) 的繁体版,希望內地的朋友協助 寫一個簡体的版本。

Patrickov 15:44 2004年9月2日 (UTC)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死刑介绍中, "受审时未满十八岁的人和怀孕妇女不能判处死刑。"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应该改为"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

原文是这样的: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已经更改过来了。

释雪 17:11 2005年2月23日 (UTC + 0800)

一篇介绍死刑的文章(仅供参考)

[编辑]

古代死刑漫话(上) 古代死刑漫话(下)

关于正式采用注射死刑国家

[编辑]

文章里说 “仅有中国和美国正式采用注射死刑 ”

后面文章又说: “与此同时,菲律宾政府司法机构,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采用注射法对2名犯人执行死刑。”


似乎是前后矛盾。有没有人可以查证一下,或者是因为什么别的原因造成的歧异或者误会

车轴草 12:54 2005年3月20日 (UTC)

这个都是我写的
文章中也说了,菲律宾经常在死刑的存废之间徘徊,因此对于菲律宾是否有死刑都在统计上有所保留的——因此也不能说矛盾(统计资料本身就只是个参考而已)
另外,“使用”和“正式使用”也有一定差别——中国和美国都是写进法律里面的,本人也不知道菲律宾情况如何--zhouxiao 13:01 2005年3月20日 (UTC)

关于美国

[编辑]

不好意思看错了-Piscdong 13:28 2005年5月18日 (UTC)

條目

[编辑]

這條目中有大量連到正在編輯的維基條目,大家幫幫忙編寫這些條目。 Chaplin 09:45 2006年12月18日 (UTC)

中華民國(台灣)

[编辑]
  1. 中華民國已完全廢止絕對死刑:

立法院院會已經於2006年12月22日三讀通過「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修正條文,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修正條文,廢止所有絕對死刑之條文,稍後總統府公告後可再增加相關說明。 --Foxhound.ho 09:14 2006年12月22日 (UTC)

  1. 建議避免放入一般民眾對死刑議題的評語,包括但不限於白冰冰女士。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5:02 (UTC)[回复]

去除主观判断内容

[编辑]

去除“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地方的治安现状使得“严打”又不可不为”,原因:没有任何引用支持的主观判断。如有引用出处,可以客观引用陈述方式添加。--Bluegalaxy 21:04 2007年3月6日 (UTC)


路边社

[编辑]

路边社“意大利某组织”的数据被长期放在上面, 是不是太离谱了点。

http://www.rfi.fr/actucn/articles/092/article_3447.asp 据大赦国际统计,2006年,共有1010人被执行死刑,1790被判决死刑。

匿名 17:01 2008年2月21日 (UTC + 0800)

到目前为止行文都没有提到中国官方发布的死刑执行数量,单纯依据大赦国际的数据明显有偏颇之嫌。说中国执行了80%的死刑也是依据大赦国际的数据。如果没有至少三方以上的对应数据,数据本身就存在不公正性。难道大赦国际说中国处决2万人,中国就处决了2万人?大赦国际不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不是唯一参考标准。

中国官方从96年就开始就一直公开公布死刑判决和核查资料。稍微统计一下就可以看到中国官方的数字不到大赦国际的四分之一。存在如此大的数据误差就需要再核查或者公布不同来源的数字。

中国死刑核查网 http://sxfh.chinacourt.org/

匿名 13:01 2010年12月10日 (UTC + 0100)

这个条目的结构

[编辑]

我认为,写这篇条目应该多讲死刑本身,而尽量避免写"死刑在各个国家的情况"。建议仿照英文的死刑条目来写。Guamian (留言) 2008年5月22日 (四) 17:53 (UTC)[回复]


有偏颇之嫌

[编辑]

在文章开头之处应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超过世界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死刑人数多是情理之中。—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伐修對話貢獻)加入。

阁下最好找到明确表明这一看法(譬如“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众多,因此死刑人数相对较多/按比例不算多”的观点)的可靠来源,这样我们才不会违反WP:非原创研究。--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10日 (三) 16:58 (UTC)[回复]
如果人口占全球25%,但是执行死刑的人数占全球80%,这还能谈得上情理之中么?—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3月11日 (四) 21:31 (UTC)[回复]

