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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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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1章第102條至113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主要包括「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武裝叛亂」,「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和「投敵叛國」。

在言論方面,《刑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了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5條第2款規定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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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危害國家安全罪」代替了過去刑法中的「反革命罪」。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4年6月4日簽字生效了進一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其中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定義解釋如下:

  1. 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2. 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論,或者製作,傳播音像製品,危害國家安全的;
  3. 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4. 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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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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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危害國家安全」,國際人權規範要求這一指控應當有明確、清楚的法律定義,使個人可以明確某一具體行為屬於非法行為。1995年,南非國際人權會議制訂了《喬納罕斯堡原則》,特別強調言論表達和信息的自由不得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強加限制,除非政府能夠面對獨立,公正和公開的法庭,證明這些限制有法律依據,而且是為了保護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的。證明的責任一方是政府。

國際人權規範下,唯有在整個國家或其領土受到立刻的,來自外部或內部暴力性質的威脅時,政府方可以宣布「安全緊急狀態」。只有在這種特殊狀態下,政府才能以立法形式,對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予以臨時的限制。《喬納罕斯堡原則》特別將「國家安全利益」嚴格限制為「政府面對來自內部或外部的暴力或暴力威脅,保護國家存在或領土完整的能力」。在國際人權規範下,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必須是政府可以證明:

  1. 煽動暴力;
  2. 能夠煽動起暴力;
  3. 在該言論和可能發生的暴力之間有明確的聯繫。

至於揭露政府的過錯;以非暴力言行要求政策的改變,甚至政府的改變;對國家,政府,官員的批評;和人權組織通訊聯繫等等不能算作危害國家安全。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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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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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73條關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的條款在民間及學界引起了巨大爭議。不少學界人士呼籲暫緩表決該修正案[1],民眾則在網絡上表達對該條款的反對。由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籠統定義,該條款也同時普遍被認為是「秘密拘捕」條款[2]

2012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就民間爭議作出回應,稱「在我們國家(中國)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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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曹國星. 学者紧急呼吁暂缓表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2012-03-11. 
  2. ^ 劉曉原. 刑诉法修正案应彻底删除“秘密拘捕”条款. 2012-3-11 –透過新浪博客 (中文(簡體)). 
  3. ^ 人大法工委:在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新華網. 2012-03-08 [2025-06-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14) (中文(簡體)).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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