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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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署办公(或稱聯合辦公、同址辦公、集中處所辦工)是政府機構運作的一種形式,一般用來形容數個政府單位在同一地方或建築辦公的情形。此舉可提升民眾便利性、強化公務效率、促進土地高度利用、精簡建築與維護經費[1]。合署办公不只限于同一个国家,不同国家的政府机构也可能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合署办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廣州市的市政府合署始建於1935年,是市政府主要機構的辦公場地,並無向公眾提供附設服务设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地設有政府合署,特區政府的總部建築亦稱中區政府合署(Central Government Offices,通常稱為政府總部,中區政府合署通常會被視為搬遷前的舊中區政府合署)。有些大樓則主要提供公共設施,例如圖書館、街市、體育館、游泳池等,同時設有政府部門辦公室,稱市政大廈。
中华民国
[编辑]訓政時期,省政府採合議制,設主席及省政委員,而下設各廳(機關)廳長由省政委員兼任;省政府與各廳關係,猶如行政院之於各部。各廳在本管事務亦直接與中央、縣相應機關直接行文,如省民政廳行文中央內政部、省財政廳行文縣財政局等。後為增強省政府本身權力,便利戰時行政,中央政府在對日抗戰時指示將某些廳併入省政府,禁止獨自行文;同時在縣施行之裁局改科,將縣政府下設各局併入府內,又改稱科,更為徹底,旨意亦同。1947年(民國3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後,明文規定省、縣均採首長制,上述各權宜之策自成定例。
現今中華民國的合署辦公,主要指多個政府機關或公法人共用一處建築的辦公型態,這類的建築又稱為「聯合辦公大樓」。例如2017年(民国106年)成立的行政院金马联合服务中心与福建省政府是合署办公的;鄉鎮市區級別的機關則常以一棟「行政大樓」進行合署辦公。此外,司法相關機關(法院與檢察署)出於權力分立原則,多擁有專用的合署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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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聯合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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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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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七堵區行政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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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西屯區聯合辦公大樓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的聯合辦公大樓:
日本
[编辑]日本各級政府機關常以合署辦公方式運作,稱為「合同廳舍」,如東京都霞關的「中央合同廳舍」建築群。司法機關則常有自己的合同廳舍,此係基於三權分立,通常不與行政机关、立法機關合署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