建議清理

[编辑]
  • 關於{{死刑}}這個導覽模板,有的未有中文頁面,或是我不確定該怎麼翻譯的。你們自己看該怎麼辦吧?先隱藏未有中文頁面的?或是先把名稱都翻譯完,保持紅連,等其他人新增相關條目?-P1ayer (留言) 2010年3月12日 (五) 01:54 (UTC)[回复]
    • 哇,这么快就翻译模板?我建议既然建立了就全部翻译完,保持红链、然后再至少两个条目做好链接,这样避免其它编辑各种理由提删。这个页面的模板太多了,阁下如果加入的话,右面就会是图片,死刑模板、犯罪学模板、大陆港澳台的刑罚模板(实在不行合并或者删了)、大陆法系模板。我尽快帮忙翻译完历史那一章,这样页面能撑开吧。—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3月12日 (五) 02:17 (UTC)[回复]
  • 历史的一章已经补充翻译完了,好像和Forju君发生了一次编辑冲突,如果造成信息丢失,在此表示道歉。关于里面的一些问题,我想先在这里说了,(1),内容部分冲突,比如美国到底多少州废除死刑?英文版的内容有两处提及,内容不同,需要补充资料。(2),所有的来源格式都不标准,需要核查一下这些来源以及改善成标准来源格式。(3),关于中国的一些内容需要补充,而且如果要补充可以大有所为。比如唐汉朝中国的刑罚实质在改善、但是在明清又恶化了。这些应该用古文资源来补充,史记汉书中都有。(4)部分内容错误,比如它提到美国的一些案例,其实后来都被更多的案例推翻了(去年这会我上过一门课,其中那个Roper v. Simmons案件结论应该被部分推翻了,现在却忘了囧),而且本世纪出立法机关已经开始干涉联邦法院管太多了。远远比那个复杂。(5)其中英文文章提到的一些理论我不赞同就没有写,比如卡尔·马克思并没有对死刑本身提出见解,此前的内容属于捏造而且无来源,我就没有翻译,以免以缪传缪。英文文章中对共产主义国家、伊斯兰国家的死刑政策存在偏见,我的一个利比亚朋友给我解释过伊斯兰世界的死刑政策,我觉得跳开了解伊斯兰教去谈它的死刑是不对的。原文用的是《一千零一夜》,我如题翻译了,但是显然小说的作用是有限的。绕开中国明清、日本明治维新、伊斯兰黄金时代、欧洲殖民主义(特别是北美)去谈死刑,我觉得现在这个多少是避重就轻。(怎么感觉是自己翻译了半天骂自己呵呵。)就是这么多建议了,另外,P1ayer君可以在这个条目中增加模板{{死刑}}了,我觉得这些模板可以挤下来。—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3月12日 (五) 06:46 (UTC)[回复]
  • 這個條目將來的走向是要脫離英文版的框架,走自己的路,還是要依循著英文版的框架繼續翻譯下去?死刑這制度東西方皆有,全部都用西方的觀點去寫似乎有失偏頗,但現階段也只能先這樣了(畢竟是翻譯的東西),將來有機會希望有志之士能再補充一些東方的死刑制度與思想進去。Dismemberment應該是「五馬分屍」,中文維基又翻成「車裂」,不過中文維基裡面有個東西叫做「英式車裂」,英文是Hanged, drawn and quartered。應該不是一樣的東西,可能要考慮把它拆分,然後外語連結重新整理。(現在的車裂是連結到Hanged, drawn and quartered去)。至於Breaking wheel應該是死亡輪(或有翻成銼骨輪),跟車裂不同。Forju (留言) 2010年3月12日 (五) 09:54 (UTC)[回复]
  • 冤獄先隨便寫了。如果明顯有誤,請幫我修正條目內容。手邊沒有相關書籍可以補充出處。-P1ayer (留言) 2010年3月18日 (四) 17:53 (UTC)[回复]
    • 其实关于涉嫌宗教的部分,里面佛教的部分不一定正确(也并不好修改)。总体来说,这个条目的质量需要提高,虽然结构上已经算是比一个月前有质的改变。—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3月19日 (五) 02:53 (UTC)[回复]
    • 自首,宗教那段的佛教後半段是我加的,以為平衡內容。以前看過的相關2手書籍(非佛經)大多是主張報應論,我以為是部份佛教徒曲解佛陀所謂的殺戒。我對於佛教的相關見解,受日本的文化影響比較大,那邊有所謂的「明王」的存在,在日系佛教中手持武器的守護神。既有殺戒,為何佛像又手持武器,豈不矛盾?-P1ayer (留言) 2010年3月19日 (五) 09:48 (UTC)[回复]
      • 我支持阁下去补充结构,只不过佛教与死刑的解释比较复杂。佛教因果论就解释了此类事情发生,杀生是违背五戒,这些是佛教基本戒律。事实上,佛陀的弟子央掘魔罗此前嗜杀成性,后来“放下屠刀”,仍可以证得阿罗汉果。此外佛陀的十大弟子之首目犍连遭暗杀,佛陀也并没有教唆僧众去为之报仇,而是说目犍连之死是因前世弑父母而种下的现世因果。其中的逻辑是:一个人杀害他人(因),必然会独自承担由其杀害他人的业报(果)。但是佛教并没有要求其他人去主动施加、证得这个果。但是话说回来,决定死刑与否的是各国政权,是政治而非宗教决定死刑存废和实施,一国是否采取死刑与该国的佛教徒比例并无直接关联,比如中国大陆的佛教徒数量亦很多。一些佛教守护神,包括明王金刚韦陀都是手持武器,这并非是杀生,而是用来表示对佛法僧三宝的捍卫和护持、以及对各类试图颠覆、曲解佛法的外道进行抵御,是取寓意。—Walter Grassroot留墨存香 2010年3月19日 (五) 20:23 (UTC)[回复]

