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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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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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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2条规定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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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同舟(1920-2007),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司令部参谋长、1971年9月5日顾同舟将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谈话内容,密报给林彪集团,促使林彪提早发动反毛泽东政变。顾同舟还将毛泽东主席谈话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派人于9月9日乘飞机送给从属林彪集团的周宇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以资敌罪判处顾同舟有期徒刑11年,剥夺其政治权利3年,剥夺其二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二级解放勋章。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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