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法
空氣品質法是規範向大氣中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法律法規。其中,一個專門的子集是規範建築物內部空氣品質的法規 (往往和禁菸相關)。空氣品質法通常旨在通過限制或消除空氣污染物濃度來保護人類健康。其他舉措則旨在解決更廣泛的生態問題,例如限制影響臭氧層的化學物質,以及通過排放交易計劃應對酸雨或氣候變化。監管措施包括識別和分類空氣污染物、設定可接受的排放水平限制,並規定必要或適當的減排技術。
空氣污染物分類
[編輯]空氣品質法規必須明確哪些物質和能量屬於「污染」,以便進一步控制。儘管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具體標籤可能有所不同,但許多政府對空氣污染的構成有廣泛共識。例如,美國《清潔空氣法》將臭氧、顆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和鉛(Pb)列為需要全國性監管的「標準」污染物[1]。美國環境保護署(EPA)還確定了180多種化合物,並將其歸類為需要嚴格控制的「有害」污染物[2]。其他化合物因其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負面影響(如CFCs作為臭氧消耗劑,或石棉在室內空氣中的危害)也被認定為空氣污染物[3]。更廣泛的概念中,空氣污染還可能包括噪音、光和輻射。近年來,美國關於二氧化碳(CO2)和其他溫室氣體是否應被歸類為空氣污染物引發了爭議[4]。
空氣品質標準
[編輯]空氣品質標準是規範空氣污染物在呼吸空氣中的濃度的法律標準或要求,涵蓋室外和室內空氣。這些標準通常表示為特定空氣污染物的可接受水平,主要用於減少或消除空氣污染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儘管也可能考慮次要影響,如對農作物和建築物的損害[5]。確定適當的空氣品質標準通常需要最新的科學數據,包括污染物的健康影響、暴露時間和敏感人群信息,並需要對空氣品質進行定期或連續監測。
排放標準
[編輯]制訂廢氣排放標準的方法多種多樣,具體監管方法可能因來源、行業和空氣污染物而異[6]。具體限制可以通過參考更廣泛的空氣品質標準來設定。特定來源可以通過性能標準進行監管,即對該來源類別的特定污染物排放設定數值限制。監管機構還可能強制採用特定的控制技術,通常基於可行性、可用性和成本。其他標準可能以性能為基準,例如要求某一類設施達到同類最佳設施的排放水平。所有這些方法都可以通過排放平均、市場機制(如排放交易)和其他替代方案進行調整。
例如,所有這些方法都在美國得到應用[7]。美國環境保護署(根據美國清潔空氣法案負責全國空氣品質監管)在新源性能標準(NSPS)計劃中使用性能標準。技術要求通過「合理可用控制技術」(RACT)、「最佳可用控制技術」(BACT)和「最低可實現排放率」(LAER)標準設定[8]。靈活方案在美國的酸雨控制、臭氧層保護、許可標準和溫室氣體減排計劃中得到實施[9]。
控制技術要求
[編輯]除了或結合空氣品質標準和排放控制標準,政府還可以通過要求受監管方採用排放控制技術(即減少或消除排放的技術)來減少空氣污染。這些設備包括但不限於火炬煙囪、焚燒爐、催化燃燒反應器、選擇性催化還原反應器、靜電除塵器、袋式除塵器、濕式洗滌器、旋風分離器、熱氧化器、文丘里洗滌器、碳吸附器和生物過濾器。
選擇排放控制技術可能涉及複雜的監管,需要平衡經濟成本、可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等多種相互衝突的因素[10]。不同因素的權重可能最終決定選擇的技術。例如,美國清潔空氣法包含多項控制技術要求,包括「最佳可用控制技術」(BACT)(用於新源審查)、「合理可用控制技術」(RACT)(現有來源)、「最低可實現排放率」(LAER)(用於未達標地區的主要新來源)和「最大可實現控制技術」(MACT)標準。
禁令
[編輯]空氣品質法可能採取禁令的形式。雖然禁令可以被視為一類排放控制法(將排放限值設為零),但其不同之處在於可能規範污染物排放以外的活動,儘管最終目標是消除污染物排放。
一個常見的例子是燃燒禁令[11]。在空氣品質較差時,可能會限制居民和商業場所燃燒木材材料,從而減少顆粒物的直接排放,並要求使用無污染的取暖方法。另一個重要例子是對二氯二氟甲烷(氟利昂)製造的廣泛禁令,該物質曾是汽車空調系統的標準製冷劑,因其對臭氧層的破壞潛力而被禁止使用。類似的國際禁令還包括蒙特婁議定書中對臭氧層消耗物質的限制。此外,石棉在建築材料中的使用也被禁止,以消除未來因建築材料受損而接觸致癌石棉纖維的風險。其他國際監管領域(通常在聯合國或歐盟的主持下)也開始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使用,例如國際海事組織(IMO)正在制定和採用MARPOL 73/78以減少國際航運的碳排放[12]。
數據收集與訪問
[編輯]空氣品質法可能對技術數據的收集、存儲、提交和訪問提出嚴格要求,以用於監管執法、公共衛生計劃和政策制定。
數據收集過程可能包括監測環境空氣中的污染物、直接監測排放源,或收集其他定量信息以推斷空氣品質。例如,地方機構可能使用顆粒物採樣器來確定某一地區的環境空氣品質,化石燃料發電廠可能需要在煙囪監測排放以確定相關污染物的數量,汽車製造商可能需要收集銷售數據以估算車輛總排放量。