以色列目前的法律有死刑嗎?

[编辑]

以色列目前的法律有死刑嗎? 條目中的世界地圖,太難分辨以色列是屬於哪類型.

-P1ayer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9:41 (UTC)[回复]

日文那邊竟有ja:死刑囚

[编辑]
  • 中文維基要不要也拼了?把華語地區的已定讞的死刑名單也放上來?-P1ayer (留言) 2010年3月13日 (六) 19:33 (UTC)[回复]
    • 有個問題,在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只能查到像是「甲○○」這樣的匿名,而且很難區分到底是否已定讞?因為是依法院區分查詢的,而且它把所有上訴過程中的判決書都放進去。那該怎麼區分出還沒被執行的死刑犯是哪些?-P1ayer (留言) 2010年3月16日 (二) 16:29 (UTC)[回复]
      • 基本上,司法院基於當事人隱私的保護,所以現在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內是無法以真名下去查詢的。因此,你想用真名去查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只能用相關的人、事、物、時、地去反推反查出該判決是否是你要查的案件。另外,涉及兒童和性侵害的案件,基本上系統會自動判定不公開,所以這種案件的判決要查也不容易。這也就是為什麼現在中華民國死刑制度這個條目裡的死刑犯還沒辦法整理完全的原因了。Forju (留言) 2010年3月20日 (六) 04:11 (UTC)[回复]
        • 我已經將死刑定讞的死刑犯名單貼上去了(扣除2010年已槍決的四位)。另外聽說司法院已經有部分解禁了,以後判決書上網會直接顯示姓名,而性侵相關案件也可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到,但部分涉及兒童的案件可能還是有受保護,且新規定沒有溯及既往。--沐崑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06:53 (UTC)[回复]

毫無理由刪除他人的編輯內容

[编辑]

請問Mys 721tx 與Walter Grassroot兩位編輯者, 你們有什麼權力在不提出任何原因的情況下,任意刪除本條目"執行死刑的用意"及”死刑是否為正義行為的邏輯辨證"的內容? 縱使是支持死刑,也該讓這個公共事典出現深入議題探討吧, 請尊重不同立場的價值觀.

條目被刪除的原文

執行死刑的用意

[编辑]

1.公平原則:

當事人因其行為造成了莫大的損失,因此要以其最珍貴的資產-生命償還。

2.預防當事人再犯: 當事人對整體社會會造成持續或重大損傷之危險,因此為社會永久排除此危險因子是對社會的最大利益考量。

3.預防仿傚者出現: 當事人之犯行對整體社會會造成持續或重大損傷之可能性,因此使用死刑可嚇阻仿傚者仿傚追隨。

死刑是否為正義行為的邏輯辨證

[编辑]

