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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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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1]

中华民国法院制度中,最高法院的法庭,一般是5位法官所组成之合议庭,但2019年夏天起实施之大法庭制度则由11位法官组成。高等法院之法庭,由3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地方法院则通常采取独任制,由一位法官审理案件;但民事诉讼之简易程序及小额程序,第一审系由简易庭之独任法官审理,二审则由地方法院之3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是以评议的方式,来投票形成法院对外之见解。合议庭之法官,分为审判长、受命法官、陪席法官[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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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 ^ 参见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