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分類索引
特色內容
新聞動態
近期變更
隨機條目
說明
說明
維基社群
方針與指引
互助客棧
知識問答
字詞轉換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百科
特殊頁面
搜尋
搜尋
外觀
資助維基百科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資助維基百科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參考文獻
2
參見
切換目次
投敵叛變罪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條目
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上傳檔案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
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Wikidata項目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
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
,未必有
普世通用
的觀點。
(
2017年5月17日
)
請
協助補充內容
以
避免偏頗
,或
討論
本文的問題。
投敵叛變罪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之一,其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1
]
參考文獻
[
編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_找法网
. china.findlaw.cn. (
原始內容
存檔於2017-01-26).
參見
[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題
法律主題
軍事主題
背叛
、
叛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危害國家安全罪
類
背叛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閱
論
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制度
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
現行罪名
危害國家安全罪
背叛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
武裝叛亂、暴亂罪
投敵叛變罪
間諜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資敵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
故意殺人罪
故意傷害罪
強姦罪
綁架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侵犯財產罪
搶劫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暴動越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
受賄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隱瞞、謊報軍情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
投降罪
戰時臨陣脫逃罪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已廢除罪名
1997年廢除
反革命罪
(有特殊條件,已被
危害國家安全罪
取代)
2001年廢除
投毒罪
(修改為
投放危險物質罪
)
2011年廢除
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盜竊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2015年廢除
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幣罪
偽造貨幣罪
集資詐騙罪
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
相關制度
刑事政策
嚴打
特赦
大赦
減刑
死刑覆核
審判監督程序
相關
刑罰
主刑
: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無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保外就醫
)
附加刑
: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沒收財產
分類
:
危害國家安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叛國
投誠
隱藏分類:
自2017年5月部分地區的觀點
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
搜尋
搜尋
切換目次
投敵叛變罪
新增語言
新增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