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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子均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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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繼承制(英語:Partible inheritance),亦稱均分繼承制,是一種將遺產按比例分配給多位繼承人的制度。其核心在於打破單一繼承的壟斷性,與盛行於封建社會長子繼承制(primogeniture)及兄終弟及(agnatic seniority)形成鮮明對比——前者要求全部或大部分遺產由長子獨占,後者則以家族男性成員的長幼順序決定繼承權。父系社會傳統上女兒沒有繼承權,現代提倡男女平等,不少地區法律規定除非另立遺囑,否則財產均分給各子女。

在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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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與《拿破崙法典》框架下,分割繼承制均被廣泛採用。後者進一步規定,若無特別遺囑,遺產需按法定方案均分,例如婚生子女獲得等額份額。這種制度設計既體現平等原則,亦暗含對家族財富分散化的社會調控。

分割繼承制深深植根於古代凱爾特與日耳曼部落社會。例如日耳曼的薩利克法(Salic patrimony),強調土地在男性子嗣間均分,以此維繫部族內部權力平衡。然而,這種制度在中世紀歐洲的封建王國中卻成為雙刃劍:墨洛溫王朝加洛林王朝、伊比利亞諸國(如卡斯蒂利亞萊昂)及基輔羅斯均因分割繼承導致國土裂解為諸多公國,中央集權逐步瓦解。與之相對,非分割繼承制(如長子繼承)則與君主制緊密綁定,旨在保持領地完整以鞏固王權。

18世紀,新英格蘭地區普遍採用分割繼承制,而北美南部殖民地則奉行男性長子繼承制(無遺囑情況下)。北方殖民地規定,若無遺囑,長子可獲雙倍份額,其餘子嗣均分剩餘遺產。但研究表明,殖民地強烈的遺產規劃意識削弱了不同繼承制度對人口結構的影響差異——無論採用何種制度,家族傾向於通過遺囑主動分配財產,從而減少制度本身的實踐分歧[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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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rew, Katherine Fischer. The Laws of the Salian Frank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1 [2025-03-30]. ISBN 978-0-8122-1322-5 (英語).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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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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