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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貢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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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貢議會
Cortes de Aragón
Coat of arms or logo
種類
種類
西班牙自治區議會
架構一院制
會議地點
阿爾哈費里亞宮,曾經的阿拉貢王室所在地

阿拉貢議會(西班牙語:Cortes de Aragón;阿拉貢語:Cortz d'Aragón;加泰隆尼亞語:Corts d'Aragó)是西班牙阿拉貢自治區的地區議會。其歷史可追溯至1162年阿拉貢王國召集的會議,是歐洲最古老的代議機構之一。1707年,隨著西班牙波旁王朝推行中央集權改革和《新基本法令》,阿拉貢議會被廢除。1983年,根據《阿拉貢自治區自治條例》的通過,這一古老機構以現代自治議會形式重生,成為阿拉貢地方立法與監督的核心權力機關。

發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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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貢國王須至少每五年召開一次議會(Cortes),與加泰隆尼亞公國合併後改為每年召開一次[1]。該議會核心職能為司法仲裁,包括調解個人或城鎮間爭端、審理針對王室官員或社會階層的申訴[1]。此外,議會還負責立法審議與稅收表決[1]。其組織結構為四大階層(Estates)組成的四院制:教士、大貴族(西語:Ricos hombres)、騎士及市民代表[2]

王國的重要法律需四大階層全體一致通過(拉丁語:nemine descriptante)。若任一成員行使否決權,決議將標記為「全體通過,除某位反對」(unamiter excepto N.N.),並進入二次辯論。然而此類辯論常陷入僵局[1]。此時,爭議將移交由各階層兩名代表組成的常設委員會裁決,以判斷多數方意見是否合理[1]。該模式後被撒丁島與西西里議會效仿[1]

阿拉貢議會存續至1707年,菲利普五世頒布《新基本法令》(Nueva Planta decrees),推行中央集權,廢除阿拉貢王冠治下所有地方議會。此舉標誌著阿拉貢傳統自治體系的終結,其司法與制衡職能被納入西班牙統一王權框架。

根據1983年《阿拉貢自治區自治條例》第12條,現代阿拉貢議會正式成立[3]

歷史上的阿拉貢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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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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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伊比利亞半島其他基督教王國的議會制度,阿拉貢議會展現出獨特的憲政特徵。其職能與阿拉貢王冠治下的加泰隆尼亞議會、瓦倫西亞議會相似,但在政治影響力上遠超卡斯蒂利亞議會。根據現存文獻記載,阿拉貢議會最早可追溯至1164年11月11日在博爾哈鎮舉行的會議,這一時間點比英格蘭《大憲章》的簽署還早半個世紀。

阿拉貢議會的核心在於其開創性的"契約政治"理念。這種理念認為,國王與王國之間並非單向統治關係,而是基於法律約束的雙向契約。為了強化這一憲政基礎,16-17世紀的阿拉貢史學家布蘭卡斯(Jerónimo de Blancas)和烏茲塔羅斯(Juan Francisco de Uztarroz)系統闡釋了傳說中的《索夫拉爾韋法典》英語Fueros de Sobrarbe(Fueros de Sobrarbe)。該法典雖帶有神話色彩,卻被視為限制王權、保障地方自治的法律源頭,成為議會對抗專制的重要理論武器[4]

這種獨特的政治傳統使得阿拉貢在中世紀歐洲獨樹一幟——當其他王國還在強化君主專制時,阿拉貢已建立起"王在法下"的治理體系。議會不僅擁有立法監督權,更可對國王權力進行實質性制衡,這種超前性的憲政實踐為近代歐洲議會制度提供了重要參考。

運作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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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貢議會的獨特之處在於其四院制結構,這一設計突破了歐洲傳統的三院制框架。議會由大貴族院、騎士與士紳院、城市代表院及教士院組成,各院獨立運作且權責分明。大貴族院匯聚男爵與高級貴族,騎士與士士紳院代表底層貴族階層,城市代表院由各自治市推選精英,教士院則自1301年起正式參與議事。會議流程嚴謹:先由國王發表施政綱領,主教致歡迎辭,隨後各院起草《陳情書》匯總階層訴求。議員資格嚴格限定為本國居民,早期僅限男性,1387年後允許女性通過男性代理人間接參政,偶有外來貴族因繼承領地獲特例准入。

議會的核心職能圍繞財政、立法與王權制衡展開。其首要任務是為王室籌集資金,初期主要用於戰爭開支,後逐步擴展至加冕禮、王室婚典等特殊事項。同時,議會負責審理針對王室的侵權行為,調解各地《自治法典》間的法律衝突。儘管國王保有獨立立法權,但重大法案必須經議會審議,形成「法律爭議優先通過議會解決」的原則。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了地方自治傳統,又為中央集權設置了緩衝機制。

阿拉貢大法官作為議會秩序的核心維護者,自1265年埃赫亞騎士鎮會議確立後,始終扮演關鍵角色。其席位設於國王御座階梯中央,象徵對王權的直接制衡,這一安排甚至引發加泰隆尼亞瓦倫西亞代表的多次抗議。大法官不僅負責記錄議員缺席情況,對無正當理由逾期者宣布「藐視議會」,更逐步獲得軍事權力,可組建軍隊捍衛法典權威。從最初的糾紛仲裁者到後期實質性的憲政武裝力量掌控者,大法官的職權演變折射出議會與王權的動態博弈。

議會閉會期間,阿拉貢總議會作為常設機構承接日常治理。這一機構監督決議執行、協調王國事務,並與阿拉貢王冠治下的加泰隆尼亞等地總議會保持聯動。其常態化運作機制比英格蘭議會早近兩百年,成為近代代議制民主的雛形。通過四院分權、大法官制衡與總議會銜接,阿拉貢構建起一套精密的中世紀憲政體系,在強調「王在法下」的同時,為伊比利亞半島的多元自治傳統奠定了制度基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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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Colomer, Josep Maria. Political Institutions: Democracy and Social Cho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2025-03-28]. ISBN 978-0-19-924184-2 (英語). 
  2. ^ Marriott, Sir John Arthur Ransome. This Realm of England; Monarchy, Aristocracy, Democracy. Books for Libraries Press. 1938 [2025-03-28]. ISBN 978-0-8369-5611-5 (英語). 
  3. ^ ESTATUTO DE AUTONOMIA DE ARAGON. TITULO I.. web.archive.org. 2011-07-22 [2025-03-28]. 
  4. ^ GIESEY, Ralph E. If not, not. The oath of the aragonese and the legendary laws of Sobrarbe..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8 [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