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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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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妓,是古代中國隸屬於各級政府、接受直接或間接管理[1]:7[2]:99,從事歌舞、音樂等才藝表演和性服務妓女中國古代依歸屬將妓女分為官妓、宮妓營妓家妓私妓。廣義上的官妓又包括宮妓、營妓,按所處地域分為京師官妓和地方官妓[1]:7。從職業技能上,又可分為歌妓[3]:93娼妓

官妓的直接來源,一是樂戶世襲,二是平民、罪犯家眷被罰為官奴。私妓又以因戰亂、貧窮等因素自願或被動成為娼妓,人口販賣中的賣良為娼為主[1]:11—14。官妓社會地位低下,屬賤民之類,又作「官家奴隸」。宋朝史籍則多將官妓喚作「奴」、「官奴」。個人處境又因種種因素而有所區別[1]:16—17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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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齊國管仲設置「女閭」[1]:7、「女市」,以興辦妓院課稅充國庫之用,並為吸引拉攏四方遊士[4]。一般認為,這是官妓的開端。當時被充做妓女的主要有三類不同背景的女性[5]

  1. 由鄉村流入城市謀生困難的女性,或破落的小工商、小手工業者家庭的女眷;
  2. 充當奴隸的女性;
  3. 由戰敗國所俘虜的女性。

在此後,當時的許多諸侯也爭相仿效,更出了以妓制敵、以妓勞軍、以妓侍宿等名目[4]

漢朝到六朝,為軍隊服務提供性服務的營妓和貴族、士大夫家庭豢養的提供歌舞表演的家妓是主流[3]:93北魏時設立樂籍制度,歌妓與娼妓都被劃分賤民,一般世代相襲,很難脫籍,社會地位很低[1]:11

隋煬帝時,將各地樂人盡集於洛陽。此後,隋煬帝「乃大括樂人子弟,悉配太常,並於關中為坊置之」。這一系列制度變革構成了唐宋教坊歌妓的雛形[1]:10。唐朝時期為皇室服務的宮妓包括教坊梨園的歌妓[3]:93。唐朝教坊的歌妓是職業藝人,以長安為例,真正的性工作者是平康坊紅燈區內的妓女。[6][7]教坊歌妓來源於平民出身但家庭貧困,因此選擇從藝的女子,其他一些來源於世襲的藝人家庭。[8][9]平康坊內的妓女則來源於被拐賣,被誘騙的女子。[10]教坊歌妓並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可進入宮廷演出,一些因此留在宮廷中的宜春院內。而平康坊內的妓女則被限制人身自由,活動範圍往往無法離開妓院,甚至去寺廟也需要向老鴇繳納金錢。

唐朝至宋朝,允許官員在入仕前與官妓在內的妓女往來。而到了宋朝,政府以官箴、法律禁止官員宿娼,即與妓女發生性關係。至遲在宋仁宗時,已開始使用「踰濫」這一罪名。雖然地方上普遍存在官妓,但政府藉由律令,不斷限制官員於宴會時以妓樂陪侍,官員若與官妓發生性關係,係為明確的罪責。所以後人認為「宋時閫帥、郡守等官,雖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實際上,宋朝官員因宿娼、狎妓受罰的依然屢見不鮮。現代研究者認為宋代對官員宿娼的限制、約束,是因「門閥世族消逝、科舉制度發達帶來的官僚隊伍專業化、行政部門效能化」而產生。而官妓「物化的身體則始終是權力的祭品,她們沒有權力選擇是否與官員苟合」,東窗事發後成為犧牲品[2]:101—104

宋朝官妓脫籍從良沒有嚴格的規章制度。一般需向從六品及以上官員呈文申請,獲得許可,方能由樂營將落實,反之亦然。這使得地方長官——州郡太守對官妓具有完全的支配權。日常生活中,亦有涉及。有研究者形容為「存在著一種隱形的張力,像一根繩索羈絆於她們生活的方方面面」[1]:9,21—22

