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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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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倫理學英語meta-ethics)是一個倫理學分支,以倫理學本身作為其研究對象。後設倫理學起源於20世紀初,喬治·愛德華·摩爾於1903年發表的《倫理學原理》宣告了後設倫理學的誕生。之後,後設倫理學取代了實踐倫理學規範倫理學成為了西方倫理學的主流,直至1970年代為止。[1]

現代後設倫理學有各種不同的流派。包括以喬治·愛德華·摩爾哈羅德·亞瑟·普里查德(Harold Arthur Prichard)、W·D·羅斯(W. D. Ross)等為代表的直覺主義;以伯特蘭·羅素路德維希·維根斯坦維也納學派等為代表的情感主義;還有以史蒂芬·圖爾敏(Stephen Toulmin)、R·M·黑爾(R. M. Hare)等為代表的規定主義[1]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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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倫理學探討,人們怎樣知道、了解甚麼是對與錯,當他們提到對與錯之時,到底這些文字的含意是甚麼?後設倫理學所探討的不是某種特定實際問題或日常生活遇到的問題,例如,我應該吃這塊巧克力蛋糕嗎?後設倫理學探討的問題抽象地涉及到倫理理論或批判的本質,例如,道德與不道德的含意為何?怎樣區分道德與不道德?[2]:627-648後設倫理學是二階活動;規範倫理學是一階活動,直接地涉及到道德準則的設定與執行。後設倫理學檢視所有其它倫理學一階活動的倫理理論與批判的本質。[3]:179-182

後設倫理學可以細分為認知主義非認知主義。認知主義聲明,通過某種客觀方法,人們可以知道與明白道德真理。例如,今天是晴天,因為我可以通過視覺看到太陽。安德魯·卡內基在美國捐資興辦了幾千所圖書館,因此,我可以通過推理總結他是一位大慈善家。非認知主義正好與認知主義相反。非認知主義倚賴的並非視覺、推理客觀方法,而是感覺、情緒等等主觀方法。因此,當人們判斷某件事為對或錯,這並不代表這件事真的就是這樣,人們可能只是在表達對於這件事的主觀感覺或情緒。[4][3]:179-182

倫理學的本體論是關於帶有價值的事情或性質,即倫理命題所指的事情或性質。非描述主義者與非認知主義者認為,倫理學不需要特定本體,因為倫理命題並沒有指定。這稱為「反實在立場」。道德實在主義(moral realism)者必須作出解釋,哪種實體、性質、狀態,對於倫理學值得論述,它們怎樣得到價值,為甚麼它們引導與啟發人們的行動。[5]

後設倫理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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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倫理學有三種元倫理問題, 或三個一般性問題:

  1. 道德用語或判斷的含義是什麼? (道德語義 moral semantics)
  2. 道德判斷的本質是什麼? (道德本體論moral ontology)
  3. 道德判斷如何得到支持或捍衛? (道德認識論moral epistemology)


第一種類型的問題可能是:「好」,「壞」,「正確」和「錯誤」是什麼意思? (請參閱價值理論)。 第二類包括關於道德判斷是普遍的還是相對的,一種或多種的判斷等問題。 第三類的問題詢問,例如,我們如何才能知道某件事情是對還是錯。

與規範倫理學理論不同,後設倫理學理論並不試圖將特定的選擇評估為好,壞,善,壞或邪惡。儘管它可能會對規範性道德主張的有效性和含義產生深遠的影響。對以上三個示例問題中的任何一個的回答本身都不是規範的道德聲明。

道德語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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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語義學試圖回答一個問題:「道德術語或評判的含義是什麼?」這些答案可能也會影響到其他兩個問題的答案。

認知主義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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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主義理論認為評價性的道德句子表達了命題(即它們是「真實的」或「真理的」,能夠是真或假的),與非認知主義相反。大多數認知主義形式認為其中一些命題是真實的(包括道德現實主義和倫理主觀主義),而不是錯誤理論,後者斷言所有命題都是錯誤的。

道德現實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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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現實主義(在強有力意義上;參見道德普遍主義了解最小意義),認為這些命題是關於強有力或獨立於心靈的事實的,即不是關於任何人或群體的主觀意見的事實,而是關於世界客觀特徵的事實。關於道德事實的元倫理理論通常被歸類為現實主義或關於道德事實的三種形式的「反現實主義」之一:倫理主觀主義、錯誤理論或非認知主義。現實主義有兩種主要變體:

  1. 倫理自然主義認為存在客觀的道德屬性,並且這些屬性是可歸約的或與完全非倫理屬性(如監督)存在某種形而上關係。大多數倫理自然主義者認為我們對道德真理有經驗知識。倫理自然主義在許多現代倫理理論家中是默認的。
  2. 倫理非自然主義,由G. E. Moore提出,認為存在客觀且不可歸約的道德屬性(如「善良」的屬性),並且我們有時對道德屬性或道德真理有直觀或先驗意識。摩爾關於自然謬誤的開放問題論據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當代分析哲學中的元倫理研究的誕生。

