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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波發射類別表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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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無線電行政會議(WARC)於1979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會議,制定了無線電波發射類別的表示方法,並於1982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表示方法[編輯]

無線電波發射類別的表示方法[編輯]

通常由三位符號組成,首個符號為調製方式,第二個符號為信號性質,第三個符號為信息類型。

第一個符號   第二個符號   第三個符號
主載波的調製方式 符號 調製主載波的信號性質 符號 擬發送信息的類型 符號
非調製載波 N 無調製信號 0 無信息發送 N
調幅主載波 雙邊帶 A 不用副載波調製,但包含量化或數字信息的單個頻道 1 電報 - 用於人工收聽接收 A
單邊帶 全載波 H
減幅載波或可變電平載波 R
抑制載波 J 電報 - 用於自動接收 B
獨立邊帶 B 采副載波調製,但包含量化或數字信息的單個頻道 2
殘留邊帶 C
調角主載波 調頻 F 傳真 C
調相 G 數據傳輸、遙測、遙令 D
調幅或調角同時進行或按預定序列進行的主載波發射 D 包含模擬信息的單個頻道 3
脈衝發射 未調製脈衝序列 P 包含量化或數字信息的雙頻道或多頻道 7 電話(包括聲音廣播 E
脈衝序列 幅度調製 K
寬度/時間調製 L
位置/相位調製 M 包含模擬信息的雙頻道或多頻道 8 電視視頻 F
在脈衝持續時間內主載波為角度調製 Q
上述方式的組合或通過其他手段產生 V
上述情況中未包括的發射,其主載波同時或按預定序列採用調幅、角度調製、脈衝調製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組合方式被調製 W 包含量化或數字信息的單頻道或多頻道與包含模擬信息的單頻道或多頻道的混合系統 9 上述各項的組合 W
上述各項未能包括在內的其他情況 X 上述各項未能包括在內的其他情況 X 上述各項未能包括在內的其他情況 X

發射類別的任選特性[編輯]

以下兩種符號作為任選特性,用於完整描述某種發射,使用時分別為第四個(信號的詳細說明)和第五個(復用性質)符號。如不使用第四個或第五個符號,則應在對應位置標上一短劃。

第四個符號   第五個符號
信號的詳細說明 符號 復用性質 符號
具有不同數目和/或不同持續時間碼元的雙態代碼 A 沒有復用 N
沒有糾錯的具有相同數目和持續時間碼元的雙態代碼 B
有糾錯的具有相同數目和持續時間碼元的雙態代碼 C 碼分復用 C
每個狀態代表一個信號碼元(一個或多個比特)的四態代碼 D
每個狀態代表一個信號碼元(一個或多個比特)的多態代碼 E
每個狀態或狀態的組合代表一個字符的多態代碼 F 頻分復用 F
廣播音質的聲音(單聲道) G
廣播音質的聲音(立體聲或四聲道立體聲) H
商用音質的聲音 J 時分復用 T
利用頻率倒置或頻段分割法的商用音質的聲音 K
利用單獨頻率調製的信號來控制解調後信號電平的商用音質的聲音 L
單色 M 頻分復用與時分復用的組合 W
彩色 N
上述的組合 W 其他復用方式 X
上述各項未能包括的其他情況 X

發射類型舉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 國際電信聯盟. 無線電規則 附錄(2012年版)[M]. 日內瓦:國際電信聯盟, 2012.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