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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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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簽署日1996年12月20日
簽署地點 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2002年5月20日
簽署者阿根廷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布吉納法索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羅地亞丹麥王國厄瓜多尔愛沙尼亞歐洲聯盟芬蘭法國德國迦納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愛爾蘭共和國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卢森堡墨西哥蒙古國荷蘭奈及利亞巴拿馬葡萄牙摩爾多瓦羅馬尼亞塞内加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英国美國烏拉圭玻利維亞以色列肯尼亚摩納哥纳米比亚南非委內瑞拉
締約方107(截至2020年1月6日)
保存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語言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英語: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 WPPT),是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订的条约。条约订于瑞士日内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1][2]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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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缔约国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制订条约各条款。[3]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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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涉及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知识产权。[3]

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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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规定对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表演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提供权;对未录制的表演,表演者享有广播权、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和录制权。除此经济权力,表演者还享有精神权力。

录音制品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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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规定对录音制品,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提供权。[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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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IPO. [2021年1月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年4月23日) (英语). 
  2.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年1月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月9日) (中文(简体)). 
  3. ^ 3.0 3.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年1月6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年3月20日) (中文(简体)). 
  4.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提要. WIPO. [2021年1月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18日)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