倫理主觀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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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主觀主義是道德反現實主義的一種形式。它認為道德陳述的真假取決於人們的態度和/或習俗,可以是每個社會的人的態度,每個個人的態度,或某個特定個人的態度。大多數形式的倫理主觀主義是相對主義的,但有一些顯著的形式是普遍主義的:

  • 理想觀察者理論認為什麼是正確的由一個假想的理想觀察者的態度決定。理想觀察者通常被描述為一個完全理性、富有想像力和消息靈通的存在,等等。儘管由於它涉及特定(儘管是假設的)主體而是主觀主義理論,但理想觀察者理論仍舊試圖為道德問題提供普遍的答案。
  • 神命令理論認為對於一件事情來說是正確的,是指一個唯一的存在,上帝,批准它,而對於非上帝的存在來說是服從神的意志。這種觀點在普拉托的《尤西菲洛》中受到了批評(見尤西菲洛問題),但仍有一些現代辯護者(如羅伯特·亞當斯、菲利普·奎因等)。像理想觀察者理論一樣,神命令理論儘管是主觀主義的,卻試圖提供普遍的答案。

錯誤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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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理論是道德反現實主義的另一種形式,認為雖然道德主張確實表達了命題,但所有這些命題都是錯誤的。因此,「謀殺在道德上是錯誤的」和「謀殺在道德上是允許的」這兩個陳述都是錯誤的。J. L. 麥基可能是這種觀點最著名的支持者。由於錯誤理論否認存在道德真理,因此錯誤理論導致了道德虛無主義和道德懷疑主義;然而,道德虛無主義或道德懷疑主義並不是錯誤理論的必然結果。

非認知主義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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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認知主義理論認為倫理句子既不真也不假,因為它們不表達真正的命題。非認知主義是道德反現實主義的另一種形式。大多數非認知主義形式也是表達主義的形式,然而一些形式如馬克·蒂蒙斯和泰倫斯·霍根區分了兩者,並允許表達主義的認知主義形式。非認知主義包括:

  • 情感主義,由A. J. 艾爾和查爾斯·史蒂文森捍衛,認為倫理句子僅僅是表達情感。艾爾認為倫理句子是對贊同或反對的表達,而不是斷言。因此,「謀殺是錯誤的」意思是「謀殺是不好的!」。
  • 准實在主義,由西蒙·布萊克本捍衛,認為道德陳述在語言上表現出像事實性主張一樣,並且可以適當地稱為「真實」或「虛假」,儘管它們沒有可對應的道德事實。投射論和道德虛構主義是相關的理論。
  • 普遍規範主義,由R. M. 哈爾捍衛,認為道德陳述的功能就像普遍化的命令句。因此,「謀殺是錯誤的」意思是「不要謀殺!」哈爾版本的規範主義要求道德規範是可普遍化的,並且實際上具有客觀價值,儘管未能成為具有固有真值的陳述。

中心主義和非中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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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元倫理理論分類的另一種方式是區分中心主義和非中心主義道德理論。中心主義和非中心主義之間的辯論圍繞著所謂的道德「薄」和「厚」概念之間的關係:薄的道德概念是好、壞、正確和錯誤之類的概念;厚的道德概念是如勇敢、不公平、公正或不誠實之類的概念。雖然雙方都同意薄概念更一般,厚概念更具體,但中心主義者認為薄概念先於厚概念存在,並且後者因此依賴於前者。也就是說,中心主義者認為必須在理解「正確」和「應該」的詞之前理解「公正」和「不友好」之類的詞。非中心主義拒絕了這一觀點,認為薄和厚概念是相等的,甚至認為厚概念是理解薄概念的充分起點。

在20世紀末和21世紀初,非中心主義對倫理自然主義者特別重要,因為它們認為規範性是語言的一個不可割裂的方面,並且沒有辦法將厚道德概念分析成附加到薄道德評價上的純粹描述性元素,從而削弱了事實和規範之間的基本分歧。與此同時,阿倫·吉巴德、R. M. 哈爾和西蒙·布萊克本等人提出了事實/規範區分的論據,其中吉巴德甚至辯稱,即使傳統英語只有混合的規範術語(即既不是純粹描述性的也不是純粹規範性的術語),我們仍然可以發展一個名義上的英語元語言,使我們能夠保持事實描述和規範評價之間的區分。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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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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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元”研究:伦理学探索的新路径. 中國社會科學院. [2010-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8-08). 
  2. ^ Singer, Peter, Ethics,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Chicago, 1985 [2014-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02) 
  3. ^ 3.0 3.1 Noel Stewart. Ethics. Polity. 2009. ISBN 978-0-7456-4067-9. 
  4. ^ 存档副本. [2014-0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1). 
  5. ^ Miller, C. (2009). The Conditions of Moral Realism.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Research, 34, 123-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