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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眾議院黨名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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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眾議院黨名單代表(英語:Party-list representation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hilippines)是一種選舉制度。根據該制度,菲律賓眾議院20%的席位通過名單比例代表制產生。儘管眾議院的大多數議員是通過複數制(又稱「得票最多者當選」制度)選出的,但黨名單代表則是通過一種比例代表制的黨名單投票方式選舉產生。1987年菲律賓憲法確立了黨名單制度。最初,該制度僅向代表弱勢或未充分代表群體的部門或團體開放,包括勞工、農民、城市貧民、原住民文化群體、婦女、青年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群體(宗教部門除外)。然而,菲律賓最高法院在2013年的一項判決中明確指出,黨名單是一種比例代表制度,面向各類團體和政黨開放,並不限於被邊緣化的群體。國家級或地區級的政黨和組織無需依據特定社會群體來組織,也不必須代表任何弱勢或未充分代表的部門[1]

關於哪些政黨有資格參與選舉、應提名哪些候選人、如何確定勝選者以及如何分配獲勝政黨的席位,自1998年黨名單選舉首次舉行以來,這些問題一直存在爭議,並引發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選舉委員會和最高法院案件。

黨名單代表不是直接選舉產生的,而是通過黨名單投票方式間接產生。選民投票時是投給政黨,而非該黨的候選人(即封閉式名單)。選票按得票率從高到低排序,獲得全國選票至少2%的政黨可獲得1個席位,其它額外席位的分配則依據該黨得票比例通過特定公式計算確定。任何政黨最多只能獲得三個席位。如果按照上述機制分配完席位後,眾議院中的部門代表數量未達到眾議院總席位的20%(即63席),則將剩餘席位分配給未能獲得席位但得票排名靠前的政黨,每黨分得1席,直到63席分完為止。因此,選民在眾議院選舉中有兩張並行的選票:一張投給地區代表,另一張投給黨名單代表。兩張選票相互獨立,互不影響。

黨名單代表制度利用比例代表制傾向於支持「單一議題」政黨的特點,使未充分代表的群體能夠在立法過程中代表自身利益[2]

1995年3月3日,菲律賓總統菲德爾·瓦爾德斯·拉莫斯簽署《共和國法第7941號》,即《黨名單制度法》[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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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C shakes up party list in new verdict. April 5, 2013. 
  2. ^ CONSTITUTION – Article VI: LEGISLATIVE DEPARTMENT.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August 10, 2009 [November 29,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June 23, 2010). 
  3. ^ REPUBLIC ACT No. 7941 AN ACT PROVIDING FOR THE ELECTION OF PARTY-LIST REPRESENTATIVES THROUGH THE PARTY-LIST SYSTEM, AND APPROPRIATING FUNDS THEREFOR. Commission on Elections. August 10, 2009 [November 29,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June 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