空氣品質法可能包括詳細的記錄、存儲和提交信息的要求,通常旨在標準化數據實踐,以便於後續訪問和處理[13]。精確的要求可能難以確定,且可能隨著法律、政策、技術和行業實踐的變化而調整。這些要求通常在國家層面制定,並反映政府機構、受監管行業和公共利益團體之間的共識或妥協。
一旦空氣品質數據被收集並提交,某些法律可能要求政府機構或私人方提供公眾訪問權限,無論是原始數據還是通過工具使數據更易於理解和使用。例如,美國環境保護署、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國家公園管理局以及部落、州和地方機構協調開發了一個名為AirNow的在線地圖和數據訪問工具,提供實時空氣品質指數信息。
收集和發布的數據還可用於數學模型和預測。例如,大氣擴散模型可用於研究新監管要求對現有人口或地理區域的潛在影響,這些模型可能進一步推動數據收集和報告要求的變化。
爭議
[編輯]支持者認為,空氣品質法已經促成或推動了空氣污染的大幅減少,並帶來了顯著的人類健康和環境效益,即使在經濟大規模增長和機動車使用增加的背景下[14]。然而,關於額外監管標準的估計成本也可能引發爭議[15]。
例如,據估計,1990年《清潔空氣法》修正案減少細顆粒物和地面臭氧污染的效益將在2020年達到約2萬億美元,並在當年挽救23萬人的生命。根據同一報告,僅2010年,臭氧和顆粒物的減少就防止了超過16萬例過早死亡、13萬例心臟病發作、1300萬個工作日損失和170萬例哮喘發作[16]。然而,EPA在得出這些數據時使用的方法也受到了一些批評[17]。
各國空氣品質法
[編輯]國際法
[編輯]國際法包括與跨國空氣品質相關的協議,例如長程越境空氣污染公約(LRTAP,197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1992年)及其京都議定書(1997年)和巴黎協定(2015年)。此外,美國和加拿大於1986年簽署了美加空氣品質協議,專門針對酸雨問題。
歐盟
[編輯]加拿大
[編輯]在加拿大,空氣污染監管傳統上由省級政府負責[18]。然而,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1999年),該國最近實施了名為「加拿大空氣品質管理系統」(AQMS)的國家計劃。該計劃包括加拿大環境空氣品質標準(CAAQS)、基礎工業排放要求(BLIERs)、地方空氣品質管理、區域空氣品質管理以及減少移動源排放的合作[19]。
加拿大政府還通過了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法律,涉及乘用車和輕型卡車的燃油經濟性、重型車輛、可再生燃料以及能源和交通部門[20]。
中國
[編輯]中國在特大城市和工業中心(尤其是北方)面臨嚴重的空氣污染問題,因此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目標是到2017年將空氣污染比2012年減少25%。該計劃由國務院撥款1.7萬億人民幣,主要針對影響人類健康的PM2.5顆粒物[21]。
德國
[編輯]印度
[編輯]印度空氣品質的主要立法是1981年的《空氣(預防和控制污染)法》[23]。此外,政府於2019年推出了《國家清潔空氣計劃》(NCAP),目標是到2024年將至少102個城市的顆粒物(PM)污染減少20-30%。
紐西蘭
[編輯]紐西蘭於1972年通過了1972年清潔空氣法案,以應對日益嚴重的工業和城市空氣污染問題[24]。該法對污染源進行分類,實施許可要求,並制定了確定必要控制技術的過程。地方當局被授權監管較小的污染源。在基督城清潔空氣區,實施了燃燒禁令和其他措施以控制煙霧。
1972年的《清潔空氣法》被1991年資源管理法取代。該法未設定空氣品質標準,但提供了國家指導方針。這導致了2004年紐西蘭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頒布及其後續修訂[25]。
英國
[編輯]為應對1952年的大煙霧事件,英國議會通過了1956年清潔空氣法令。該法規定了必須燃燒無煙燃料的區域,並將發電站遷至農村地區。1968年的《清潔空氣法令》[26]引入了高煙囪的使用,以分散燃燒煤炭、液體或氣體燃料的工業的空氣污染[27]。
《1956年清潔空氣法令》於1993年更新[28]。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第三部分,即煙霧控制區,由地方當局指定,可能因大城鎮的街道而異。
美國
[編輯]美國空氣品質的主要法律是空氣清潔法案。該法最初於1955年通過,1967年和1970年的修正案(構成了今天美國清潔空氣法的框架)實施了全國空氣品質要求,並將行政責任交給當時新成立的環境保護署。1977年和1990年又進行了重大修訂。州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類似的法律,要麼實施聯邦計劃,要麼填補聯邦計劃中地方重要的空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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