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
外觀
薦任,是南京國民政府文官制的一種,也是現今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六至九職等,官等在簡任之下、委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三級官階。[1]
起源
[編輯]1928年10月3月中執委常委會第172次會議通過《訓政綱領》,同日以國民政府第565號訓令公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薦任,由各主管長官推薦給中央政府任命。如中央各部、局的科長、各省的縣長。
正式稱法
[編輯]- 服務機關+官等(薦任)+第n職等+職稱。
- 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薦任第九職等科長。
現況
[編輯]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張朋園、沈懷玉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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