在所有犯罪原因中,以故意殺人行為而判死刑的情形最為被支持死刑立場者的無異議支持。一般而言,支持死刑立場者認為這是出於「殺人償命」的公平原則。而殺人之所以要償命,乃是出自於「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一樣的珍貴,沒有人有任何原因或權力能把損害他人的生命權的行為合理化」的觀念。然而以「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一樣的珍貴,沒有人有任何原因或權力能把損害他人的生命權的行為合理化」的觀念來看,支持死刑的人同樣也沒有權力去主動剝奪罪犯的生命權,不然的話支持死刑的人也是殺人犯,也該被剝奪生命權才是合理(即不能因為是受害者或是身為執法者而不付出毀壞他人資產的代價,進而陷入冤冤相報何時了的邏輯迴圈)。也因此斷頭台的執行為由三個人在三條纜繩隨選後拉曳(而真正會使斷頭台動作的只有一條),為的就是讓執法者自「蓄意殺人」的立場解放出來。

而若因此將「主持正義」的死刑執行者除罪化的話,那麼能將殺人犯定罪的「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一樣的珍貴,沒有人有任何原因或權力能把損害他人的生命權的行為合理化」立場則出現了例外情形。即在人生而平等的概念下,既然執法者有權力把損害他人的生命權的行為合理化的話,殺人犯又為什麼不能把自己的殺人行為合理化?

因此基於以上原因,中外的古代向來都有如「手持熱鐵不被灼傷」、「置入水中不被淹死」、「斷頭台(吊刑台)行刑時機件故障」此類遭非人為因素阻礙而使死刑不能在預定時間完成的狀況被視為「天意不該絕」得以特赦釋放的不成文例子。

JunChun (留言) 2011年7月27日 (三) 02:56 (UTC)[回复]

刪除網路謠言

[编辑]

『在747年至759年,中國歷史上唐朝曾經廢除過死刑。日本在724年,開始實際廢除死刑,在日本歷史上留下了347年沒有死刑的奇跡。日本在724年,開始實際廢除死刑,在日本歷史上留下了347年沒有死刑的奇跡。』 這段是網路謠言,實際上兩國還是有執行。如邊令誠藤原廣嗣被處死。--Outlookxp留言2012年12月26日 (三) 04:04 (UTC)[回复]

其實日本平安時代還是有停止執行死刑的,但起始年代是818年,在嵯峨天皇的時代開始停止的,而回復執行的年代為1156年。--山城上総 2013年1月22日 (二) 15:23 (UTC)[回复]

死刑的定義?

[编辑]

現時的內容說道「死刑亦稱極刑、處決、正法,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不過應該要有法律審判,將該罪犯判處死刑後,才能執行死刑吧?我感覺死刑和合法殺人不能完全等同,死刑只是合法殺人的一個子類。--山城上総 2013年1月22日 (二) 15:20 (UTC)[回复]

編修建議

[编辑]

煩請各位協助修飾內文語句,目前的條目簡介稍嫌瑣碎。 依照維基百科的高品質條目,文章開頭的簡介應該簡明扼要,點出死刑之定義與現況,但請不要將個別國家或個人資訊放入簡介。 所有國家與組織相關資訊應以一章節固定描述,若能表格化更佳。 至於個人之言論,若該人非國際上重要或具一定知名度、可信度之公眾人物,請勿加入本條目(避免原創研究等爭議)。 另,內文尚須一次較大的重新編排,個人認為目前的排版仍然稍嫌複雜,閱讀起來不太順暢。以上煩請各位協助。 User:Mengpangwang 2015年5月26日 19:15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死刑中的5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7月8日 (六) 07:01 (UTC)[回复]

不宜列入宗教觀點

[编辑]

刑罰條目的本文內容,應專注於世俗的法律専業範疇;
小節並不適合增設人權、宗教、生物科技等相關議題。Sklinbarniwarp留言2018年4月11日 (三) 22:49 (UTC)[回复]

關於「死罪」一詞之定義

[编辑]

(目前)Top有一段文句:「一定會判死刑的罪名,一定稱死罪」。 「一定會判死刑的罪」應該就是在說「絕對死刑(的罪)」。但是「死罪」一詞之定義僅限於「絕對死刑之罪」嗎?它可以包含「量刑空間,有死刑和其他刑罰」(非絕對死刑,但得以判決死刑的罪)之罪嗎? 布丁 小豚留言2022年4月22日 (五) 15:35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