明初,朱元璋南京設立富樂院或十六樓,是指官營妓院。在十六樓中,其中五家被劃分為歌妓,並不隸屬於官妓。[11]當時,禁止官妓服務官員,而服務於商人、市民、士子。官員宿娼,罪亞殺人一等。宣德時,進一步禁止官妓陪侍官員[12]:64—66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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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何文澤. 《宋代官妓研究》 (碩士論文). 廣西師範大學. [2015] [2022-08-02] (簡體中文). [失效連結]
  2. ^ 2.0 2.1 楊果、柳雨春. 《宋代国家对官员宿娼的管理》. 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 (湖北省武漢市: 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 2011, (2011年第1期 第64卷): 98—104 [2022-08-02]. ISSN 1671-881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25) (簡體中文). 
  3. ^ 3.0 3.1 3.2 曲景毅. 《幽禁中之丰姿,落寞中之妖冶:〈唐詩名媛集〉述評》. 中國文學報 (香港: 中文大學出版社). 2018, (2018年第九期): 89—106. ISSN 2218-8967 (繁體中文). 
  4. ^ 4.0 4.1 《婚姻與娼妓期末報告》張書豪,南華社會所 《網路社會學通訊》第60期,2007-01-15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7-03-21.
  5. ^ 謝文耀. 舊中國娼妓制度初探 (上)[J]. 社會, 1990 (1): 32-33.
  6. ^ 唐·崔令欽《教坊記》: 「西京︰右教坊在光宅坊,左教坊在延政坊。右多善歌,左多工舞,蓋相因成習。東京︰兩教坊俱在明義坊,而右在南,左在北也。坊南四門外,即苑之東也,其間有頃餘水泊,俗謂之月陂,形似偃月,故以名之。」
  7. ^ 唐·孫棨《北里志》: 「平康里。入北門,東回三曲,即諸妓所居之聚也。妓中有錚錚者,多在南曲、中曲。其循牆一曲,卑屑妓所居,頗為二曲輕斥之。其南曲、中曲,門前通十字街,初登館閣者,多於此竊游焉。二曲中居者,皆堂宇寬靜,各有三數廳事,前後植花卉,或有怪石盆池,左右對設,小堂垂簾,茵榻帷幌之類稱是。」
  8. ^ 唐·崔令欽《教坊記》:「樓下戲出隊,宜春院人少,即以雲韶添之。雲韶謂之「宮人」,蓋賤隸也。非直美惡殊貌,佩琚居然易辨,內人帶魚,宮人則否。平人女以容色選入內者,教習琵琶、三弦、箜篌、箏等者,謂「搊彈家」。」
  9. ^ 唐·崔令欽《教坊記》:「任智方四女善歌。其中二姑子吐納悽惋,收斂渾淪。三姑子容止閒和,旁觀若意不在歌。四姑子發聲遒潤虛靜,似從容中來。」
  10. ^ 唐·孫棨《北里志》: 「諸妓皆私有指占。廳事皆彩版,以記諸帝后忌日。妓之母,多假母也〈(俗呼為爆炭,不知其因,應以難姑息之故也。)〉,亦妓之衰退者為之。諸女自幼丐育,或傭其下里貧家,常有不調之徒,潛為漁獵。亦有良家子,為其家聘之,以轉求厚賂,誤陷其中,則無以自脫。初教之歌令,而責之甚急。微涉退怠,則鞭撲備至。」
  11. ^ 《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三:「洪武二十七年,上以海內太平,思與民偕樂,命工部建十酒樓於江東門外,有鶴鳴、醉仙、謳歌、鼓腹、來賓、重譯等名。既而又增作五樓,至是皆成。詔賜文武百官鈔,命宴於醉仙樓。而五樓則專以處侑酒歌妓者,蓋仿宋故事,但不設官醞,以收榷課,最為清朝佳事。」
  12. ^ 柳素萍. 晚明名妓文化研究 (PDF). 湖北省·武漢市 武昌: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14 [2022-08-02]. ISBN 9787307064188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