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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定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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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定的复审(discretionary review;酌情复审;酌情审查)是上诉法院必须决定在提交给他们的上诉案件中哪些案件英语Legal case是可以被考虑处理的。这为司法机构提供了对上诉案件类型的过滤,因为法官必须事先考虑哪些案件将被接受。然后,上诉法院将能够以最低的机会成本来决定比较实质性需要处理的案件。[1]

与自由裁定的复审相反的是强制裁定的复审英语mandantory review(Mandantory review;强制复审;强制审查),上诉法院必须审议所有提交的上诉。

自由裁定的复审的优势在于,它使上诉法院能够将其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制定一致的判例法,或者至少能够集中精力以一致的方式作出决策(在不承认判例法的司法管辖区) 。缺点是它降低了诉讼当事人寻求审查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能力。然而,允许在所有上诉级别的上诉权利之问题能够被处理,即它鼓励当事人利用法院系统各级别的每一个技术性错误作为进一步复审的依据。自由裁定的复审能够迫使各方始终集中司法资源说服初审法院英语Trial court(一审法院)在第一时间做到正确(不是假设上诉法院将“稍后修正”)的判决,从而提高司法系统的整体效率。当然,这也使得他们受到初审法院自由裁定权的支配。

注释[编辑]

  1. ^ Andrew F. Daughety, Jennifer F. Reinganum. Speaking Up: A Model of Judicial Dissent and Discretionary Review (PDF). Vanderbilt University. [2008-02-0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9-02-25). 

参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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