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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針中有以下敘述:惟須注意回退不過三原則不是配額,未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回退不超過三次)的回退戰仍構成編輯戰,一經發現仍可被提報至對應的布告板以至禁止編輯。
我理解這一敘述的初衷或許是想避免編輯戰的參與方把「三次機會」用到極致,但我認為這一敘述同而回退不過三原則(3RR)則是常用作判斷的明確界線
存在矛盾之處,因為如果把三次作為明確界限,就不應當在不到三次的時候對用戶施加處罰,否則可能引起用戶的困惑或管理員的濫權,不利於明確規則。我認為維基百科沒必要搞「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那一套。--IuyminirC(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07:15 (UTC)回覆
- 承上,建議修改為:
- 現行條文
惟須注意回退不過三原則不是配額,未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回退不超過三次)的回退戰仍構成編輯戰,一經發現仍可被提報至對應的佈告板以至禁止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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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議條文
惟須注意回退不過三原則不是配額,僅提供了一般性的判斷標準,如雖未達到3次,仍存在持續、針鋒相對的回退行為,且無討論意願,依然構成編輯戰,一經發現仍可被提報至對應的佈告板以至禁止編輯。一般情況下,未達3次回退不應認定為編輯戰,除非存在敵意回退或拒絕協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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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可以進一步明確編輯戰的標準。--IuyminirC(留言) 2025年4月19日 (六) 07:37 (UTC)回覆
- 「一般情況下,未達3次回退不應認定為編輯戰,除非存在敵意回退或拒絕協商行為」或許可以改為「除非存在敵意回退或拒絕協商行為,在未實行更嚴格的回退限制的情況下,未達3次回退不應認定為編輯戰」。Sanmosa 新朝雅政 2025年4月20日 (日) 09:44 (UTC)回覆
- 有道理--IuyminirC(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4:41 (UTC)回覆
- (-)反對,建議的修訂明顯對回退不過三原則理解錯誤。
回退不過三原則(3RR)則是常用作判斷的明確界線
條文的意義在於「違反回退不過三就可直接被封鎖」,而不是「未構成回退不過三就不封鎖」。修訂前提有問題,後續的建議條文亦會跟著變形。未達3次回退不應認定為編輯戰
一句,回退未過三定義為「同一條目內」,此處未重新定義範疇的但橫跨多個條目的編輯戰時有出現,這些情況不難出現在全部受影響條目都未超過三次回退,但如此規模來回回退一次、兩次都是明顯的編輯戰。這類型的編輯戰未「持續」、未必開始浮現惡意,亦多數未有機會(甚或未開始)協商,但仍然是明顯的編輯戰,仍應被禁止。建議條文就完全排除了此類情況。--路西法人 2025年4月20日 (日) 10:07 (UTC)回覆
- 感謝閣下的意見,關於閣下的觀點,我有兩點想要說明與提問閣下:
- 1.關於閣下所說的橫跨多個條目的情況,既然
未持續,未必開始浮現惡意,未有機會開始協商
,請問閣下認為應當禁止的理由為何?甚至於構成編輯戰的理由為何?我理解的編輯戰在於反覆、對抗性的修改行為,如果兩個用戶只是對多個條目都有分歧,但是沒有構成反覆和對抗性的修改,比如對多個條目的編輯在同一輪次出現回退,我認為不應當理解為編輯戰,因為這種情況下可能只是由於一時的分歧或誤解,在編輯中說明或妥協就足以解決問題,沒有必要按照編輯戰的程序處理;
- 2.對於閣下所說「未達3次未必不構成編輯戰」(我理解閣下是這個意思),基於第1點中我對編輯戰的看法,我同意閣下的觀點。我認為可以對編輯戰的定義進一步商討。我對現有條文的意見在於,對編輯戰的定義完全不明確,「3RR不是配額」否定了3次才構成編輯戰,但卻沒有提出替代性的明確說明,只是以籠統的「回退戰」代稱,我認為導致了規則的不明確,會引起用戶的困惑。--IuyminirC(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4:40 (UTC)回覆
- 不合理的來回編輯或回退影響條目版本穩定即為編輯戰,應當禁止。並非只有反覆、對抗性的修改才能形成編輯戰。
- --路西法人 2025年4月23日 (三) 05:44 (UTC)回覆
- 3RR是一個明確界限,不是配額是說不是免責配額,滿足其他條件也可能認定。這個其他條件可能類似兜底條款,按常識而非明確標準來執行?確實某些案例下被判定編輯戰(或者維基跟蹤、擾亂等)可能造成附帶損害後果。關於如何認定非3RR的編輯戰,不清楚是否會有執行標準,但「敵意回退或拒絕協商」可能仍為主觀認定。--YFdyh000(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14:4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