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273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 第273號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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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949年5月11日 |
會議 | 聯合國大會第三屆會議 |
編號 | A/RES/273 (III)(文件) |
主題 | 接納以色列為聯合國會員國 |
投票 | 37票贊成 12票反對 9票棄權 |
結果 | 通過 |
《聯合國大會第273號決議》是第三屆聯合國大會在1949年5月11日作出的決議,該決議系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69號決議建議,同意以色列有條件加入聯合國。
背景
[編輯]1949年3月4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414次會議通過的安全理事會第69號決議認定以色列為愛好和平的國家,故請求聯合國大會准許以色列加入聯合國,該決議獲得安全理事會除英國、埃及以外國家同意。[1]
辯論
[編輯]有關以色列加入聯合國的第273號決議的辯論中,以色列駐聯合國代表阿巴·埃班承諾,以色列將履行第181號決議和第194號決議規定的義務。以下是相關辯論:
薩爾瓦多代表提問:
我要詢問以色列代表,以色列政府是否授權他向委員會保證,以色列國將竭盡全力與聯合國合作,以執行 (a)大會1947年11月29日關於耶路撒冷城及其周圍地區國際化的決議和 (b)大會1948年12月11日關於遣返難民的決議。
阿巴回覆:
對於第二個問題,即我們是否會盡一切可能與聯合國各機構合作,執行有關難民的決議,我可以毫無保留地給予肯定的答案。我不能向委員會隱瞞,即使我們全力合作,運用一切可用手段,也無法解決這一問題,除非我們把這個問題放在近東的大背景下考慮,除非其他鄰國政府也提供類似的合作,並在區域基礎上投入大量國際援助來解決這個問題。
阿巴進一步補充:
以色列政府認為並已明確表示,阿拉伯難民的回歸是解決該問題的方法之一。正如和解委員會所認為的,以及我今天上午引述其意見的聯合國成員國政府所認同的,以色列政府認為另一種解決方式是讓難民在鄰國重新安置。關於在鄰國重新安置的難民數量與在以色列重新安置的難民數量之間的平衡,應通過協商達成雙方同意後確定——我們已為此做好立即展開談判的準備。
決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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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全文如下:[2]
茲為執行《憲章》第四條及大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規定之職務起見,
- 決議以色列確係接受《憲章》所載義務,確能並願意履行各該項義務之愛好和平國家;
- 決議准許以色列為聯合國會員國。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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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國(37) | 反對國(12) | 棄權國(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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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國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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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联合国正式文件 包括安全理事會第69號決議. www.un.org. [2025-04-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1-05).
- ^ Admission of Israel to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UN. General Assembly (3rd sess. : 1948-1949 : Paris. 1949 [2025-04-06]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