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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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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駐朝鮮大使館英國駐朝鮮大使館瑞典駐朝鮮大使館法國駐朝鮮合作辦事處法语Bureau français de coopération en Corée du Nord平壤的合署辦公樓,建筑牆上掛有上述4國外交机构的徽章。

合署办公(或稱聯合辦公同址辦公集中處所辦工)是政府機構運作的一種形式,一般用來形容數個政府單位在同一地方建築辦公的情形。此舉可提升民眾便利性、強化公務效率、促進土地高度利用、精簡建築與維護經費[1]。合署办公不只限于同一个国家,不同国家的政府机构也可能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合署办公。

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警察与荷兰国家警察的合署办公楼,位于荷兰东部的Dinxperlo荷兰语Dinxperlo,门挂有荷兰语的“警察”(politie)和德语的“警察”(Polizei)和两国警队徽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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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市政府合署始建於1935年,是市政府主要機構的辦公場地,並無向公眾提供附設服务设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地設有政府合署,特區政府的總部建築亦稱中區政府合署(Central Government Offices,通常稱為政府總部,中區政府合署通常會被視為搬遷前的舊中區政府合署)。有些大樓則主要提供公共設施,例如圖書館街市體育館游泳池等,同時設有政府部門辦公室,稱市政大廈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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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時期,省政府採合議制,設主席及省政委員,而下設各廳(機關)廳長由省政委員兼任;省政府與各廳關係,猶如行政院之於各部。各廳在本管事務亦直接與中央、縣相應機關直接行文,如省民政廳行文中央內政部、省財政廳行文縣財政局等。後為增強省政府本身權力,便利戰時行政,中央政府在對日抗戰時指示將某些廳併入省政府,禁止獨自行文;同時在縣施行之裁局改科,將縣政府下設各局併入府內,又改稱科,更為徹底,旨意亦同。1947年(民國3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後,明文規定省、縣均採首長制,上述各權宜之策自成定例。

現今中華民國的合署辦公,主要指多個政府機關或公法人共用一處建築的辦公型態,這類的建築又稱為「聯合辦公大樓」。例如2017年(民国106年)成立的行政院金马联合服务中心福建省政府是合署办公的;鄉鎮市區級別的機關則常以一棟「行政大樓」進行合署辦公。此外,司法相關機關(法院檢察署)出於權力分立原則,多擁有專用的合署辦公大樓。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的聯合辦公大樓: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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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各級政府機關常以合署辦公方式運作,稱為「合同廳舍」,如東京都霞關的「中央合同廳舍」建築群。司法機關則常有自己的合同廳舍,此係基於三權分立,通常不與行政机关、立法機關合署辦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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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用語集. 国土交通省. [2014-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4-01).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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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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