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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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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韶(?—1539年),江西鄱陽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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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十年(1474年)甲午科江西鄉試舉人,成化二十年(1484年)甲辰科二甲四十八名進士。弘治十二年官嚴州府知府,有「胡青天」之號[1]。十八年十一月升湖廣布政司右參政,正德四年(1509年)因劉道龍案被罰米一百石,後轉廣西左參政,七年八月升廣東右布政使,八年九月升福建左布政使,十年十月升順天府府尹,十三年九月升刑部右侍郎[2],三年秩滿,十四年五月蔭子胡岱為國子生。世宗繼位,被刑科右給事中劉夔彈劾致仕[3]。嘉靖十八年(1539年)十一月卒,賜祭葬如例,贈刑部尚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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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萬厯《嚴州府志》:胡韶,鄱陽人。弘治十二年任嚴州知府,立心公正,政在得民,處僚友以義,接士夫以禮,課士興賢,獄清訟簡,有胡青天之號。升湖廣㕘政,官至刑部侍郎。
  2. ^ 《明武宗毅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六十六》:正德十三年九月,升順天府府尹胡韶為刑部右侍郎。
  3.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之一》:正德十六年十月,刑科右給事中劉夔劾刑部右侍郎胡韶依阿詭隨,衰暮不知止足;太常寺少卿張道榮、俞九疇並以道流繆典三禮,宜亟罷斥。得旨:韶致仕,九疇削職,道榮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