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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27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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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
第273號決議
日期1949年5月11日
會議聯合國大會第三屆會議
編號A/RES/273 (III)(文件
主題接納以色列為聯合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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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票棄權
結果通過

聯合國大會第273號決議》是第三屆聯合國大會在1949年5月11日作出的決議,該決議系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69號決議建議,同意以色列有條件加入聯合國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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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3月4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414次會議通過的安全理事會第69號決議認定以色列為愛好和平的國家,故請求聯合國大會准許以色列加入聯合國,該決議獲得安全理事會除英國埃及以外國家同意。[1]

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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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色列加入聯合國的第273號決議的辯論中,以色列駐聯合國代表阿巴·埃班英語Abba Eban承諾,以色列將履行第181號決議第194號決議規定的義務。以下是相關辯論:

薩爾瓦多代表提問:

我要詢問以色列代表,以色列政府是否授權他向委員會保證,以色列國將竭盡全力與聯合國合作,以執行 (a)大會1947年11月29日關於耶路撒冷城及其周圍地區國際化的決議和 (b)大會1948年12月11日關於遣返難民的決議。

阿巴回覆:

對於第二個問題,即我們是否會盡一切可能與聯合國各機構合作,執行有關難民的決議,我可以毫無保留地給予肯定的答案。我不能向委員會隱瞞,即使我們全力合作,運用一切可用手段,也無法解決這一問題,除非我們把這個問題放在近東的大背景下考慮,除非其他鄰國政府也提供類似的合作,並在區域基礎上投入大量國際援助來解決這個問題。

阿巴進一步補充:

以色列政府認為並已明確表示,阿拉伯難民的回歸是解決該問題的方法之一。正如和解委員會所認為的,以及我今天上午引述其意見的聯合國成員國政府所認同的,以色列政府認為另一種解決方式是讓難民在鄰國重新安置。關於在鄰國重新安置的難民數量與在以色列重新安置的難民數量之間的平衡,應通過協商達成雙方同意後確定——我們已為此做好立即展開談判的準備。

決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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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新謝克爾A系列20元紙鈔正面,描繪了273號決議通過後,以色列國旗在聯合國大樓升起的場景

決議全文如下:[2]
茲為執行《憲章》第四條及大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規定之職務起見,

  1. 決議以色列確係接受《憲章》所載義務,確能並願意履行各該項義務之愛好和平國家;
  2. 決議准許以色列為聯合國會員國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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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結果地圖
贊成國(37) 反對國(12) 棄權國(9)
西歐國家:

 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捷克斯洛伐克
 法國
 冰島
 盧森堡
 荷蘭
 挪威

東歐國家:
 波蘭人民共和國
 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蘇聯
 南斯拉夫

非洲國家:
 賴比瑞亞
 南非聯邦

亞洲國家:
 中國
 菲律賓

美洲國家:
 阿根廷
 玻利維亞
 加拿大
 智利
 哥倫比亞
 哥斯大黎加
 古巴
 多明尼加
 厄瓜多
 瓜地馬拉
 海地
 宏都拉斯
 墨西哥
 尼加拉瓜
 巴拿馬
 巴拉圭
 秘魯
 美國
 烏拉圭
 委內瑞拉

大洋洲國家:
 澳洲
 紐西蘭

非洲國家:
 埃及
 衣索比亞

亞洲國家:
 阿富汗王國
 緬甸聯邦
 印度
 伊朗王國
 伊拉克王國
 黎巴嫩
 巴基斯坦
 沙烏地阿拉伯
 敘利亞
 葉門王國

亞洲國家:
 泰國
 土耳其

西歐國家:
 比利時
 丹麥
 希臘王國
 瑞典
 英國

美洲國家:
 巴西
 薩爾瓦多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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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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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联合国正式文件 包括安全理事會第69號決議. www.un.org. [2025-04-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1-05). 
  2. ^ Admission of Israel to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UN. General Assembly (3rd sess. : 1948-1949 : Paris. 1949 [2025-04-06]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