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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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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recourse; right of recourse[1])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未獲付款,到期前未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以及相關損失的票據權利,是法律上為補充付款請求權而設定的第二次請求權。

在金融活動和票據流通過程中,票據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向票據的背書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權利。在票據流通過程中,持有到期票據者,在向應付款者索要票款、兌現票據時,如果付款人拒絕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證人)申請出具付款人拒絕付款的證書,然後憑證書向票據背書人索要票款,金額為票據金額加利息加作拒絕證書費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項後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據背書人如要避免承擔這種責任,可在背書時註明不受追索。

在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在中華民國,追索權規範於《票據法》當中[2]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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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國家教育研究院. 樂詞網:追索權. 樂詞網. [2025-07-28]. 
  2. ^ 現行條文. law.banking.gov.tw. [2025-07-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5-07-28).